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关于债务清偿抵充的案件佐先生借了赵先生等人一笔钱,后面陆续归还了不少钱,但还钱方式基本都是通过微信偿还的,还有是通过佐先生妻子偿还的,最后,搞不清哪些是本金,哪些是利息,哪些是其他的经济往来,一笔糊涂账,所以引发了诉讼,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债权抵充顺序问题?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债权抵充顺序问题(案例民法典的那些事儿)

债权抵充顺序问题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关于债务清偿抵充的案件。佐先生借了赵先生等人一笔钱,后面陆续归还了不少钱,但还钱方式基本都是通过微信偿还的,还有是通过佐先生妻子偿还的,最后,搞不清哪些是本金,哪些是利息,哪些是其他的经济往来,一笔糊涂账,所以引发了诉讼。

这个案件看似非常简单,最后却历经了三次诉讼才得以最终定论。本来这个情况完全可以避免的,那就是在还款的时候进行约定清楚,哪些是本金,哪些是利息,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付款,这些都不是很难做到的事情啊?!毕竟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原则,这是帝王原则。

一、案件概述

2021年3月30日乌市中院 (2021)新01民再20号 :

上诉人佐克拉买那木与被上诉人赵菊坤、张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佐克拉买那木不服该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新0102民申1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佐克拉买那木上诉请求:

赵菊坤、张伟杰主张的180000元债权中,2016年2月7日之前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

剩余100000元借款,我向法院提交了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我通过微信转账给张德华微信账户的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明细清单,我实际偿还借款数为50000元;

3.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5月21日我共替张德华支付他人买车款项四笔微信转账共15000元,微信转账记录清单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我微信支付的15000元及现金30000元是替张德华偿还的债务,应折抵我与张德华的借款本金。

另张德华拿我的工资卡转走50000元,至此我已经还清全部债务,赵菊坤、张伟杰还应该给我退还多收的46835元;

4.一审再审判决认定已还款项先行扣除利息无依据。

二、法院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中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佐克拉买那木还款数额的认定及利息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佐克拉买那木还款数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佐克拉买那木本案欠款合计100000元,原审中佐克拉买那木提交的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23日向张德华的微信号×××转账七笔款项合计40000元系本案还款。

本案二审中,佐克拉买那木提交了由其爱人亚力坤吾修尔于2016年9月30日向张德华的微信号×××转账10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一份,拟证明系本案还款。

赵菊坤、张伟杰辩称佐克拉买那木的爱人亚力坤吾修尔与张德华存在其他业务往来,但对此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佐克拉买那木的爱人亚力坤吾修尔于2016年9月30日向张德华的微信转账10000元应视为本案还款,综上佐克拉买那木本案共计还款50000元。

关于本案利息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佐克拉买那木上诉主张原审已还款项先行扣除利息无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院认为,债务清偿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是:约定优先,债务人指定次之,最后是法定抵充顺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借款本息偿还顺序无约定,佐克拉买那木在还款时也未注明其偿还的系本金还是利息。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判令佐克拉买那木所偿款项优先偿还"逾期之日起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无不当。

原审对利息的计算标准正确,综上,扣除佐克拉买那木2016年9月30日的10000元还款,佐克拉买那木尚欠本金为56800元(100000元-10000元-23200元-10000元=56800元)。

另,佐克拉买那木上诉主张替张德华垫付他人买车款项微信转账的15000元及现金30000元应折抵本案欠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未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赵菊坤、张伟杰对该两笔款项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佐克拉买那木还需提供证据证明张德华曾要求其垫付上述款项的事实。

对此佐克拉买那木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现佐克拉买那木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佐克拉买那木上诉主张张德华与他人有债务关系,张德华与其约定多还的款项折抵本案欠款,故其多还的车款应从本案欠款中折抵。

本院认为,因赵菊坤、张伟杰对该款项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对此佐克拉买那木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现佐克拉买那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佐克拉买那木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佐克拉买那木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因本案出现新证据,查明新的事实,原审判决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佐克拉买那木支付赵菊坤、张伟杰借款本金180000元"为佐克拉买那木支付赵菊坤、张伟杰借款本金56800元;

三、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佐克拉买那木支付赵菊坤、张伟杰借款利息16300元;

四、驳回赵菊坤、张伟杰要求佐克拉买那木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学习要点

1.第一个关键词是"清偿抵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

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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