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宋朱熹的经学理论出现之前,众多经学大家和文论家对“赋”、“比”、“兴”的界定各执一词。三者看似泾渭分明,实则有着许多内在联系。@它山关尔

自朱熹《诗集传》问世以来,从《诗经》文本出发的经学思想得到了系统性的阐释,并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与推广。

不管是宋学之前东汉郑玄注《周礼·春官·大师》、郑众和孔颖达的《毛诗正义》、西晋挚虞的《文章流别论》、南北朝刘勰的《文心雕龙》、钟嵘的《诗品·序》,还是宋代李仲蒙的《困学纪闻》、晚明郝敬的《毛诗原解·序》,乃至清朝刘熙载的《艺概·赋概》,皆不敌宋学大家朱熹的那本《诗集传》。

反《诗序》,辨六义,尊文本,重情义。可以说,在诗经学研究史上,他可谓是承前启后者,也堪称是集大成者。即使在他的解读中不免夹带着一些对封建统治思想的维护和支持,但仅仅从他开创的新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成果来看,都是值得后人用心考察与深入研究的。

诗经赋比兴三种艺术表现手法(从各个朝代对诗经的研究)(1)

一、宋学以前的说法

(一)郑玄注《周礼·春官·大师》

有针对性地对“赋”、“比”、“兴”三者的界定做出阐释的,莫过于东汉经学大师郑玄在注《周礼·春官·大师》“六诗”中所言:

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1]

这段话是郑玄在通解“六诗”时对“赋”、“比”、“兴”的一个大致的阐释,可以明显地看出其中不乏带有浓郁的汉儒说诗特色——比附政治道德。

《毛诗》也好,《郑笺》也罢,都是意图借助《诗经》中对草木虫鱼的描摹,来比附社会生活中的政治与道德。他们认为草木虫鱼是人类生活中常见且必不可少之物,而政治和道德在社会生活中也是必然存在的。这种必然性和普遍性就是二者进行连接由此譬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点。用身边常见的事物进行譬喻类比也是人们惯用的一种思维习惯。[2]

这种方法看似合理,实则也是漏洞百出,就连《毛诗》与《郑笺》之间都有很多不协调之处,比如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比附对象,有的事物《毛诗》对此进行了一番比附,而《郑笺》中却并不曾比附等等。

虽说郑玄的观点可谓是承袭于《毛诗》,基本符合当时经学的主流思想,并遵循了《诗经》所惯有的教化作用,但正是因为其理论中有着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后世学者对这种说诗比附的方法产生质疑,并进行了一番考究。而在其“赋”、“比”、“兴”的观点中,后世学者认同并沿用的也仅有“直铺陈”、“取比类以言之”等说法。[3]

郑玄认为“赋”的叙述可以是“政教善恶”,“比”的叙述却仅限于“今之失”,以恶比恶,“兴”则是限制在“今之美”,以善劝善。虽说他的阐释基本是从诗体的角度去分析的,但三者之间在叙述的内容和对象上还是有一定的包含关系的。

“赋”适用广泛,正反皆可;所谓“劝百讽一”,“兴”与“比”也就是一个对应“劝百”,一个对应“讽一”,所以“赋”与“兴”、“赋”与“比”的组合还是有其可能性的。

诗经赋比兴三种艺术表现手法(从各个朝代对诗经的研究)(2)

(二)郑众 孔颖达《毛诗正义》

另一位郑氏学者,较郑玄更早的郑司农对“赋”、“比”、“兴”也有着自己的看法:

比者,比方于物。兴者,托事于物。[4]

由此可见,非譬喻者皆赋也。但是具体到“比”和“兴”的区别,究竟如何界定“比方”如何判断“托物”,众人还是觉得有些纠缠不清。所以郑众的说法虽然简单直接,但也不够明确。

而唐代学者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比较认定郑众的说法,以此来作为自己认识“赋”、“比”、“兴”的基准,又以此对郑玄的观点作出补充说明。

他的观点已经脱离了汉学的比附思想,而更看重“赋”、“比”、“兴”在应用过程中各自的特点以及区别,对三者之间的关联则有所忽视。

(三)挚虞《文章流别论》

三国时期,西晋文学理论家挚虞在其所著的《文章流别论》中提到:

赋者,敷陈之称也。比者,喻类之言也。兴者,有感之辞也。[5]

他的说法也是比较精炼的,已经有从语言运用的角度来分析“赋”、“比”、“兴”的倾向了,只不过对“比”与“兴”的阐释不免有些泛泛。其实在许多“兴”句中,上下句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属于一种对应性的象征和暗喻,我们现在来看,这些也理应属于“喻类”,而仔细阅读过《诗经》就能知道,所谓的“有感之辞”在其中可以说比比皆是,“赋”句、“比”句之中一定也有不少诗句符合所谓的“有感之辞”。

虽然这种分析不甚严密,但是在推敲其说法中的一些小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也能够认识到一点:“赋”、“比”、“兴”三者若从语言运用,从修辞学的角度来看,并不是绝对独立的,相反,三者之间有许多内在联系尚待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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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刘勰《文心雕龙》

到了南朝,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日益兴盛,批评家们自然把眼光放在上古诗歌元典《诗经》上。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涉及到对“赋”、“比”、“兴”的阐释分别为《诠赋》和《比兴》二篇。他认为:

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且何谓比,盖写物以附意,扬言以切事者也。比之为义,取类不常,或喻于声,或方于貌,或拟于心,或譬于事。兴是托喻,婉而成章,称名也小,取类也大。[6]

可以说刘勰的理解已经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了。他摆脱了汉学取义比附的藩篱,追根溯源,从文本自身的角度来考量“赋”、“比”、“兴”在《诗经》中的实际作用,开始从创作文本的修辞手法方向来进行深入研究,而且解读得较之前的学者更为深入、细腻,干净利落的分析让人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受。

但是我们也能从字里行间感受到三者之间隐隐约约的联系。“赋”是体察事物抒写心志;“比”虽取类不定,但也是抒写事物来比附自己的心意情意;“兴”为托喻,虽从小处着眼,但寓意更为深远。

可见三者同为写物同为抒情,只不过是运用的方法不一而已,可以说是殊途同归。因此先赋再比,先赋后兴,按照刘勰的理论来看,也是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五)钟嵘《诗品·序》

南朝梁文论家钟嵘在《诗品·序》中表达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文已尽而意有余,兴也。因物喻志,比也。直书其事,寓言写物,赋也。宏斯三义,酌而用之。[7]

作为一名文学理论家和批评家,钟嵘对“赋”、“比”、“兴”的定义中明显带有诗意和文学性的成分。在他看来“兴”不仅仅是譬喻之流,更给人以回味无穷之感。“赋”也不单单是铺陈直叙,更寄托了深刻的寓意,这也是一种不小的进步。[8]

他也从更为深层次的方面对“赋”、“比”、“兴”进行了感悟与揣摩,发现了其中的共性:写物言情。一句“酌而用之”表达了他对三者在运用时的考量。这样的说辞,也对后世朱熹开创性地提出“赋而比”、“赋而兴又比”的说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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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学之后的界定

(一)李仲蒙《困学纪闻》

宋代学者对“赋”、“比”、“兴”的看法基本都是从艺术表现方法的角度来探讨的。如李仲蒙认为:

叙物以言情,谓之赋,情尽物也。索物以托情,谓之比,情附物也。触物以起情,谓之兴,物动情也。[9]

李仲蒙的分析从文本出发,重视其中的情感蕴藉,言“赋”、“比”、“兴”三义而不离“情”字,可以说是他的一大特色。在我看来,他对这三者的审美体验是很微妙的。“赋”之摹物而尽情,“比”之索物而附情,“兴”之由物而动情,精炼而形象地展现了“赋”、“比”、“兴”三者对于物与情的触发方式。

但是仔细品味又不免觉得这种分析有些过于主观,过于情感化,字句间难以把握,而缺少一定的理性与客观。

可见“情”与“物”是他所认为的“赋”、“比”、“兴”三者之间的枢纽所在,那么我们可以想见,如果《诗经》中同一篇章中事物一致或相似,情感基调又相同,那么出现“赋而比”、“赋而兴又比”的现象也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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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郝敬《毛诗原解·序》

晚明时期著名经学家思想家郝敬在《毛诗原解·序》有言:

诗始于兴。兴者,诗之情。情动于中,发于言为赋;赋者,事之辞。辞不欲显,托于物为比;比者,意之象。故夫铺叙括综曰赋,意象附合曰比,感动触发曰兴。[10]

明人郝敬的想法很是奇特,他认为“兴”即为“情”,“赋为事辞而“比”为托辞。这种说法倒是跟以往学者的观点毫不相同。虽说另辟蹊径的勇气可嘉,但是他的观点也令“兴”超脱于“赋”和“比”之上,成为一种诗的情志,这种理解打破了三者在地位、功用和实质上的平衡,令人觉得新奇却也不免质疑。

但是他对三者之间关系的把握还是有其合理性的。“兴”由情而起,直言心中情即为“赋”,婉转托物比拟就是“比”,从“情”到“辞”再到“象”,三者之间经历了一种递进的关系,这和朱熹“赋而比”、“赋而兴又比”的说法起了一定的呼应,也证明三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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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刘熙载《艺概·赋概》

清朝文论家刘熙载对南朝梁文论家钟嵘的看法表示赞同,并在其《艺概·赋概》中曾说道:

《风》诗中赋事,往往兼寓比兴之意,钟嵘《诗品》所由,竟以寓言写物为赋也。赋兼比兴,则以言内之实事,写言外之重旨。[11]

由此进一步提出了“赋兼比兴”的观点,这也是清代经学研究领域的一抹亮色。

然而将“赋”、“比”、“兴”三者交织在一起理解,还应该聚焦在具体的文本上。不论是分析三者的区别还是联系,主要还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剖析原文并应用到实际的文学创作中去。而南宋朱熹在《诗集传》中也提出了“赋而比”、“赋而兴”、“兴而比”、“赋而兴又比”等说法,显然是对刘熙载对“赋”、“比“、“兴”的判定有一定影响的。

三、宋学主要观点——以朱熹为代表

(一)回归文本的宋学

自南北朝文学理论的繁盛以来,唐代也多学者开始从文学角度来解读诗经,从而更加细致地考察“赋”、“比”、“兴”的定义。宋朝学者对《毛诗序》的批驳,对汉儒取义比附政治教化的说诗风气的批判,也让他们对《诗经》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认知。

从文本的角度来解读《诗经》,从艺术表现手法的角度来考察“赋”、“比”、“兴”,不仅促使《诗经》从政治美刺诗转向一般抒情诗,更使得《诗经》作为一部文学性作品的独立地位得到了彰显。

因此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宋学之后大部分学者还是沿着尊重文本加以考量的方向对《诗经》进行研究和理解的。而朱熹作为宋学的集大成者,在“赋”、“比”、“兴”的定义上还是造诣颇深的。

朱熹将“赋”、“比”、“兴”视作“三经”,认为三者是创作诗歌的必要条件与要素,没有它们也就无法作诗,进而无从解诗。[12] 可见三者之于《诗经》之重,之于后世诗歌创作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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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诗集传》的范例释义

南宋理学大家朱熹在其所著的《诗集传》卷一中,分别对“赋”、“比”、“兴”做出了如下的定义:

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赋者,铺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13]可见他将三者定义为三种不同的修辞方法。

“赋”是直接叙事,这个理解起来还比较容易。“兴”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起兴”手法,这个也得到了普遍认同,不难理解。

那么“比”所谓的“彼物比此物”究竟是比喻、比拟还是比较呢?“物”与“物”作比,那又包不包括情感呢?具体到“比”“兴”之间的异同又有没有细分呢?从朱熹其他的著作中,我们可以尝试着找到一些相关的阐述。

(三)《朱子语类》比兴分析

在朱熹所著的《朱子语类》卷八十之中,他从文学的角度对“比”和“兴”进行了较为精细的划分。他认为:

比是一物比一物,而所指之物常在言外。兴是借彼一物以引起此事,而其事常在下句。但比意虽切而却浅,兴意虽阔而味长。[14]

更有相关的示例分析,如:

说出那物事来是兴,不说出那物事是比。如‘南有乔木’,只是说个‘汉有游女’;‘奕奕寝庙,君子作之’,只说个‘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关雎》亦然,皆是兴体。比底只是从头比下来,不说破。兴、比相近,却不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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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便可看出,在他看来,“赋”的定义是没有什么异议的,至于“比”“兴”的异同,他已经理解得很明确了。“比”虽是物比物,但其深意却不说破,这就如同“说破”与“不说破”“入题”与“不入题”的差别了。

特意留其言外之意,弦外之音,给读者自行揣摩,多加诵读体会。而“兴”以他物起兴,所指就在下文,二者的关系并不如“比”中那么直接,但却给人以深长的回味,让人思考为何以此物起兴而非他物。

另外要说的是,朱熹看待“兴”不同于毛、正的取义譬喻,而是认为“兴可以于义无所取”。朱熹强调“兴”只是“托物兴辞”,未必含有什么深意。

从先言与引起之间的比喻性关联来看,可以取义也可以不取义。从具体发兴的方式上看,可以“因所见起兴”,也可以“因其所事以起兴”,还可以因声韵相近起兴。[16]这在《诗集传》中所标“兴”的诗句即有所验证。

(四)“赋而比”与“赋而兴又比”现象的伊始

在朱熹《诗集传》中,可以说开创性地提出了两种比较特殊的“赋”、“比”、“兴”判定方式,即“A,或曰B”式和“A而B”式(A、B为赋、比、兴之一)[17]

“A,或曰B”式,在《诗集传》中有四种具体体现:1.“赋,或曰兴”;2.“兴,或曰赋”;3.“比,或曰兴”;4.“兴,或曰比”。朱熹在《诗集传》中按章来标注“赋”、“比”、“兴”,而这种特殊情况的出现也在少数。应是朱熹认为这一章按修辞来划分可以作两种解读,哪一种都说得通,故而由此标注。

“A而B”式,在《诗集传》中有五种具体体现:1.“赋而兴”;2.“赋而比”;3.“比而兴”;4.“兴而比”;5.“赋而兴又比”。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不是很多,意指同一章之中兼有两种或三种的修辞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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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A而B”式这种格局,学界普遍的解释有两种:

一是“转”的意思,也就是说诗句的内涵和表意从“赋”过渡到“比”,而这种过渡普遍上都是衔接得比较自然的;[18]

二是出于朱熹《诗集传》的体例规范。在《诗集传》这本诗经学著作中,朱熹几乎是严格按照每章一注,按章来界定“赋比兴”手法的运用。在注释之前率先明确滴标注出来。

然而一章四句中都采用一种手法虽多,却也有缠杂两种或三种手法兼用之可能,故而书中才出现了“赋而比”、“赋而兴”、“赋而兴又比”这种奇特的现象。因其一章之中有多句,所以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比较合情合理。

具体来研究朱熹在《诗集传》中所标注的“赋而比”、“赋而兴又比”的诗句以及他的相关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认识朱熹对《诗经》文本性的挖掘与剖析,可以更加透彻地理解《诗经》作为一部独立的文本想要向读者表达的精髓。这对于我们研究《诗经》、研究朱熹的思想,以及日后的创作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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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赋比兴”作为《诗经》的主流艺术手法,体现了早期诗歌的特点和智慧。对于“赋比兴”的研究之路,也会随着人们不断深入品读《诗经》、破解其背后的深意,而日益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公彦.周礼注疏,十三经注疏(标点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610.

[2]檀作文.朱熹诗经学研究[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169.

[3]冯浩菲.历代诗经论说评述[M].北京:中华书局,2003:76.

[4]贾公彦.周礼注疏,十三经注疏(标点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610.

[5][唐]欧阳询.艺文类聚(卷五十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1018.

[6]范文澜.文心雕龙注[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136.

[7]曹旭.诗品笺注[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25.

[8]洪湛侯.诗经学史(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2002:274.

[9][南宋]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三)[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99:29.

[10][明]郝敬.毛诗原解[M].济南:齐鲁书社,1997:143.

[11][清]刘熙载.艺概[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104.

[12]蔡方鹿.朱熹经学与中国经学[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368-369.

[13][宋]朱熹.诗集传[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1,3,4.

[14]黎靖德.朱子语类(卷八十)[M].北京:中华书局,1986:2069-2070.

[15]黎靖德.朱子语类(卷八十)[M].北京:中华书局,1986:2069.

[16]檀作文.朱熹诗经学研究[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199-200.

[17]檀作文.朱熹诗经学研究[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211-217.

[18]张万民.从朱熹论“比”重新考察其赋比兴体系[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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