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孙某祖籍是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xx区xx街道xx号,

1992年,孙某拿到集体颁发的土地建设使用证以后,开始陆陆续续地建造房屋。最开始建造的房屋,依法申请了相关证件;但后来建造的房屋,没有证件。

2008年,海城市政府对孙某所在的社区进行动迁,征收了孙某60平的有照房和80平的无照房。当时,孙某和拆迁部门达成协议,确定的征用面积是150平方米,置换同等面积的安置房。之后,拆迁部门对孙某的有照房屋实施了拆除,无照房屋拆除了一部分。但随后,吕某修葺了一下无照房屋,一家继续住在该房屋里,并且扩大了无照房的面积到120平。

关于强拆养殖户的事件(住了十年的房子没有证件)(1)

2020年,海城市政府再次进行土地征收,孙某的无照房屋便位于该范围内。

新的《补偿安置方案》中,对于特殊住宅房屋的补偿规定是:有土地使用证,是独门独院的独立房屋,唯一住房,且本人长期在此居住,有区域内集体户口;相关部门认定后,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可以参照有照房屋进行补偿。

孙某认为自己的无照房,符合特殊住宅房屋的拆迁标准,应参考有照房屋进行认定,但是拆迁部门认为并不符合。双方因此就补偿发生分歧。2020年6月,区政府委托执法局对孙某的房屋进行了强拆。

孙某不服,将区政府告到了法院。区政府辩称:孙某的无照房屋,依法属于违章建筑。

关于强拆养殖户的事件(住了十年的房子没有证件)(2)

二、法院审理

根据《城乡规划法》,违法建筑的认定职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法律并没有赋予区政府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因此,在相关职权部门并没有将孙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区政府以拆除违法建筑为由,强拆孙某的房屋,属于超越职权。

很明显,此次强拆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强制行为,而且是由于对补偿标准产生争议而引起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具体到本案中,区政府和孙某就拆迁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向海城市人民政府反映,由海城市人民政府从中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其作出裁决。但区政府并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而是直接委托执法局强拆房屋,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关于强拆养殖户的事件(住了十年的房子没有证件)(3)

三、法院判决

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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