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管理的种类

1.1 下列种类列入管理:

1.1.1 气焊、电焊或切割;

1.1.2 喷灯;

1.1.3 明火熬炼;

1.1.4 电钻、砂轮、风镐(仅限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

1.1.5 爆破作业。

1.2 原设计在生产工艺中使用的切割、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不属动火范围。

1.3 厂区禁止焚烧枯草、杂物、垃圾及其它遗弃物。

1.4 厂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步骤(新版动火作业管理标准宣贯)(1)

2.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2.1

// 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2.1.1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本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 各类无法实施吹扫、置换合格、可靠隔断等措施情况下的易燃易爆气体、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本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3 各类盛装过易燃可燃液体而无法完全清理的生产装置、储罐、容器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4 重大危险源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若区域内所有易燃易爆介质都经吹扫、置换、清理,并采取可靠隔断等措施的,经厂部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降为二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步骤(新版动火作业管理标准宣贯)(2)

2.1.5 划分为0区、1区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以及划分为20区、21区的爆炸性粉尘环境内进行的动火作业。若爆炸性环境内所有生产装置、储罐都已停运,所有爆炸危险物质都经吹扫、置换、清理,并采取可靠隔断等措施的,经厂部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降为二级动火作业;

2.1.6 所有爆破作业;

2.1.7 各单位认为必须列入一级动火作业范围的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2

// 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2.2.1 各类经吹扫、置换合格并可靠隔断的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本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2.2 各类经卸压、清理的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本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2.3 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内实施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2.4 划分为2区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以及划分为22区的爆炸性粉尘环境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2.2.5 油槽车(汽车油槽车或列车油槽车)、油箱,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槽车本体上实施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2.6 各单位认为必须列为二级动火作业的其它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步骤(新版动火作业管理标准宣贯)(3)

2.3

// 三级动火作业范围

2.3.1 除一、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3.2 二级动火作业中,相关能源介质管道或设备做到吹扫干净或彻底放空,做好有效切断措施的,并经首次动火作业安全实施的,经区域安全员批准后,后续作业可按三级动火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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