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中的三要(易经之门---坎)(1)

《坎》卦卦象,强调人道之雄,刚正之人也,义士也,国士也。

《坎》卦为卦之体的八个复卦,组成《坎典》。《坎典》《国士之典》也。

“国士”在政治事务中,主要分任“谏官,司寇,将军”三类职务。主“谏诤,司法,帅师”,三项职责。故《坎典》,为《谏官之典》,《司寇之典》,《义典》。

《坎》卦处外卦组成《义典》《难典》《劳典》中年男子之事也。

《坎》卦:先圣之《法制论》。

(原文)坎下坎上 习坎;有孚。惟心亨,行有尚。

内 卦 外 卦

(天)六三,来之坎;坎险且枕; 上六,系于徽墨,阗于从棘,三岁不得;凶

入于坎窞,勿用。

(人)九二,坎有险,求小得。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无咎。

(地)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 六四,尊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

释读:

坎下坎上 习坎;有孚。维心亨,行有尚。

《卦象》坎内坎外。司法之法也,刚毅之人行刚毅之事也。

《卦名》《坎》。《坎》主法律,主法制之铨律。“坎”,司寇之职,主司法。

“习坎,有孚”者,法制的基础,在于因地制宜。“习坎,入于坎窞,凶”,有孚于“尊酒,簋二,用缶,纳约自牖,终毋咎”矣。

“惟心亨,行有尚”者,亨,“坎有险,求小得”之心,尚“坎不盈,祗既平,毋咎”之行,可矣。

通达先圣之所以立法之心,尚严刑峻法之行矣。

《尔雅》曰:坎,律铨也。郭璞注:《坎》卦主法律。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

《管子》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习坎》,司法也。‘习’,研习。‘习’犹‘司主某事’。

‘司法’之人,当有‘刚忍’之性,刚正不阿。

‘有孚’者,有符;有称,有合也。孚:符也,合也;相符,相称。

法律的基准,在于要符合客观的现实基础。符合地之道,初爻四爻也。

‘维心亨’者,司法人员必须真正理解,‘习法’不是法先圣之法,而是法先王之所以为法。维:惟也。心,思之官;心主思。亨,至达。

‘行有尚’者,执法当合于义方,‘有尚’,有所尊也。

立法当法先圣之所以为法之心;‘维心亨’之谓矣。

执法当严,植固不移;‘行有尚’之谓矣。

‘有孚,维心亨,行有尚’,是‘习坎’(司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法律,时用之物也;须与环境、人物、时间等条件相适应。

初六 习坎,入于坎窞,凶。

《象》曰:习坎入坎,失道凶也。

初爻,志之要:初六,巽爻,本柔,进退;因地制宜也。

‘习坎’者,司法也;研习法律也。

‘入于坎窞,凶’者,窞于法律条文之中,司法之凶矣。

注疏:习,研习;治其事也。窞,坎中之坎。

刑法的基准,不在于法律之中。沉溺于法律之中,失司刑之道矣。

刑律的本质,是用来‘禁民为非’,当本于现实的社会基础而司刑。

不应本于先王之刑,而应本于先王之所以为刑。

《慎子》曰: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治水者,茨防决塞,九州四海,相似如一,学之于水,不学之于禹也。

九二 坎有险,求小得。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二爻,形之要:九二,坎爻;刚毅之国士,刚正坚忍之人。

‘坎有险,求小得’者,刑法当有严峻之形,求其敢犯者少矣。

注疏:险:难也;危也;峻峭难犯,危险也。

‘坎有险’者,法律当有残虐之形矣。险,危险;峻极难犯之谓矣。

‘求小得’者,求其敢犯者少也。小同少。

刑法的原则,在于使敢犯者少;而不在于以罪量刑。

刑罚,‘时用’之物而已。类似于杀鸡给猴看,鸡何罪之有?

‘王公设险以守其国’;关注点不是对违法者个人及家庭的惩罚作用,而是对整个社会的威慑作用。杀一人而能使万人不敢违法,则其人必杀之。

用严酷之形以震慑之;不求杀戮者多,而求其敢犯者少,未失司刑之当矣。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韩非子》

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韩非子》

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商君书》

   董阏于为赵上地守,行石邑山中,涧深,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旁乡左右曰:「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曰:「婴儿痴聋狂悖之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牛马犬彘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董阏于喟然太息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韩非子》

六三 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陷,勿用。

《象》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三爻,节之要:六三,兑爻,失道。

‘来之坎’者,法外来之法也。

‘坎险且枕’者,其法难避而易犯也。(法律的制定,当使人易避而难犯;憸,则难避;枕,则易犯。)

‘入于坎陷,物用’者,不失有罪,以求刑用,法律之末节矣。

注疏:

‘来之坎’;法自外来;一失也。如依赖国际法处理国内问题。

‘坎险且枕’;难避而易犯,二失也。

‘入于坎陷,勿用’;着眼于对罪犯的惩罚,三失也。

司法,当着眼于对社会的震慑效果。

枕,平缓。勿;物也;谋求于。

勤于不失有罪;其坎平缓;民陷于坎,又从而制之;是贼民也。

今之世则不然:乱其教,繁其刑,其民迷惑而堕焉,则从而制之,是以刑弥繁,而邪不胜。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数仞之墙而民不逾也,百仞之山而竖子冯而游焉,陵迟故也。今之世陵迟已久矣,而能使民勿逾乎,诗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所履,小人所视。眷焉顾之,潸焉出涕。』岂不哀哉!」《荀子》

夫三尺之限,空车不能登者,何哉?峻故也.百仞之山,重载陟焉,何哉?陵迟故也.今世俗陵迟久矣,虽有刑法,民能勿踰乎?《孔子家语》

六四 尊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

《象》曰:尊酒簋贰;刚柔际也。

四爻,用之要:六四,巽爻;本柔,本于因地制宜。

‘尊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者,富贵人家以酒待客,贫穷人家多加两菜待客,边鄙之民鼓缶而歌以待客。根据自己的条件及当地的社会风俗而增减之,终无可责难也。

注疏:尊酒:帛易作奠酒;敬酒。簋贰:簋:古人之餐具,贰,副也,益也,倍之。缶:用做乐器的土(瓦、陶)罐。纳:采纳。约:约省。

无咎:毋咎,毋责难。

牖:同‘诱’同‘羑’ ,诱导,习俗之谓也。

‘羑’的字形,上‘羊’下‘久’( 下亦作 ‘处’),‘羊’同‘祥’。处久之祥,实际上就是风俗之化。‘诱’有导之于善恶之意。

《说文》曰:羑,进善也。《玉篇》释:羑:导也,今作诱。

《毛诗正义》曰:牖与诱,古字通用,故以为导也。

司刑的基点在于适合国情及民俗;法制之所本也。

《淮南子》曰:君子有酒,鄙人鼓缶,虽不见好,亦不见丑。

《管子》云: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

《韩非子》云: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

《淮南子》曰: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

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商君》

古之圣人,内之为尊,外之为乐,少之为贵,多之为美,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唯其称也。《礼器》

天下岂有常法哉!当于世事,行于人理,顺于天地,祥于鬼神,则可以正治矣。《淮南子》

九五 坎不盈,祗既平,无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五爻,成之要:九五,坎爻,刚毅之士;刚正坚忍之人;行义者也。

‘坎不盈’者,堤防深也。法峻也。

‘坻既平’者,处置早也。刑严也。

‘无咎’者,无可责难也。成于严刑峻法,无可责难矣。

注疏:盈,漫溢。祗同坻,小土堆,犹‘蚁垤之丘’。平,治也。

二爻与五爻,同为‘人之爻’;表里也。

内卦之 ‘求少得’,体现于外卦上,就在于堤防深处置早。严刑峻法矣。

庶人之性,犹水之流下,无堤防以导之,则四方无择也。

法律者,堤防之大者矣。王公设险以守其国也。

‘坻’在这里指河道中的沉积物,如淤沙等。不及时清理,会阻碍水流;久不清理甚至会使河床高于堤防。

此爻强调‘堤防’与‘清理’并举,以引导百姓之行毋越其防也。

民毋重罪,过不大也;民毋大过,上毋赦也;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所生也。故曰:「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惠赦加于民,而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故曰:「邪莫如蚤禁之」。赦过遗善,则民不励。有过不赦,有善不遗,励民之道,于此乎用之矣。《管子》

子产相郑,病将死,谓游吉曰:「我死后,子必用郑,必以严莅人。夫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人多溺。子必严子之刑,无令溺子之懦。」故子产死,游吉不肯严刑;郑少年相率为盗,处于雚泽,将遂以为郑祸。游吉率车骑与战,一日一夜,仅能克之。游吉喟然叹曰:「吾蚤行夫子之教,必不悔至于此矣。」《韩非子》

上六 系用徽墨,阗于从棘,三年不得;凶。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岁也。

上爻,务之要。上六,兑爻,失道;得司刑之用而失司刑之道矣。

‘系用徽墨,阗于从棘’者,抓之判之,司刑之事也。

‘三年不得;凶’者,终不能得司刑之道,则其用必凶也。

注疏:系:捆绑。徽墨:绳索,以系缚其罪人矣。三股曰徽;二股曰墨。

阗:处…,置于…。从棘:多刺之植物;古用以围狱。三年:古之罚,三年不改则加刑;以三年喻终事之期。不得:不得‘司刑之道’。

司刑之道在于禁民为非,着眼于抓、囚、判,失‘习坎’之道也。

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淮南子》

《四经》曰: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缪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

《淮南子》云:故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为治也;而犹弓矢,中之具,而非所以为中也。

初爻四爻,地之爻。地道之要矣。《坎》之基础。用六,巽爻,权衡而进退之矣。法制的基础,在于因地制宜。故司寇制法,而不应受制于法。司法者受制于法,则是“习坎,入于坎窞,凶”矣。

因地制宜者,或敬之以酒,或多加几个菜,或鼓缶而歌,待客的方式,依据自家的基本条件及所处社会的风俗之善,而增减之,终毋咎矣。

既法制的方式当根据自家条件和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问题而因地制宜。

二爻五爻,人之爻。人道之要也,用九,坎爻,刚毅之士,坚忍之人也。

《坎》之人道,法制之人道,当坚忍于严刑峻法。

严刑峻法的意义,在于使人易避而难犯,使敢犯罪者减少。“坎有险,求少得”是矣。严刑峻法,成于“坎不盈,坻既平”。可得“刑错而不用”的法制效果,故“毋咎”也。

三爻上爻,天之爻,天道之要也。用六,兑爻,失道也,失《坎》之威严也。

六三,失于三节。一失在于“来之坎”。失于法制外来也。法制之权必须掌握在司法者手中。法制没有可复制性,必须要因地制宜。“尊酒,簋二,用缶,纳约自牖,终毋咎”矣。二失在于“坎险且枕”。失于刑严而法不峻,使人难避而易犯也。枕,平也,平缓。法制之严峻,当使人易避而难犯,“坎有险,求少得”矣。以求敢于犯法者少也。

三失在于“入于坎窞,物用”。失于受制于法而谋思其用矣。受制于法而谋思其用,会大大降低司法的法制效果。

法制成功于严刑峻法,因地制宜,重刑其轻,灵活处置。“坎不盈,坻既平,无咎”矣。

司法人员在止暴制乱中,若受制于法而不能因地制宜的及时处置,则会使止暴制乱的法制效果,大大减低,甚至会彻底丧失司法权。《坎》卦云:“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

上六,失道于“抓之,判之,囚之,刑之,而终不能止绝之”。法制之道,在于严刑峻法,重刑其轻,通过对个别犯罪分子的制裁,达到杜绝此类犯罪行为的社会效果。

初爻四爻,地之爻。志基于“习坎”。行基于“有孚”矣。

二爻五爻,人之爻。发于“惟心亨”,成于“行有尚”矣。

三爻上爻,天之爻。三爻失节于未达法之所以为法。上爻失道于不知刑之何以行刑。

初爻与上爻同功,法律滋章,则盗贼多有。“入于坎窞”则有三岁不得之“凶”矣。

三爻与五爻同功,成于“行有尚”,毁于“心未亨”矣。懂得法律却不懂得法之所以法,是“心未亨”也。

二爻与四爻同功,“惟心亨”,主观意识也,当“有孚”于客观现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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