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规定,非“医院”类型的医疗机构是不评审等级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将医疗机构分为14类,第一类是各类“医院”,条二类是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第三类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第四类是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等等。

妇幼保健院所属行业(妇幼保健院应归类为)(1)

从字面上理解,只有列入第三条第一项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才是“医院”,其它医疗机构只是广义上的医院,从行政管理角度上讲,第二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医疗机构都不是实施细则定义的“医院”而是其它类型的医疗机构。

现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的编制说明在确定评审范围时特意说明“关于评审范围。目前,各地开展的评审工作主要针对各级各类医院,急需卫生部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的评审尚未开展,其评审标准、方法等还不成熟,需与有关司局共同研究制定。同《办法(1995版)》相比,《办法》将评审范围修订为医院。

妇幼保健院所属行业(妇幼保健院应归类为)(2)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本身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21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卫医发〔1995〕第30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从新旧两版评审办法的名称上也可明显看出这个评审范围的变化,原来叫《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现在叫成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本文认为,毫无争议,2011年以后,只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才有等级评审一说,其它类型的医疗机构并不存在几级几等的说法。

实践操作中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妇幼保健院所属行业(妇幼保健院应归类为)(3)

那么问题来了,妇幼院到底应否归类为“医院”?

本文认为,同一部门的规章文件之间应相互呼应衔接,对“医院”的定义应明确范围,现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刚刚修改,解决这一问题正当时,为维护法规规章用语的严肃性,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时,将这一称呼上的瑕疵改正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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