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和意义(时间戳取证的证明效力探析)(1)

当下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长,取证难、确权难、固定证据成本高、周期过长是困扰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难题,因此电子“时间戳”取证随着市场需要应声而至,作为一个常需固定证据的知产律师,笔者就该问题谈谈时间戳取证的证明效力。

电子时间戳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电子凭证,是由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为电子文件出具的一个能证明电子文件内容完整性和加盖时间戳的时间的一个电子凭证。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签名的对象包括了原始文件信息、签名参数、签名时间等信息。时间戳系统用来产生和管理时间戳,对签名对象进行数字签名产生时间戳,以证明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作为数据取证的一种方式,相对于通过公证,时间戳具有费用低、取证便捷、效力高的特点。

时间戳属于证据保全的一种手段,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所承认的证据形式,是否具备证据必须的“证据三性”,能否具有证明效力,需要人民法院对时间戳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时间戳的呈现方式属于一种电子数据的凭证。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法律上已有明文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法律实务中,由于电子证据易被修改的特点,往往需要面临真实性的质疑,而若采取公证的方式固定电子数据,则面临着成本高、及时性不足的问题,然而在不采取公证的情况下,要想达到原件的效果,必须满足《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要求,即“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从时间戳的证明效力来看,对时间戳证据效力认定应该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单方取证的效力;提供时间戳证据保全的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资质问题。首先,关于单方取证的效力问题。时间戳属于单方取证形成的电子数据。根据2017年7月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发布的《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时间戳是“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对取证计算机及网络环境进行安全性和清洁性检查后,对整个取证过程全程录像记录”,“采用该方法取证后,可在事后追溯取证过程、方法及内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该取证方法不依赖于取证人员,避免了取证过程可能产生的伪造、篡改等证据瑕疵”。由此可见,时间戳的生成、储存的方法和保持完整性的方法均较为可靠。在此情形下,取证人单方造假的可能性非常小,作为权利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此时,应由被告对时间戳不具备证据“三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无相反证据,法院应认定时间截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关于提供时间戳证据保全的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资质问题。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戳是由我国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与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我国第三方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

对时间戳取证证进行审查时,需分三步走:第一步,当对时间戳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时,需要检查时间戳服务机构的资质及运营条件,以及机构的中立性。第二步,对取证过程进行审查。在此需要审查证据获取过程是否存在虚假、伪造可能性,重点审查证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此外,还需要审查证据取证过程中的手段是否合法。第三步,对使用时间戳取证的证据本身是否有问题。当时间戳作为权属证据时,如果对作品底稿等形成过程中的文件进行时间戳固定,需要达到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能够认定作品权属的初步水平。当时间戳取证证据作为侵权证据时,需要考察侵权材料的完整性,例如,著作权侵权取证页面是否全部包含在内,能否显示侵权网站网址等信息等。

笔者认为,综合时间戳形成的过程和第三方的资质,只要其平台上的电子数据具备证明法律事实的特征,即可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用,在实践中法庭对于时间戳的认可与采纳已是大势所趋,并且存在使用时间戳固定证据法院采信的典型案例比比皆是,综上,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时间戳的效力应当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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