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民法典》共有七编,分别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其中物权编为第二编,共有五个分编,分别为通则分编、所有权分编、用益物权分编、担保物权分编及占有分编。首先来学习第一分编,通则。

民法典物权编讲解(民法典物权编学习随记)(1)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

——物权编的制定背景及原则

首先,在学习本编之前我们要明确物权编调整的范围,即物的归属及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物的归属可以理解为归谁所有,即物的所有权;利用可以理解为物的用途及价值,如物的出借、买卖、租赁等。另外,该编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在物的利用、使用过程中引发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则不归民事法律,即《民法典》调整。

其次,法律与社会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是为了规避和预防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进行制定,并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修改和不断完善的。但法律必须是服务于国家大政方针和基本国策及根本制度的,因此该编第二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此基础上,第一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主体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也就是说,不管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不管是法人(即公司等)还是自然人(即个人,如个体工商户),都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都有发展经济的权利。以上是基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原则(即国家层面),下面我们来看基于物权的小原则(法律本身):

民法典物权编讲解(民法典物权编学习随记)(2)

主体平等,权利平等

第一、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不容侵犯。第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应当依照法律登记,意识就是比如房子,属于不动产,购买的房子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只有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才享有房子的所有权(例外情况暂不作讨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交付,意识就是比如自行车,属于动产,购买时需要出售者将自行车交给购买人,这样就完成物权的变动,购买者付钱后就拥有了自行车的所有权,不用再去相关部分登记,可以直接发生交易。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登记】根据上述的小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如刚建起来的房子,开发商设立并享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变更(如房子的买卖会使产权发生变更)、转让、消灭(如房子被洪水冲塌了,不存在了,物权自然就消灭了),需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通过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买一个二手房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没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购买人即使已经入住了房屋,但因为产权证没有变更过来,房子的所有权人登记的还是出售者的名字,对外这个房子还是出售者的,如果该出售者发生纠纷,法院是可以查封、拍卖该房子的。这时候购买者作为房子的实际所有权人,就要打官司通过提执行异议来确认房子是自己的,并要求法院不得执行。房子如果不登记,无形中就隐藏了法律风险,有可能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因此,不动产尤其是房子登记很重要,一定要办理登记手续。

民法典物权编讲解(民法典物权编学习随记)(3)

不动产登记发生物权效力

对于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的资料及程序,因政策问题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不一致,且实践性较强,在此不再赘述。下面我们看看不动产登记的生效时间: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应该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应当跟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是一致的。如果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就要向相关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并提起诉讼了,以此来达到更正登记并确保自己权益的目的。

另外,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有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相关登记机构应该提供。同时,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要求登记机构赔偿。

【预告登记】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协议时,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房屋被擅自处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在买房子过程中,因签订协议以后房子过户需要一定时间,且买方往往已经先期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为防止出售者一房二卖或有其他处分行为以及规避房屋买卖不成购房款不能及时返还的风险,买受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即办理预告登记的人)同意,处分房子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防止上述风险的发生并及时规避。

【动产交付】普通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让,交付时发生效力,比如前述的购买自行车的行为。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发生变动,需要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呢?船舶和航空器与普通民众的生活基本没关系,主要是机动车,如汽车,购买了是需要到车管所进行登记的,这与其他普通动产如自行车的交付不同,不登记存在风险。比如张三与李四达成一致,由张三将自己心爱的小轿车卖予李四,李四取获得汽车后一直未变更登记,结果期间张三又将该小轿车卖予了王麻子,但王麻子并不知道张三已经将该车卖给了李四,且已经付清了全款并到车管所进行登记。后王麻子找李四要车,李四勃然大怒找张三说理,但已经迟了,只能要求张三返还购车款,但不能要求王麻子或张三将车过户至自己名下。此时,王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小轿车,其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这时李四就不能找王麻子主张权利,即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物权编讲解(民法典物权编学习随记)(4)

机动车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另外,因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继承、事实行为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条文可以自行理解,不再赘述。

——物权的保护

对于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权利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协商等方式请求确认物权、返还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

以上就是小编通过学习整理的关于《民法典》物权编通则分编的一些知识点,这编内容尤其是房屋买卖、机动车买卖过程中因物权引起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希望上述知识点可以帮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该部分内容,提高法律意识,随时规避生活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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