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意义与重点内容(漫说家庭教育促进法)(1)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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