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严重超载,湖南一公交车司机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但当事司机事后“喊冤”,他在出狱后发现,自己所驾驶的公交车可能被以普通客运车的标准来判定超载随后他以“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和“客运车辆认定错误”,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但法院仍认定其驾驶的汽车是“大型普通客车”,并提出线路并不在城市之内,维持原判并驳回再审申请,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城乡公交车能否超载?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城乡公交车能否超载(公交车超载不能模棱两可)

城乡公交车能否超载

因为严重超载,湖南一公交车司机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但当事司机事后“喊冤”,他在出狱后发现,自己所驾驶的公交车可能被以普通客运车的标准来判定超载。随后他以“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和“客运车辆认定错误”,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但法院仍认定其驾驶的汽车是“大型普通客车”,并提出线路并不在城市之内,维持原判并驳回再审申请。

这起特殊的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司机驾驶的,究竟算是“公交车”还是“客运车”。据了解,当事人是和常宁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城市公交车合作经营合同”,以合作经营的形式承包了常宁市6号公交线路。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潜质保险单等材料一应俱全,均可证实其所营运的车辆为城市公交车辆。因此有人以为,法院认定其驾驶的汽车是“大型普通客车”的标准是什么,值得商榷。

退一步来说,即使对车辆的认定是符合标准的,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按正常流程为车辆办理了城市公交的所有手续,事后却说其车辆不符条件,这是否也有些不合情理呢?而且,若出现了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那么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特殊说明?如果存在合同审核纰漏的责任,结果只让司机一人承担,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有专家认为,作为一例特殊的“公交司机”被判超载的案件,法院应该持审慎的态度进行判决。不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对本案疑点作出更详细的解释说明。打消疑惑之余,这对合作经营形式的公交车也能起到一定的规范指导作用,避免出现误触法律的情况。

(陈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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