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孩子的义务(学习民法典第二十六条)(1)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本条是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的规定。本条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出发,根据宪法,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进一步明确化、法定化,强调了家庭责任,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从法律上倡导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主要包括进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方法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不受到侵害,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等。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

主要包括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要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上的供养,从精神上慰藉父母,保护父母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参考:

郑某一诉吴某某家庭内部借贷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特殊,郑某一是吴某某已故妻子郑某二的父亲,郑某一作为一位80岁老人,平日靠退休经生活,当女儿郑某二上门救助孙女留学需要20万元办理《收入证明》时,立即将自己手上积攒的15万元存款取出交女儿办理。后郑某二过世,郑某一因妻子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而向吴某某催讨15万元款项,吴某某却否认郑某一曾出资15万元的事实,拒不还款。因郑某一是以现金方式交付,且与郑某二或吴某某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故对郑某一是否出资、款项性质问题,为法院裁判案件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关于该款项是否属于借款问题。被上诉人吴某某主张,该15万元款项系郑某一对郑某二的赠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并无证据表明郑某一曾作出将案涉15万元无偿赠与郑某二或吴某某的明确意思表示,仅以郑某一给付郑某二15万元款项的事实并不足以认定该15万元系吴某某所称赠与之情形。法院认为,父母向子女支付资金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在父母支付资金时未明确表示该款系赠与的情况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应认定支付资金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本案中,在吴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15万元系郑某一对郑某二或吴某某的赠与,亦无证据显示案涉15万元款项属于其他性质款项的前提下,应认定案涉15万元属于借款。

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为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是对未成年之女的养育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继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的权益,也可避免在父母出资帮助子女渡过经济窘困后反使父母自己陷于经济窘困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与本条相关联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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