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仁怀市综合执法局查处一起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违法公司作出取缔印刷经营活动,没收印刷品、胶印机和违法所得22800元和处罚款11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前期,仁怀市综合执法局接市民举报,苍龙社区一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用大型胶印机(GUANGHUA740)印刷规格为390mm×440mm大小的酒类印刷品,经执法人员清点,印刷好的酒类印刷品共计2400张。随后,执法人员询问该公司是否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陈述由于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条件严格,目前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印刷品和胶印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该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进行了立案调查。

仁怀一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被罚114000元 仁怀一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被罚114000元(1)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公司向仁怀市综合执法局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以来取得收入22800元。仁怀市综合执法局向公安、税务部门函请调查公司财务收入,函复数据与当事人提供数据一致。仁怀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取缔该公司印刷经营活动,没收2400张印刷品,没收胶印机(GUANGHUA740)1台和没收违法所得22800元,并处违法所得(22800元)5倍的罚款114000元(罚没款共计1368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目前当事人已履行停止印刷经营活动、罚没款36800元和没收胶印机的处罚决定。后期罚款将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法条链接: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