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件:
2018年11月,李某与冯某达成一个协议,由冯某帮李某代收牛耳枫(药材名),收购价为每100市斤30元,同时每100市斤药材给与冯某5元代收费。两个一直合作到2019年1月30日止。
两人在对账时候发生纠纷。
图片来源网络:牛耳枫
李某
每次都是根据冯某的要求预交货款,而且交货款的时候都有记录,且每一项记录下都有冯某的签名认可,现在冯某对于其中一笔6000元的账目不予认可,不承认从他这里领到了这笔款。
冯某
其他的数目都对,唯独这笔6000元的款自己确实没有从李某那里领取,虽然签名很像自己所签,但自己是真的没有签过。
争论的焦点在于
这笔6000元的款,冯某有没有领取,签名是不是冯某所签。
事件发展
2019年1月31日,双方在蒲芦司法所调解下未能达成协议。
无奈之下,冯某只好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给付6000元。
2019年4月23日上午,该案在荔浦市青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受冯某的邀请和法院的准许,司法所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自陈述事实理由,互不相让。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法院陈述调解的事实。
因双方对于一笔6000元的账目中冯某的签字是否真实存在争议,只能通过笔迹鉴定认证。
于是在休庭之后,分别对双方做思想工作。
最终两人达成和解
李某当场给付现金3000元,双方纠纷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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