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本篇介绍多数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一般意义上,我们将当事人一方当成一个整体来分析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当事人一方由多个主体组成的情形亦十分常见,由此将引发一方当事人内部债务清偿及责任承担等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实务中有很大争议本篇仅就相关基本问题作阐述,系参照芮沐先生所作《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芮沐先生以旧民法为研究对象,但基本理论不变,故为推荐欢迎分享和讨论哈,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认定?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认定(多数债权人与多数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认定

序言

本篇介绍多数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一般意义上,我们将当事人一方当成一个整体来分析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当事人一方由多个主体组成的情形亦十分常见,由此将引发一方当事人内部债务清偿及责任承担等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实务中有很大争议。本篇仅就相关基本问题作阐述,系参照芮沐先生所作《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芮沐先生以旧民法为研究对象,但基本理论不变,故为推荐。欢迎分享和讨论哈。





一、概说

一个债务关系往往可有多数人参与其中,或是可分给付,或是不可分给付。

除此之外,多数人参加的情形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连带关系,一是共同关系。

1、连带关系

连带关系是多数主体债务关系中最重要的类型,而连带关系中以连带债务最为重要,连带债权次之。

(1)连带债务

在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一次给付,但连带债务人则每人均可能并必须负担给付全部的义务。

(2)连带债权

在连带债权,每一连带债权人可请求全部给付,但债务人则只须给付一次。

2、共同债务关系

与连带债务相对立的是共同债务关系,此处债务人只须共同给付,债权人亦只能共同请求,每债权人不能单独要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全部债权人也不能向单一债务人要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

3、上述债之关系的共性

上述种种债之关系的共性表现在债之对外关系上,这种关系与内部关系即各债务人或债权人间之关系无关。

4、债务关系因标的物可分与不可分可区分

(1)在可分给付中

原则上可采用分项要求与分次给付的方法

(2)在不可分给付中

如为多数债务人,通常都是连带债务

如为多数债权人,通常都是共同关系

二、共同债务关系

共同债务关系,债的请求权属于债权人全体,债务人方面若也是多数,全体债权人须向全体债务人提出请求。

1、共同债权

即在共同共有财产上所生的债权

(1)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类型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如合伙人财产、遗产未分割前继承人的权利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财产等。

(2)由此引发的法律效果

既然财产共同共有,则其债权也是公共共有,即每一共同共有人若无全体公共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单独处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此之处分应只涉及处分行为意义上的处分)

2、共同债务

同样以共同共有财产为根据的债务。

三、连带债权与债务之成立

1、连带债权

每一个债权人可单独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的债权关系。

(1)连带债权仅对已受清偿之债权人有益

连带债权仅对已受清偿之债权人有益,其他债权人权益是否能得到实现,视已受清偿的债权人的信用与清偿能力,故对其他债权人有危险。因此,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订立连带债权关系的甚少。

2、连带债务

债务人互负连带责任者

(1)连带债务的成立

可能因各种不同原因之债务而成立,其成立往往有明文的规定。如重叠性债务承担,旧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基于法律规定须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数人以不同行为而成立侵权行为的

(2)连带债务对债权人十分有利

连带债务对债权人十分有利,对债务人而言,其内部往往有约定各人应负担的份额,若其他债务人都无清偿能力,则有资产的一人可能被迫清偿全部债务,而不能求得偿还。

四、连带关系之效力

连带关系之债中,主要有三个问题:其一,债权人之请求权及其范围;其二,债务人抵御的问题,即一债务人成立清偿,在何种范围内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作用;其三,各债务人彼此之间偿还关系,即内部问题。

1、请求权问题

(1)连带债权

在连带债权中,每一个债权人都可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一个债权人提出请求后,其他债权人虽然不丧失请求权,仍可以重新提出,但是债务人已向债权人中的一个清偿的,债务既消灭,其他债权人不得再请求。

(2)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实际上只对债权人有利,债权人享有绝对自由,可向人一债务人提出请求,也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何部分的给付。

2、抗御问题

债务人抗御的方法,可区分清偿(债之清偿可参见 )和变更债务,这两种方法有的具有全部效力(对全部债务人或债权人有效),有的仅具有个别效力(仅对个别债务人或债权人有效),详述如下:

(1)债务变更

A、具有个别效力者

(aa)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的故意过失不影响其他债务人的责任,在连带债权亦如此;

(ab)债务人中一人迟延只对相对人发生效力,对其他债务人无影响,在连带债权人亦然;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迟延而声明拒绝受领,因而要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的,此处债权的变更只对给付迟延的债务人有效,即使全部债务人事实上发生迟延,这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只对迟延的债务人一人有效,其余债务人的义务如旧。

B、具有全部效力者

(ba)判决,但判决若因债务人一人的事由所致,则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对于不利于债务人的判决,如债权人胜诉,若因债务人个人事由所致,仅对该债务人生效;

对于有利于债务人的判决,若由一般的事由所引起的,如已清偿等,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若由债务人个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效力只及于受判决的债务人

(bb)消灭时效

在债务人应负担的一部分给付范围内,债务人得主张时效完成中断等事由(对于该部分之给付具有全部效力)

(bc)债权人受领迟延,对一般债务人发生效力;因为一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若经债权人接受,则一切债权人的债务都消灭,一切债权人的权利亦丧失,具有全面的效力

(2)债务消灭

债务消灭与债之变更情形相同,就连带债务人或债权人中一人所生的事由,其效力原则上只及于该债务人或债权人,其余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受影响。

具有全部效力的原因,只有清偿、代物清偿、提存等。

3、内部问题

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清偿债权,而使全部债务人的责任得以免除,连带债权人中一人受领清偿,而使全部债权人的权利都归于消灭,是故,发生连带债务人之间,或连带债权人之间,内部损失分配的问题。

当事人间如无法律规定或约定,连带债务之各债务人原则上平均分担其债务;连带债权之各债权人可平均分受其利益,此即不当得利原理的应用。

在债务人方面,其内部计算方法须提示点,在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不能偿还其应分担的部分,该部分债务由求偿权人与其他债务人按照比例分担,但不能偿还是由于求偿权人的过失所致,不得就他债务人请求分担。

五、可分债

1、可分之债效果

可分债务一旦成立,其债务实际上失去统一性,而成为多数债权或多数债务。每一债权或债务各自独立,每一债务人只须负担该部分债务,每一债权人亦只能请求该部分债权。

2、实际上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遇的可分之债,通常皆为连带债务,如共同侵权,继承人对于遗产之共同债权等,如以金钱为给付内容,实际上标的虽为可分之债,但其责任已经法律规定为连带责任。就实际而言,若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为多数,分散各处,债权人必分头请求,未免繁琐,是故,可分之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原则,真正意义上可分之债反成例外。

六、不可分债

1、不可分之债概念与类别

不可分债务,有天然不可分与约定不可分两种情形;其中,天然不可分之给付又可分绝对不可分之给付,例如不行为之给付,如不干扰他人的占有等,与相对不可分之给付,例如建筑房屋之义务,盖建筑房屋通常可分段建筑,也可分区建筑;约定不可分,则任何可分之债皆可由约定使之成为不可分,即谓认为的不可分之债。

2、不可分债务之效力

债务人为多数时,准用连带债务的规定

债权人为多数时,除可单独请求外,准用连带债权的规定。

七、连带关系与不可分债务之异同

1、二者最后目的相同,都在于阻碍债务的分割

2、连带关系虽通常为法律所明定,但大部分情形亦由当事人所约定;不可分债务则是一种天然状态,若事实上当事人有约定债务不可分的,如因债务人的继承人为多数,使债务人分割于债权人甚为不变,当事人可约定债务不可分;

3、不可分债务既然为天然状态,则这种状态消灭,如物的给付转化为损害赔偿给付的,则债务又变为可分;而在连带关系中,则无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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