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点公司与远翔公司因合同纠纷而诉至法院,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短信通知开庭可以吗?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短信通知开庭可以吗(能否仅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开庭)

短信通知开庭可以吗

【基本案情】

鼓点公司与远翔公司因合同纠纷而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之后,在远翔公司住所地地址明确、电话畅通的情形下,并未经直接送达,而是向远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手机发送短信,向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时间、地点。远翔公司因对短信来源和真伪无从判断,导致延误了开庭。

远翔公司认为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而直接采用短信通知开庭时间,程序违法,申请再审。

另查,法院在短信告知之前,已经在远翔公司办公室门上张贴开庭传票。庭审中,远翔公司在上诉理由中称未能参加庭审的原因,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请延期未获准许。同时,送达人员在采用短信送达的,已经记录下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裁定结果】

驳回远翔公司的再审申请。

【按例分析】

关于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第一,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一经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法院向远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手机发送短信,向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时间、地点,送达的目的是通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该送达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杨某确已收到短信,送达目的已经实现,且电子送达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送达方式之一。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法院向当事人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开庭日期,送达程序合法。

第三,远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因故(在外出差)不能参加诉讼,其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其为此请求延期开庭的申请不属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法院不予准许正确。

综上,远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本案中,法院在远翔公司住所地张贴开庭公告,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该短信并申请延期开庭。同时,公司称未能参加庭审的原因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请延期未获准许。由此可见,远翔公司知晓开庭时间,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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