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多年,约定取得房产证后就进行更名,可等到能办房产证了,卖房者却向购房者索要高价过户费。在遭到拒绝后,卖房者便把房屋更名过户给自己女儿,并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这样的行为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过户费能起诉吗(索要高额过户费未果)(1)

2005年7月,孙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以97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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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房屋当时无法办理产权,双方协商孙某先支付92500元房款,剩余5000元在房屋过户后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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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员额法官 廉洁:

2021年,也就是去年的9月15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在了被告刘某名下,由于房产肯定是要比17年前大幅度地增值了,在办理产权更名过户的时候,被告就要求原告额外支付4万元手续费,原告拒绝了,在9月18日被告就将该案涉房屋转让至其女儿名下。

得知刘某过户的消息后,愤怒之下,孙某将刘某及其女儿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并配合自己依法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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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

2005年7月31日至今,原告一直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和生活,原告已经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并使用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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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

被告将房屋赠予给其女儿的行为不应当,是无效的,被告也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被告愿意解除合同并承担原告相应损失。

而作为本案中的第二被告,刘某的女儿当时并未出庭参与答辩,而是通过邮寄答辩状的方式向法院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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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员额法官 廉洁:

其女儿指出她父亲转让给她该处房产,是一种赠予行为。对父亲、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她是不知情的,但是她未向法院提供相应充分的证据,并且她也没有实际去接收该处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理合法,故该份《房屋转让协议书》成立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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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于刘某女儿所称的该房屋为父亲“赠予”一事,经查,其与父亲之间既无钥匙交付亦未向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孙某主张过任何权利,与常理不符,故对二位被告关于“赠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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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费能起诉吗(索要高额过户费未果)(11)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员额法官 廉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54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被告的女儿,也就是第二被告,应当将该处房产返还给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更名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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