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台海网3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林少蓉通讯员张亚军陈敏)最近,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温某举报称永辉超市禹州店销售过期大米,温某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举报奖励,同时不需要组织调解这是怎么回事?,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购买的大米过期怎样赔偿:消费者是火眼金睛还是?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购买的大米过期怎样赔偿:消费者是火眼金睛还是

购买的大米过期怎样赔偿:消费者是火眼金睛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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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3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林少蓉通讯员张亚军陈敏)最近,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温某举报称永辉超市禹州店销售过期大米,温某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举报奖励,同时不需要组织调解。这是怎么回事?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刻赶赴现场核查,发现该超市在售的2包“牧马湖丁优米”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8日,保质期6个月,即至2022年2月28日。检查当时,该款大米超过保质期9个小时。

但执法人员同时也疑惑,温某真的有这般火眼金睛吗?超市监控显示,8点04分,温某进入超市并径直走向大米售卖区域,毫不犹豫地拿起“牧马湖丁优米”前往收银台结账;8点08分付款成功后,立即再次进入超市的大米售卖区域,要求超市赔偿并拨打了举报电话。温某立即维权的举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却又不需要组织调解的诉求,也都与一般消费者的正常反应相去甚远。通过“抽丝剥茧”,执法人员终于在温某与超市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发现端倪。

原来,温某要求超市“私了”的金额,在事发后的5天内,从600元上升至1000元,美其名是前往处理赔偿的路程成本。温某还在朋友圈发布“永辉不好意思(吃瓜)3月份不好混(呲牙)”,并附上执法人员现场处理的照片,“碰瓷”式维权的心态昭然若揭。

鉴于超市销售2包过期大米的行为系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市场监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制发《警示告诫书》要求超市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的理念。

另一方面,温某因所举报的内容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未能获得举报奖励。市场监管部门向温某送达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书》,劝其合理使用投诉举报权,遵循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避免从事“碰瓷”式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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