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鞍山中院

转自:辽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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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高档小区业主,但平时不在该小区居住。因相邻业主违建,导致张某出卖房屋多次碰壁。张某认为物业公司在邻居违建时未第一时间告知他,同时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违建,导致违建愈演愈烈,再加上其他瑕疵履行物业服务的行为,张某拒绝支付物业费。因双方协商未果,物业公司最后诉至千山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物业费。

物业纠纷处理典型案例透析(真案普法邻居违建受困扰)(1)

法院裁判

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责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庭审调查中查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发生违建时,及时下发了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等,并上报综合执法局,已经尽到了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义务。最终,法院依法认定业主张某以此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得据此拒交物业费。

物业纠纷处理典型案例透析(真案普法邻居违建受困扰)(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法官说法

上述条款系关于物业服务人对于相关违法行为所负义务所作的规定,明确在出现违反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物业服务人负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首先,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公示栏、广播、标语等形式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违法后果;其次,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采取劝告、阻拦、批评教育等方式切实履行制止义务;最后,对于一些可能无法制止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也就是说,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是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并非可为可不为,物业服务人作为物业区域内秩序的重要维护者,对于物业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安全秩序都负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同时,因为物业公司的企业性质,其对于管理一节仅具有劝诫、劝阻、通知改正、上报有关部门的权限,并不具有对业主以及非业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执法权限。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业主欠缴物业费会导致物业公司的资金运转出现问题,也会导致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日积月累形成恶性循环,物业服务将越来越不到位,业主的居住条件也会越来越差。因此,一方面,物业公司要始终从服务业主出发,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业主们也要积极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这样才能让大家拥有更加舒适、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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