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和教人【1992(41号)】文件规定,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都是人民教师。尽管民办教师和原民办教师是两个不同时期的称谓,但不能否认他们曾经的教师身份。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作用证书”,“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鉴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代课教师补交养老保险算教龄吗 解决原民代教师养老待遇问题思路(1)

“民办教师因为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继续工作,经县级教育局批准,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时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享受老有所养待遇。”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室于2010年9月8日联合发出《中小学代课人员和原民办教师问题接访答复口径》:“不管是国家承认的、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上备案的,还是计划外民办教师,只要他们曾经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都应该承认”。国家三部委1988年教计字(100)号文件“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的办法,使老弱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

如此说来,民办教师离退养是有政策文件规定的。事实上,民办教师当初在岗时,已经从工资中扣了福利基金个人承担部分。如果当初未到退休年龄自动离职了,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辞退,或者经培训仍不合格而被辞退,是不能享受民办教师养老基金,也不能办理的离岗退养,这是合理的。

对于被“一刀切”清退的民办教师及后来又招用的代课教师,他们都有十多年,甚至是20多年的教龄,按照相关管理原则,他们也已经从工资中扣除了个人承担的福利基金。尽管现在是不在岗的,可是他们退养待遇不可能被取消的。

原民办代课教师是因为“任教截止”日期的界定而被清退离岗。如其不然,他们即使还没有转正的机会,起码至今仍有一份低收入的工作,也已经到了该按民办教师退养制度办理离岗的年龄了。对原民代教师按照离岗退养的办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好办法。

按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和各省政策性文件,应当给原民办教师补办退养手续,并发放退职金即按公办教师当月平均工资除以他们的平均教龄,再乘以原民办教师本人累计的教龄。

原民办教师是中国农村教育的基石和功臣,他们已经到了等不起的年龄。应该早日按离岗退养的办法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使他们安度晚年生活,慰藉他们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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