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朗天空

感受法治新生态

大学一年级时,我修了一门课《法古文》,它既不是单纯的古文课,也不是单纯的法律课,而是两者的结合,课中,老师讲解《唐律疏议》时说:“法律是语言艺术”,印象深刻。在《宪法》课堂上,老师讲到1954年宪法制定,提及宪法起草委员会聘请顾问,除聘请法律专家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还专门聘请教育家叶圣陶、语言学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这些都让我明白法律人学好语文的重要性。

《民法典》颁布后,针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六十条中的顿号,网络上出现了一些批评意见,有人认为这是一起“立法事故”,违反了原国家质检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有人认为,《标点符号用法》属于推荐用法,不具有强制性,《民法典》标点用语应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2009年《立法技术规范》。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在《学说汇纂》中说“立法者不关心只发生一两次的情形”,立法者从反复出现的社会关系中提炼规则,不仅需要高超的立法技艺,更是一个语言“煎熬”的过程,字斟句酌,标点推敲,臻于艺术之境。

拿破仑制定《法国民法典》时,立下雄心壮志,期待民法典成为国民生活指南:“我要使我们国家的农民在煤油灯下看到这部法典,知道怎样生活,怎么样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他力求法典通俗易懂,语言优美动人。1840年司汤达给巴尔扎克的信中说:“我在写作《巴马修道院》时,每天早上都要读几页《民法典》,以便‘把音调准’。”《法国民法典》终以语言美著称于世,颁布后跟随拿破仑的军队迅速传遍欧洲,影响世界。《德国民法典》则以逻辑严谨闻名于世,为保证法典内在结构的严密和融洽,每个概念和术语都像按标准配置的零部件,精准使用于法典中,为此,有人说《德国民法典》是法律人的法典,对大众来说,其中的“法言法语”确实晦涩难懂。就此,是否认为,《法国民法典》是法国人浪漫气质的体现,《德国民法典》是德国人严谨性格的写照呢?

大学期间,研习《民法通则》,我对第122条 产生疑问——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疑问其中的“质量不合格”:一是谁来确定产品是否合格?二是产品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了,产品制造者可以不承担责任吗?为此,我到图书馆查阅资料,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国际通行表述多用“质量瑕疵”“质量缺陷”,为何《民法通则》用“质量不合格”表述?当我将该问题置于日常语境分析时,豁然开朗,有了答案。大众日常对产品质量问题,都习惯称之“产品质量不合格”,鉴于此,为便于百姓理解和运用法律,立法机关直接采用“产品质量不合格”表述,顺理成章。至此,我的“疑”解决了,“问”仍然在,实践中,制造者以产品质量合格为由予以抗辩,企图免除产品质量缺陷(产品虽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但存在设计者及制造者未认识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一方面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7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另一方面,在因产品质量导致损害赔偿时,不再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表述,而直接采用“产品存在缺陷”表述(第29条—第33条),第34条规定——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法》采用“产品存在缺陷”表述,接近国际通行表述,避免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不合格”表述导致的困境。《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之第四章产品责任第1202条—1207条沿用“产品存在缺陷”表述。立法既要回应大众需求,又要满足专业要求,平衡大众与专业之间的关系。从法、德以及瑞士等国民法典制定经验来看,在议会表决环节,议会只就法典整体涉及的政治、宗教和社会问题进行讨论,不讨论细节,在不修改草案的情况下,进行一揽子投票表决,避免“人多嘴杂”,影响了法典的逻辑性和专业度。

语言是法律规则的载体,秩序是对语言维系规则的遵守,纠纷发生于语言冲突,终极于语言和解。人类世界是由语言构成的世界,这是人类与其它生命体最根本的不同,没有语言,就没有延续至今的人类文明,也就没有文明的多样性,灿烂的文明必定以丰富多彩的语言作为其载体。在历史长河中,人类不断拓展自由和权利,通过语言书写,以法典形式,流传至今,《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永徽疏议》……丹尼尔•汉南在《自由的基因—我们现代世界的由来》中指出:“英语的稳定性和实用性与它发展和变迁的进程息息相关。讲英语者认为,他们所使用的语言,跟他们适用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一样,与其说是国家产物,不如说是民族的产物。就像普通法的,一个案例接着一个案例,如珊瑚礁一样缓慢长成,没有一个所谓的中央权威。英语语言的演进,也是如此。”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亦认为:“法应该与环境、地形、气候、民族的特性以及许许多多的其他因素相适应。”法律如同语言,乃民族精神体现,制定一部法典,首先要从书写法典的语言入手,探寻其蕴涵的民族精神。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可以说,《民法典》是民族精神的法律表述,《民法典》的一字一句一标点,承载了中华民族精神,实现慰籍人心,安顿人生之使命。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责编:刘兴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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