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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女子养娃17年花46万向前夫要一半被驳)

第一次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近日,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于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小宇随母亲即原告李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宇十八岁止。由于许某常年在外工作,女儿的教育、生活主要由原告李某负责。嗣后被告偶尔来探望女儿,但表示经济困难,等宽裕后给付。原告李某已就调解书确定的被告每月负担500元抚育费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4年8月至2021年6月,原告李某为女儿小宇支付了学费185,270元;伙食费、旅游费、校服费、住宿费、课外活动费、竞赛课程费、竞赛考试费、培训费142,269元;配眼镜费、医疗费84,400元;保险费52,656元,以上合计464,595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负担一半,即232,297.50元。

法院判决

本案并非由子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而是原告抚养子女期间实际付出的超出原定被告应承担的部分,性质上属于原告自身的财产权益,系追偿权,故原告的诉请主张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签订的民事调解书中就小宇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对于离婚后发生的超出离婚协议约定的教育培训费用等,实际抚养一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经另一方事先同意,若未能协商一致的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负担范围。本案中,原告追偿的费用在离婚调解书中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同意承担或费用确属必要、合理,法院对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对被告不主动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行为予以批评。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