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解释?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解释(招标投标法解读之二)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解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头次引入概念“依法必须招标”,注意要素:境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不在此范围的,国家并非强制招标。

例1:一个大型物业服务项目,合同标的3千万,本法是不会强制招标的。

例2:国外建设的一个大型工程项目,本法也不强制要求,应该按照建设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

例3:造价咨询也是工程建设里常见的服务项目,但不一定招标。

注意标黄的冒号,下面(一)-(三)就是再细说一下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按照目前我国实际,符合此条的一般都符合(二)、(三)条,如果有例外,843号文也规定了一些具体项目,必须招标。另外,注意大型两字,这就是16号令规定合同数额的原因,否则实际中不好把握。

例:有一个特别重要的项目,关系到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但项目可能就花费100元,也是不用招标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

发改委的16号令、843号文、770号文就是对本法条进行的详细解释,在此不赘述。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类表述就是防止疏漏或矛盾,而且国家防控范围的标准是伴随时代不同变化的,事实也确实是这样。这也就是法律中数字一般不会定得太具体的原因。

很多人研读招投标法时,对前面三款一笔带过,其实前三条才是核心,很多实例先要适用前面三条。说句白话,此法二十多年没有大变,就是因为前面三条写得好,有前瞻的眼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也是招投标法最为关键的法条,下次再详细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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