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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东渡公司系东渡国际青年城小区的开发商,案涉小区人防地下室工程于2008年1月1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合格后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东渡公司将地下室用于地下车库,出租给小区业主。东渡国际青年城小区业委会认为东渡公司收费标准过高,其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业委会(2016)13号文件,制定新的案涉小区停车收费及车位分配管理方案,事实上收回了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协商无果下东渡公司起诉业委会要求地下车库的管理、使用、收益归其所有,并要求撤销业委会的(2016)13号文件。

业委会辩称,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城市住宅区小区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开始由开发商投资建成,相应的经营管理及收益在开发商出售房地产项目前,自然归开发商所有。但当小区住宅完成出售并向业主交付使用后,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收益权取决于其建设成本是否已摊入出卖的房价而随房屋转移,本案中东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不包括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其主动自然不能成立。而东渡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也明确了业主共用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为该部分包括在业主共有的房屋和建筑中。

人防车位买了能起诉吗(人防车位归谁所有)(1)

法院观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东渡公司提供了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明细表中载明人防车位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归开发商所有,且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业委会在本案中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人防车库的建设成本已经计入商品房的分摊面积之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合同中对该人防车库的使用收益权有明确约定,而人防设施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停车场,故对业主会的主张,南京中院不予采信。关于业委会作出的(2016)13号文件,该文件不仅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公有车位的收费标准作出了规定,也对属于东渡公司管理、收益的人防车位也作了相应规定,该项行为已经侵犯了东渡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南京中院判决支持了东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人防车位买了能起诉吗(人防车位归谁所有)(2)

律师观点

人防车位不同于产权车位,人防车位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而且一般不纳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平时的管理、使用、收益是归投资者的。本案中最主要的争议点是谁是投资者,人防车位的投资有无摊入商品房整体的建设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南京中院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业委会,也就是业委会需要举证证明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实践中对该举证责任的分配其实标准不一。但不论怎么样,可以看出如成功举证,那么人防车位的归属很可能就是全体业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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