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4日5时44分许,位于赣榆区班庄镇新西村的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一人死亡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赣榆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二氯甲烷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二氯甲烷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

二氯甲烷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14日5时44分许,位于赣榆区班庄镇新西村的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一人死亡。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赣榆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物证鉴定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

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新西村,成立于2018年10月30日,法定代表人:尹克超,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XDA496W。经营范围:木制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木材收购;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事故车间情况

2020年12月8日,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与班庄镇政府签订《新集村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租用厂房,租赁期三年。2021年3月该公司在新租赁的厂房内安装生产设备。事故地点位于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租赁生产车间和胶工段,事故中的和胶机于2021年3月从山东临沂尤力机械厂购进,现场检查发现该设备无机械设备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4.14”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刘方伟,男,2003年12月31日出生,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河东村人,公民身份证号:320721200312317017。

2、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7.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14日5时30分许,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工人刘方伟经生产车间南侧西门进入车间。5时39分许,刘方伟走到配电箱处打开和胶机电源开关,然后向和胶机搅拌桶内投料后操作和胶机进行生产作业。5时44分许,刘方伟站在和胶机搅拌桶侧作业时,衣服被和胶机搅拌杆上的叶轮钩挂,随后整个身体被带离地面缠绕到转动的搅拌杆上,随搅拌杆一同转动直至搅拌杆因衣物缠绕锁紧停止运转。

(二)事故救援情况

6时许,车间主任李方森进入车间发现情况后,随即打电话向厂长鹿传波报告。鹿传波接报后赶到现场和李方森一起解救刘方伟,先用叉车将和胶机整体抬升,然后割断缠绕的衣物将刘方伟从搅拌杆上解救下来。6时21分许,李方森驾车和鹿传波一起将刘方伟就近送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医院抢救。7时03分到达医院后,经医生检查发现刘方伟送医时已无生命体征,呼吸心跳均消失,瞳孔散大固定,头胸腹四肢多发损伤。8时许经医生确认刘方伟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4月14日,鹿传波在将伤者送医救治途中用电话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尹克超报告了事故情况。尹克超接报后随即赶往医院,在获知刘方伟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后,安排人员通知死者家属,尽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因忙于就善后赔偿事宜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未能按规定时限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直至4月15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信息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时,尹克超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方伟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作业过程中衣物被运作的设备钩挂缠绕,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安全设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亦未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未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导致作业人员无章可循,冒险作业;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忽视作业人员岗前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不强。

5、赣榆区班庄镇新集村村民委员会未严格落实行政村安全责任清单及村网格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在本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未在第一时间报告班庄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排查工作不到位,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上报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6、赣榆区班庄镇人民政府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 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4.14”机械伤害事故是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而引发的一起迟报性质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4.14”机械伤害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刘方伟,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衣物被运作的设备钩挂缠绕,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尹克超,作为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职责,组织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构成迟报行为,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鹿传波,作为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厂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修订和完善风险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未认真开展员工安全培训,未对和胶机工段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致使事故发生,建议由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按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

(五)赣榆区班庄镇新集村村民委员会,未严格落实行政村安全责任清单及村网格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在本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未在第一时间报告班庄镇党委政府,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建议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

(六)赣榆区班庄镇人民政府,未严格监督检查赣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建议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的发生,反映出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缺乏有效管理,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工作建议,以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连云港福莱特木业有限公司应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同类型的事故发生。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械伤害类”等事故预防的相关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双微平台、报刊、媒体等开展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及企业对事故预防的认识和理解。可定期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宣教会议,增强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

(三)班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巡查、检查力度,严把安全生产关口,坚持红线思维、底线思维,主动作为,抓好风险分析研判,摸准本行业领域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风险点、重点环节,分类制定管控措施,深化预防同类型事故发生。

(来源:赣榆区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私信或发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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