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收麦,谁家需要帮忙,邻里亲友都会过来义务帮工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受了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谁来承担呢?被帮之人能否置之不理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帮人干活受伤可以私了吗被帮人能否置之不理?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帮人干活受伤可以私了吗?被帮人能否置之不理

帮人干活受伤可以私了吗被帮人能否置之不理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收麦,谁家需要帮忙,邻里亲友都会过来义务帮工。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受了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谁来承担呢?被帮之人能否置之不理呢?

应邀帮工意外受伤

被帮之人担全责

案例回放

戈某准备对自家屋顶做防水处理,请来朋友毕某帮忙。岂料,戈某在切割沥青桶时,因操作不当,沥青桶发生爆炸,造成现场二人严重烫伤,毕某伤势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但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毕某诉至法院,要求戈某赔偿其伤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和戈某之间属义务帮工关系,戈某因过失导致帮工人重伤,且毕某自身并无过失,因此戈某应赔偿毕某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戈某赔偿毕某各项损失共计39万多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毕某是戈某朋友,应对方邀请提供无偿帮助,二人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受伤因戈某操作不当,因此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所反映出来的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该提倡的传统美德。但由于帮工活动具有无偿性,被帮工人应该注意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的人身安全。

主动帮工受伤自己也担责

不需帮助应明确拒绝

案例回放

郭某使用叉车卸货时,同住在一个大杂院内的王某见其人手不够,主动过来帮忙站到叉车尾部配重。不料,由于装载货物过重,叉车失去平衡,王某从车上摔下受伤,导致腰椎骨折。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郭某认为,王某是自愿来帮忙的,自己并未主动邀请,且自己本身不存在任何故意和过失,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定,由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无偿帮助郭某,郭某没有拒绝其帮忙,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因此郭某作为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别叉车超重情况下擅自配重存在的危险,仍违反安全常识,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属于未尽到自己的安全保护义务,对自身受伤存在过错,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同时,对于被帮工人来说,如果不需要别人帮助时,应明确表示拒绝。否则,就表示已接受他人的帮助。一旦发生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遭他人无意侵害

被帮之人也可能担责

案例回放

惠某找到赵某、高某等人帮忙收玉米装车。赵某干活时,不慎将站在车上码放玉米袋的高某左腿砸伤,造成其左膝关节损伤。高某将被帮工人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惠某辩称,高某受伤是赵某造成的,应向其主张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和惠某之间是义务帮工关系,高某受伤,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赵某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最终判令惠某赔偿高某医疗费及误工费共5360元。

法官说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

本案中,原告高某受伤是因其他帮工人直接造成,一方面其他帮工人不应视为侵权的第三人,另一方面赵某作为帮工人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赵某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因此最终责任应由被帮工人即惠某承担。

多人帮工时,帮工人不仅要注意自身安全,也应注意其他人的安全,以免造成对他人的人身损害。同时,被帮工人对于帮工人存在的危险行为或违规操作,应当及时加以劝诫和制止,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引发纠纷。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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