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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小编在微博刷到
某员工隐瞒怀孕入职,被辞退
结果公司只是赔偿了2个月工资
就把这件事完结了事
这个微博一看就知道是假的
因为懂法的都知道
三期女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
下面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例简介李大姐系浙江某科技公司的行政专员,于2019年6月入职,试用期2个月,签劳动合同时填的是”未婚未孕”,结果入职后,李大姐告诉科技公司自己怀孕了,公司于2019年7月30号以其隐瞒怀孕事实,合同认定无效且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大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认为: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还表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填写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时,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但即使李大姐隐瞒了怀孕的事实,该行为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不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该科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裁决该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为什么女员工明明是说谎了,合同还是有效呢?
因为对非孕妇禁止的岗位来说,女求职者是否怀孕属于个人隐私范围,求职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
所以这种隐瞒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只能对其进行道德评价,法律上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上面这个案例的情况还是好的了。
同类事件频发2017年的时候,还有一家企业有一位女员工隐瞒怀孕入职,入职3天就说怀孕了,孕期以保胎为由,时常请假。
公司想着等女员工生育完还会留在公司,所以也一直给她缴社保、发工资,谁能想到,一休完产假就辞职不干了。
这件事还上过人民日报,很多人表示,这种隐孕的行为会影响很多女性在就业时的公平待遇。
本立普法君有感
的确,这种钻法律的空子,仗着不违规、不违法,就强行“碰瓷”企业的行为,让人心寒。
怀孕休产假,本来就是每一位女职工应该享受的权利福利待遇,一般有良心的企业都不会违背劳动法不给三期女工享受该有的福利。
可是,但那些,一入职就怀孕,一休完产假就辞职的女员工多了,长久以往,那肯定会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失,自然而然的结果就是,很多企业都不想招女性职工了。
女性的就业环境就会变得更加恶劣,就拿小编的老家来说,听说适婚女性和结婚未孕女性都比较难找工作,更别说敢坦言自己怀孕了。
这样只会出现一个恶性循环,或许国家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互动话题你对女员工借公司过渡养胎的行为有怎样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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