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旨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亮点和难点,也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焦点。2018年12 月13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12月2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相继发布,使得备受关注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规则尘埃落地。本专题结合《暂行办法》、《操作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发布的《个税专项扣除政策操作指引》等规定,向读者逐项解读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以及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征管上的要求。供用户参考使用。
个税7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和方法 |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办理途径 |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官方问答 |
个税7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
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对个人取得的收入,减除符合规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进行税款计算。也就是说,扣除项目越多、金额越大,个人所负担的所得税就越少。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了扣除之前规定的“三险一金”外,又增加了六项可以扣除的项目,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也就是说,这六个方面支出,如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今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按规定标准扣除,这样对大多数人来讲,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又少了一部分。这就是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推出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子女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范围 |
扣除方式 |
扣除标准 |
扣除主体 |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 |
留存备查的资料 | ||
学前教育支出 |
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阶段) |
定额扣除 |
1000元/月/每个子女 |
父母(法定监护人) 各扣除50% |
父母(法定监护人) 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在此提醒,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的计算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操作办法第三条) |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操作办法第十二条) |
学历教育支出 |
小、初、高、中职、技工、专、本、硕、博 |
定额扣除 |
注意事项:• 子女在境内或境外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接受公办或民办教育均可享受。• 子女接受学历教育需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范围 |
扣除方式 |
扣除标准 |
扣除主体 |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 |
留存备查的资料 | ||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
定额扣除 |
400元/月最长不超过48个月 |
本人扣除 |
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操作办法第三条) |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取得证书的年度 |
定额扣除 |
3600元 |
本人扣除 |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注意事项:(学历继续教育支出)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范围 |
扣除方式 |
扣除标准 |
扣除主体 |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 |
留存备查的资料 | |||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在偿还贷款期间(不超过240个月) |
定额扣除 |
1000元/月 |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
纳税入已婚:夫妻双方可选一方扣除 |
纳税人已婚且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选择一套房由购买方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操作办法第三条)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操作办法第十四条) |
注意事项:• 不得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购买住房需为中国境内住房。
4、住房租金——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范围 |
扣除方式 |
扣除标准 |
扣除主体 |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 |
留存备查的资料 | |||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位列市及经国务院确定城市 |
定额扣除 |
1500元/月 |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承租人扣除 |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扣除 |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操作办法第三条) |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操作办法第十五条) |
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
1100元/月 | |||||||
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
800元/月 |
注意事项:不得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
5、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范围 |
扣除方式 |
扣除标准 |
扣除主体 |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 |
留存备查的资料 | |||
有赡养义务的子女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
独生子女 |
定额扣除 |
2000元/月 |
本人扣除 |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操作办法第三条) |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操作办法第十六条) | ||
非独生子女 |
定额扣除 |
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 |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
注意事项:(非独生子女)• 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大病医疗——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范围 |
扣除方式 |
扣除标准 |
扣除主体 |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 |
留存备查的资料 | |
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 |
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限额内据实扣除 |
每年在不超过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本人医药费用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用父母其中一方扣除 |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操作办法第三条) |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操作办法第十七条) |
注意事项: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范围 |
扣除方式 |
扣除标准 |
扣除主体 |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 |
留存备查的资料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定额扣除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2022年1月1日起,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
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和方法 |
第一步,获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详情
第二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详情
第三步,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详情
第四步,计算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详情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办理途径 |
1、办理途径
途径一,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 |
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五项扣除,您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首次享受时,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途径二,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
一般来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您可以选择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月 30 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①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④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您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
注释:以上的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个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为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资料填报
不论由单位办理扣除,还是自行申报办理扣除,您都需要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您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单位,由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并且,每年 12 月份,您也需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向单位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单位将于次年 1 月起暂停办理扣除,待您确认后再继续办理。 需要特别提醒您注意的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您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日)结束后五年内留存备查;按照规定,您还要为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3、有关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您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没有享受或没有足额享受扣除的,您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 |
4、对单位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任职受雇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依规定按月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并计算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要将员工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如果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员工修改;员工拒绝修改的,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会及时处理。 |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官方问答 |
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法规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法规名称 |
法规文号 |
国务院 |
2022.03.19 |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
国发〔2022〕8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2022.03.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8年8月31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 |
主席令第九号 |
国务院 |
2018年12月13日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8〕41号 |
国务院 |
2018年12月1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
国务院令第七百零七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2018年12月2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
二、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
• 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APP/网页版)
三、专项附加扣除留存材料一览表
特别提醒
1.纳税人应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2.留存资料在申报时既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也不需要提交扣缴单位。
3.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专项附加扣除诚信申报“五提醒”
在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您需要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诚信申报。
第一,请依法留存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证明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外接受学历教育、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的纳税人,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资料。
如果您已经申报某项专项附加扣除,又没有留存这些证明资料,将会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请在2020年1月1日(含)后申报大病医疗扣除。 由于大病医疗扣除需要累计计算个人全年发生的医疗支出自行负担金额,所以只能在2019年度结束后才能申报享受。
第三,请勿同时申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您只能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中的一项扣除。同时符合两项扣除条件的,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扣除。 第四,申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填报的相关证书发证或批准日期应该在2019年1月1日(含)之后。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发证(批准)日期在这一时间之后的才能依法享受扣除。
第五,申报子女教育扣除的,父母双方总扣除金额请勿超过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
如果父母双方享受子女教育扣除,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如果双方都按照1000元/月的扣除标准申报,将影响双方子女教育扣除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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