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王球)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许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责令其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判决?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判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判决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王球)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许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责令其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被告人许某利用其职务便利,私自将获取的客户个人手机号、手机验证码等信息通过微信群贩卖给他人,收取每条5至7元不等的佣金,非法获利共计345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许某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泄露他人信息属于犯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招致牢狱之灾。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升个人隐私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个人信息管理,不要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人民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及时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编:杜巧巧]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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