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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物业的底线在哪里(丝路话语业主与物业的)

业主对物业的底线在哪里

来源:【新甘肃】

冯海宁

物业服务“小问题”事关基层治理“大民生”。然而近年来,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呈现易发多发趋势,有些业主拖欠物业费,就是让物业经理头疼的问题。业主拖欠的原因并不复杂,大多认为物业服务水平低,与其所付出的成本不相匹配。而物业经理觉得这是个“死胡同”,结果是“双输”。(11月1日《法治日报》)

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收取物业费,业主享受物业服务交纳物业费,这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现实情况不是这样,有的小区物业费收交率不到30%,即便物业服务好的小区,物业费收交率只有90%左右。究其原因,一个是部分业主长期不在家不便交纳物业费,主要是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进而拒交物业服务费。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很简单,即认为物业服务水平低,造成小区环境脏乱差,由于打官司成本高只能选择拒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则认为,是因为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无钱强化服务,造成物业服务质量下降。这样就陷入“死结”:业主拒交物业费结果是物业服务变差,而物业服务变差业主更不愿交物业费。

虽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但由于物业服务合同一般是业主入住时所签,有关服务质量的约定并不详细,而且一些物业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尽管物业公司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业主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甚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威胁业主,拖欠物业费将收取滞纳金或违约金,而且一旦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业主在很大程度上会败诉,但部分业主无惧这些,仍选择拒交物业费。这折射出业主对物业服务极度不满,要死磕到底。

那么,如何解开这个“死结”,让物业公司与业主从“双输”变成“双赢”呢?按理说,物业公司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所在地物业服务标准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并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业主没理由拖欠物业费。然而物业公司有一套说辞来辩解,比如服务符合标准或约定,或无钱改善服务,但业主对此不认可。

笔者以为,不能只指望物业公司“解结”,也不能只依赖人民法院来裁决,还需要真正的“第三方”来介入。首先,要让业委会在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发挥重要作用。既要监督物业公司按服务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也要在两者之间起到调解润滑的作用。从现实看,很多小区至今没有业委会,即便有也未能发挥作用。

其次,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监管作用。过去小区属于业主自治范畴,加之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有《物业服务合同》约束,主管部门往往不干涉物业服务纠纷。但物业服务与其他商品与服务是一样的,当市场机制失灵“守夜人”就要及时补位。因此,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物业服务质量监管,积极受理业主维权诉求。

当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就能倒逼物业公司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也能化解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就有望打开上述“死结”。另外,各地物业管理协会也应该规范行业服务,加强行业企业自律,以减少服务纠纷。各地居委会也要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扮演中间人角色。另外,还需要相关的专业机构来评估物业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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