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四川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发挥生态环境标准对环保执法监督、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减排及环境风险防控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引领作用,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2022年2月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收集整理,以便大家了解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后继将在每月月初推出上月动态,敬请关注。

标准制修订情况

(一)生态环境部发布1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对1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集意见

生态环境部2月发布《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28—2021)1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部2月对1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开展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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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情况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月发布了《坡耕地水土流失生态治理技术规范》(DB22/T 3355—2022)1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管理规范》(DB31/T 1127—2021)1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发布了《海洋沉积物中主要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DB37/T 4493—2022)和《海洋生物体中主要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DB37/T 4494—2022)2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发布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规范》(DB43/T 2298—2022)1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公示了2022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其中包括《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技术指南》《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理技术标准》3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三)团体标准制定情况

2月,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了8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类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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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相关政策

(一)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国发〔2021〕36号)

2月14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国发〔2021〕36号),规定了“加快构建适应应急管理体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健全自然灾害高风险地区,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城市群及长江、黄河流域等区域协调联动机制,统一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和业务标准。针对灾害事故暴露出的标准短板,加快制修订一批支撑法律有效实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标准体系”等内容。

(二)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国发〔2021〕25号)

2月11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国发〔2021〕25号),规定了“建立健全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制修订粮食安全、种业发展、耕地保护、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残留等标准。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一体化发展,先行开展农产品冷链物流、环境联防联治等统一标准试点,发展特色乡村经济。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减排固碳监测网络和标准体系”等内容。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

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规定了“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建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体系,通过自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适时开展各地情况评估”等内容。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

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规定了“健全清洁低碳能源相关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和制修订清洁高效火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核电、储能、氢能、清洁能源供热以及新型电力系统等领域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推动太阳能发电、风电等领域标准国际化。鼓励各地区和行业协会、企业等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能源领域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和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技术标准及相应的碳排放量、碳减排量等核算标准”等内容。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印发《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2〕101号)

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印发《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2〕101号),规定了“加强排放标准、产品标准、环保规范和执法规范对接,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完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监管等体系,建立健全绿色标识产品清单制度”等内容。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6号)

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6号),规定了“严格执行环保、能耗等法律法规,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应去尽去,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鼓励重点区域提高淘汰标准,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等低效率、高能耗、高污染工艺和设备。鼓励在中心城市、城市集群周边布局符合节能环保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中小型电炉钢企业”等内容。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9号)

2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9号),规定了“设立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加快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评价、检测等标准制修订,强化与下游应用领域标准间的衔接,鼓励制定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企业标准”等内容。

(八)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海洋〔2022〕11号)

2月1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海洋〔2022〕11号),规定了“研究制订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监测,加大海水养殖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监视监管力度。2023年底前,沿海省(市)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相关排放标准”等内容。

(九)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政府联合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综合〔2022〕12号)

2月1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综合〔2022〕12号),规定了“统一区域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实施统一的生态环境标准编制技术规范,联合开展现行生态环境标准差异分析评估,研究制修订统一的大气、水、土壤以及危险废物、噪声等领域的环保标准或技术规范。到2025年,协同制定成渝地区陶瓷行业、玻璃行业、养殖尾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探索建立成渝地区生态环境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标准。鼓励建立区域碳排放核算规范标准等具有引领性的地方标准。探索建立公园城市规划导则、指标评价、价值转化等体系”等内容。

(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2022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国标委发〔2022〕8号)

2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2022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国标委发〔2022〕8号),规定了“组织编制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推动碳排放术语、管理体系、碳排放核算报告、生态碳汇等一批基础通用标准研制。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水平。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系列标准制修订,加快海洋、湿地、森林、草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重点标准建设。强化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制定”等内容。

(十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碳达峰碳中和联合行动方案》(渝府办发〔2022〕22号)

2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碳达峰碳中和联合行动方案》(渝府办发〔2022〕22号),规定了“实施成渝地区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作。协同提升“两高”项目能效水平,降低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开展碳排放总量调查,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鼓励开展绿色低碳产品认证。推进实施区域碳排放核算规范标准。鼓励成渝地区重点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绿色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共建绿色城市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完善统一的绿色建筑标准及认证体系,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建立覆盖各类绿色生活设施的绿色社区、绿色村庄建设标准”等内容。

(十二)生态环境厅成立四川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排放标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编制工作启动会

为推动四川省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厅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并成立了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勇和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乐晨为组长,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四川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排放标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2月25日,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四川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排放标准编制工作启动会,赵乐晨出席会议并讲话,农业农村厅、省农业科学研究院、四川农业大学、四川发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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