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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公司能否独立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年笔者协助客户进行分公司注销手续时发现拟注销分公司企业所得税一直是独立汇算清缴。

经查询相关税收政策,分公司所得税缴纳应当是常规情况汇总至总公司清缴,特殊情况独立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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