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我们不能把房产理解为房地产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对房地产征收财产税是分别进行的,对房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对地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房产税征收的依据是:有房租收入的按租金计征;没有房租收入的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那么如何确定房屋原值就成为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房地产收税后会怎样?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房地产收税后会怎样(房产房地产不能为征税而征税)

房地产收税后会怎样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我们不能把房产理解为房地产。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对房地产征收财产税是分别进行的,对房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对地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房产税征收的依据是:有房租收入的按租金计征;没有房租收入的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那么如何确定房屋原值就成为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房屋原值,无论是早期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还在现在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都是房屋的初始建造成本,后期如有更新改造的,应该加上更新改造产生的各种支出。但无论如何也不应当包括企业购买的地价。

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在1986年9月25日颁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文件第十五条也做出了如下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在2010年10月21日颁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文件,推翻了自己以前的关于房屋原值的解释,并在第二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这一规定不仅加大了纳税的人负担,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立法精神,和国家当前减税降税的大政方针也是背道而驰的,更是一种越权行为。这一规定既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之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之规定。

对于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又加重了企业负担的文件,建议制定机关应当认真清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也应当给予高度关注,切实把保护企业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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