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一份283万余元的罚单,引发热议究其原因,是该局在调查中认定四川谷小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小酒公司”)销售的“谷小酒·牛气冲天酒”,在未取得“牛气冲天”注册人滨州市一品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天下公司”)授权或转授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销售,违反《商标法》,被认定为违法,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滨河九粮液被罚7000万?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滨河九粮液被罚7000万(一句牛气冲天被罚283万)

滨河九粮液被罚7000万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一份283万余元的罚单,引发热议。究其原因,是该局在调查中认定四川谷小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小酒公司”)销售的“谷小酒·牛气冲天酒”,在未取得“牛气冲天”注册人滨州市一品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天下公司”)授权或转授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销售,违反《商标法》,被认定为违法。

3月27日,谷小酒公司总经理刘飞对此认为,“牛气冲天就是一句成语,一句祝福的话”,他说自己怎么也没想到,这也能被认定为侵权。他认为,该案就是此前“青花椒”案的再现,一品天下公司曾经提出50万商标授权费“私了”,“这就是碰瓷。”

而对于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品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飞表示,他还不知晓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所作的处罚决定,“我们一毛钱都拿不到,对我们一点好处也没有。”他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公司是做酒水开发的,“就是所谓的贴牌,我注册了这个品牌,我可以在任何酒厂出我的产品,或者授权他们出我的产品。”他称他们与“大厂基本都合作过”。

据了解,谷小酒公司不认可该处罚,将于本周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红星新闻了解到, “谷小酒·牛气冲天”酒此前销售时还曾由罗永浩进行直播带货。

↑此前罗永浩直播间带货“谷小酒·牛气冲天”酒的宣传页面截图

1、“牛气冲天”被指侵权

酒企推牛年生肖酒

因包装字样被索要50万授权费

据公开资料显示,四川谷小酒商贸有限公司创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谷小酒”是该公司旗下的白酒品牌。

公司总经理刘飞3月27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每年岁末,公司都会推出一款生肖纪念酒,由于2021年是辛丑牛年,因此当年年初,他们推出了一款牛年产品——“谷小酒·牛气冲天酒”,并于2021年1月12日-1月22日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总计销售额约为283万元。

但在2021年3月5日,他们收到了山东省滨州市一品天下酒业有限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函中称,“一品天下公司”认为“谷小酒”包装上使用的“牛气冲天”字样,侵犯了其持有的“牛气冲天”注册商标专用权。

刘飞说,“这时我们才反应过来,原来‘牛气冲天’这样的俗语也可以被注册成商标。”

他说,基于对自身保护的需求,他们在同年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谷小酒·牛气冲天”商标的申请。

刘飞介绍,几天后,一品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飞向成都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多次向谷小酒公司提出“50万授权费”的解决方案。

记者看到,双方的聊天记录也证实了这一点,但刘飞称公司并未同意这笔授权费。

刘飞说,从一品天下公司投诉到今年年初,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相关调查问询,同时按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但就在几天前,也就是2022年3月24日,公司收到了一份由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其公司销售的“谷小酒·牛气冲天”酒侵犯了一品天下公司的权益,被认定违法。

2、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未取得注册人授权,被罚283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这份由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看到,2021年3月24日该局接到举报后开始立案调查。经查,“牛气冲天”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第17660949号,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33)为开胃酒;烈酒(饮料);白兰地;米酒;清酒;果酒(含酒精);烧酒;鸡尾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人:滨州市一品天下酒业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6年10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6日。

处罚决定书中提到,“谷小酒·牛气冲天酒”在未取得注册人授权或转授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销售涉案商品,总计违法经营额为2835493.5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页面截图

处罚决定书中还提到,四川谷小酒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2835493.56元;2、没收1瓶“谷小酒·牛气冲天酒”(净含量500ML);3、没收1瓶“谷小酒·牛气冲天酒”(净含量1500ML)。

3月28日,红星新闻就此事询问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本案尚处在复议期和诉讼期,暂不方便接受采访。

↑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页面截图

3、谷小酒公司

虽注册商标,但无自有产品

一品天下公司曾与其他酒企“私了”

面对283万余元的罚款,刘飞表示,这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带来很大影响,甚至让公司陷入困境。“这跟之前的‘青花椒’案如出一辙,以投诉举报为由索要高昂授权费,这就是碰瓷式维权。”

刘飞说,他们在调查后发现,“一品天下公司虽然注册了‘牛气冲天’商标,但并没有基于‘牛气冲天’商标开展自有产品的设计、生产与销售业务。”同时,该公司注册地址为数十家公司的共同注册地址,涉及建筑公司、商务服务公司、网络科技公司、物流公司等。

刘飞认为,“牛气冲天”系俗语,不具有显著性,不具有识别功能,一品天下公司的注册行为非正当善意,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合理善意使用“牛气冲天”字样,而“谷小酒”已具有较高的商誉和市场知名度,因此他们公司无任何侵权或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一品天下公司名下申请过130件商标,包括“纲要、摘要、招财进宝、雄霸天下、气吞山河、财高八斗”等,但多个商标处于无效状态。

在互联网上,疑似该公司宣传称“如需购买、转让、实施、许可或投资商标或类似商标品牌,可联系一品天下公司”。从公开信息来看,已有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安宁酒厂、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因一品天下公司抢注其在先品牌而对商标提起的无效或异议申请。

4、一品天下公司

“与大厂基本合作过”

只是要求授权费 “没办法才去维权”

在记者获悉的两份一品天下公司分别与四川、山东酒企签订的《商标授权使用协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两家酒企分别以2万元、8千元的价格获得“牛气冲天”商标的授权使用。据其中一企业相关人员介绍,当初他们公司生产了一款名为“牛气冲天”的牛年限量纪念版白酒,一品天下公司也去投诉了他们,“后来给钱私了了。”

对于上述协议,一品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飞表示确认,但记者问具体情况时,其表示“没有这回事”,让记者联系公司法务。但记者打通冯飞给出的法务电话,对方表示“打错了”,之后记者给冯飞发短信未获回应。

记者随后从相关法律人士处了解到,自有商标是可以授权他人使用的。

而对于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冯飞表示,他目前并不知晓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所作的处罚决定,“我们一毛钱都拿不到,对我们一点好处也没有。”

冯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公司是做酒水开发的,“就是所谓的贴牌,我注册了这个品牌,我可以在任何酒厂出我的产品,或者授权他们出我的产品。”他称他们“与大厂基本都合作过”。

说起投诉“谷小酒”这件事,冯飞回忆,当时他们是在电商平台看到“谷小酒·牛气冲天”在做预售,并且通过罗永浩直播带货进行宣传,“我知道的时候,已经卖了很多了。”因此,去年3月,他们向谷小酒发了律师函,4月趁着来成都参加糖酒会的机会进行了举报。

对于罗永浩直播带货谷小酒的说法,谷小酒公司亦向记者确认属实。

冯飞告诉记者,他曾找谷小酒公司协商过,“但他们不同意”。他认为,50万授权费也不是敲诈勒索,“理论上,我们才是受害者,我们有商标证,是他们侵我们的权,我没办法才去当地维权。”

他说:“我们2016年就注册了商标,他们花一分钟就可以查到。他们投资两百多万(的项目),不花一分钟去查(有没有被注册)吗?

对于公司名下申请了100多个商标,冯飞表示,他们2008年成立公司到现在,申请这么多商标并不多,“你看看谷小酒申请了多少?”

记者通过天眼查了解到,谷小酒公司名下并无商标信息,而其大股东成都米小酒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商标信息600条。

5.“牛气冲天”是否可注册为商标

法律对商标注册有限制性规定

“牛气冲天”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国家商标局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是否可以注册“只能等你提交上来后审核”。

而据此前某市场监管局负责商标注册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法律对商标注册只有限制性规定,没有允许性规定,“商标法只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法无禁止即可为,即没有规定不能注册的,就都可以注册。”因此,“牛气冲天”是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

而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上述咨询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商标类别下面有具体的商品,这就是它的保护范围。”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早在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因“纳福迎祥”是否可以被申请为商标,打过官司。

当年,评审委员会对五粮液公司提出的“纳福迎祥”商标申请予以驳回,五粮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对商标申请作出决定,评审委员会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为:申请商标标志“纳福迎祥”属于常用祝颂用语,使用在“白酒、烧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是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某一标志是否能够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在于其是否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如果一个标志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则该标志原则上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谷小酒·牛气冲天”商标处于异议中

记者看到,目前,谷小酒公司所申请的“谷小酒·牛气冲天”商标正处于“异议中”。

据了解,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谷小酒公司表示,并不认可这个行政处罚,他们将于本周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谷小酒声明:

来源:红星新闻、谷小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