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若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期间届满时民事权利消灭具有如下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若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期间届满时民事权利消灭。具有如下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二、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根据该规定,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均具有行使期限。当事人若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对解除合同持有异议,则应当在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内诉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一)关于法定解除权及解除权行使期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是关于法定解除权行使的规定。

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相应的表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但该司法解释针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所作的解释,并不涵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设定的全部内容。

(二)关于约定解除权及解除权行使期限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应以解除权一方的相对方催告为计算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前提,非经相对人催告,解除权行使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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