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多长时间(工资的支付周期是指什么)(1)

工资的支付周期是指企业多长时间内要支付一次工资;我国企业普遍实行月薪制,不同的工资制(如周薪、日薪、小时薪、年薪、计件工资等)的工资支付周期都不同。

1.实行月薪制的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实行月薪制的,一般都规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或者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深圳的规定比较特别,按照支付周期不同来确定最晚的工资支付日。深圳市员工工资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2.实行年薪制的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结算。

年薪制是以年为考核周期,并按照考核结果支付工资的。在工资支付上,实行年薪制的,一般要求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均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深圳的规定比较特别,对实行年薪制的,规定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3.其他特殊工资制的,按约定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约定支付;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任务完成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江苏省专门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工资支付作出特别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公司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4.工资支付日期遇节假日的,需提前支付。

从保障员工利益的角度出发,一般规定,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需要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过该规定在电子化支付越来越便捷的时代,似乎实际意义不大,企业完成可以实行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均规定,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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