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视频传播形式和版权内容细分越来越多样化,数字信号与视频之间的冲突日益突显。2021年6月正式施行的新《著作权法》已将体育赛事节目直播、短视频等视听作品全面纳入保护范围。因此,关于电信运营商在IPTV侵权案中的侵权责任及认定规则的讨论也日趋热烈。今天,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部通过全国首例IPTV著作权纠纷案,和大家聊聊关于IPTV侵权的问题。

asia iptv授权码(滇晋知识产权小心)(1)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中国排球协会在《中国排球协会章程》明确:其作为排超赛事主办方拥有通过电视或广播对排超赛事进行直播和录播的播放权。

2018年1月18日,排球之窗将联赛全部全媒体权利、维权权利等在中国地区独占性授权给咪咕公司,特别明确了全媒体的授权,其中包括IPTV平台。

2020年10月20日,排球之窗出具《权利确认函》,再次强调:2018年1月18日对咪咕公司的授权是独家的,也包括IPTV。

2019年12月14日,IPTV平台的“CCTV5 体育赛事”频道,直播了“2019至2020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VS天津渤海银行”比赛(以下简称涉案赛事)。

咪咕公司遂将IPTV平台的经营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联通)起诉至法院,认为安徽联通在其经营的IPTV平台上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赛事的网络直播服务,构成侵害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安徽联通却不认可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作品”。且安徽联通认为,即使构成“作品”,其制作方中视体育,也因受托制作时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而成为著作权人,且涉案赛事在IPTV平台上的播出正是中视体育行使其拥有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同时,被告在整个过程中仅负责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等基础电信服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案例评析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赛事性质来看,涉案赛事在机位设置、同类场景的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表达人物情绪、现场精彩镜头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类电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从作品权利人来看,排球协会作为赛事主办方,在向下层层授权时,并未放弃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系涉案赛事的著作权人,否定了中视体育因制作赛事而成为著作权人的观点。

从咪咕公司和中视体育先后获得排球之窗的授权情况来看,本案中,原告咪咕公司授权链条上游的排球之窗,在授权原告独占性享有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在内的全媒体权利之后,又授权被告的上级内容来源方中视体育卫视独家版权和央视新媒体播放权。

由于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定概念,合同中亦未对其进行细化和明确,故从排球之窗与中视体育之间《合作协议》的签订背景、约定内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为进行解读,最终认定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在《合作协议》中的含义,并不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

从IPTV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来看,被告安徽联通并非单纯负责IPTV信号传输,还负有开展市场营销和推广活动、向用户收取IPTV业务费用并进行分成等权利和义务,即使被告与案外人对播出内容侵权责任的承担有约定,也不能对抗原告。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被告安徽联通作为经营者,应就其平台播出节目侵权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什么是IPTV

IPTV即交互式网络电视,是一种利用宽带有线电视网,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多种技术于一体,向家庭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的崭新技术。用户在家中可以享受IPTV服务。IPTV既不同于传统的模拟式有线电视,也不同于经典的数字电视,因为传统的模拟电视和经典的数字电视都具有频分制、定时、单向广播等特点。尽管经典的数字电视相对于模拟电视有许多技术革新,但只是信号形式的改变,而没有触及媒体内容的传播方式。

IPTV是电信运营商基于宽带服务的业务形态之一,该业务开始于2004年,并借势三网融合政策快速崛起。据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3月底,我国IPTV总用户数达3.6亿户,IPTV用户规模的扩大推动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今年4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2021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中显示,IPTV平台分成收入161.76亿元,同比增长19.09%。

IPTV模式下各方主体的相关侵权及责任认定

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严格保护、全链条保护以及惩罚性赔偿等举措,成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风向标,也为加强IPTV行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多参考。在有关IPTV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中,电信运营商理应与网络运营平台承担某种类似的法律责任。

IPTV模式是三网融合的产物,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严格管控。根据《广电总局关于三网融合十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广电总局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2】4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发【2015】)等相关文件的要求,IPTV必须实现严格准入审批管理,所有IPTV业务的开展必须由以下三个主体,严格按照以下分工进行:集成播控总平台,由中央电视台负责建设和运营;各省集成播控分平台,由中央电视台会同各省电视台联合建设和运营。功能是IPTV节目的同意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电信传输企业,取得具有相应许可项目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传输服务企业,功能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

随着IPTV的逐渐发展,电信运营商的角色已经发生转变,从基础服务运营商向IPTV业务经营者转换。可见在“三网融合”背景下,电信运营商不仅承担信号传输的角色,对其承载的内容也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IPTV的政策属性并不能回避其责任的承担,政策不能取代法律。

IPTV产业上游、中游和下游的产业布局基本形成,电信运营商、内容提供方和播控方在运营过程中相互合作,利益共享的情况,就可以认定为各方具有共同提供侵权作品的主观意思联络,除非有相反证据。针对IPTV产业链三方,根据权责相统一原则,各方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在明确IPTV产业链各环节之间关系的基础之上,辨析电信运营商的角色转换,并将其置于互联网平台责任日益细分的司法解释环境中,从操作层面细化IPTV领域侵权规制,也是为后续相关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参考。

法律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IPTV作为数字时代重要的信息传输平台,在产业链中的各环节更应该授权合作,进一步提升平台责任意识,不断优化IPTV版权市场环境,助力版权强国建设。接下来,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继续为大家继续带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解读。希望大家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