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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渚文化是新石器什么期的文化 记载的良渚文化社会组织与运行机制

良渚文化是新石器什么期的文化 记载的良渚文化社会组织与运行机制

庄小兵

2008年5月3日初版

2008年6月13日修订版

先秦文献《鶡冠子·王鈇第九》记载了良渚文化社会的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或问:“良渚文化”是现代考古学名词,《鶡冠子》是古文献,古文献里根本不会有“良渚文化”这样的现代考古学名词,那么,凭什么认定《鶡冠子》记载了良渚文化社会的情况呢?

答曰:㈠《鶡冠子·王鈇第九》提到了一位远古“天子”,称其为“成鸠(氏)”,宋代著名学者陆佃(农师)对此注解说:“《传》曰:天地初立,天皇,一曰‘天灵’,其治万八千岁。然则‘成鸠’盖天皇之别号也。”根据中国文化和民族血脉自古到今连绵不断的公设,可以认为历代学者师徒相传,成功地将汉语中天皇的别号“成鸠”传承下来了(当然,天皇是古越族人氏,他活着的时候,讲的古越语,他的称号当然也是用古越语表示的。“成鸠”一名,或者可能是汉语的意译,或者可能是汉字汉语发明不久之后出现的天皇别名。据我研究,汉字发明的时间是2337 BC,天皇元年是2607 BC)。故“成鸠”就是天皇。而天皇此人,我早在2006年上半年,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了对其族属的全部考证过程和结论,提出他是古越族人,属于良渚文化集团,其生活的年代在2600 BC前后,其首都就在天目山脚下的良渚、瓶窑一带。2007年11月29日,杭州市政府和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召开记者招待会,宣布在瓶窑发现了一座良渚文化大型古城,其存在年代下限不晚于良渚文化晚期,其年代上限的确定有待于进一步的考古工作。此后,我陆续撰写了多篇文章,指出这座考古学家们所谓的“中华第一城”,实际上就是天皇的首都,其存在年代是从2607 BC到2338 BC,我还异乎寻常地明确指出:反山12号大墓的主人就是天皇,反山14号大墓的主人就是地皇(见《反山12号墓主人就是传说中的天皇》,http://bc2607.bokee.com),瑶山12号大墓的主人就是人皇,瑶山2号大墓的主人就是提挺氏(见《瑶山墓主亲属关系分析》,http://bc2607.bokee.com)。因此,天皇是真实存在过的,三皇时代也是真实存在过的。参考:疑古派首要学者顾颉刚:“三皇五帝,人和事都不真;三代人物,则人虽真而事多假。”庄案:幸亏顾颉刚不是真理的化身,要不然连天皇这样的显赫人物都要蒙不白之冤了。

㈡《鶡冠子·王鈇第九》篇名中有所谓的“王鈇”。抓住“王鈇”这一重要文物,可以使良渚文化集团王者现形。《说文》:“鈇,莝斫刀也。”《汉语大字典》(袖珍本),“鈇,①铡刀,用以切草。古代也用为斩人的刑具。《公羊传》:‘君不忍加之以~锧。’②同‘斧’。”(参考:《潜夫论·三式》:“其怀奸藏恶别无状者,图鈇锧钺之決。”)故“王鈇”即是“王斧”,鈇或斧也就是钺,刑杀用具。(《说文》:“戉,斧也。”(《小尔雅·广器》释同)《尚书·顾命》:“一人冕,执钺”,郑玄注:“钺,大斧。”《后汉书·袁绍传》注引《春秋元命苞》:“赐虎贲得专征伐,赐斧钺得诛也。”)《鶡冠子》首篇《博选第一》开门见山就说:“王鈇,非一时之器者,厚德隆俊也。”宋代学者陆佃注解曰:“王鈇,法制也。贾子曰:‘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专任法制。’”所以,王鈇者,就形而下而言之,是为王者专用的特殊刑具;就形而上而言之,是为法制的象征物,代表刑法。而“鈇(斧、钺)”起源于良渚文化社会,这在中国田野考古学里早已认识清楚了。因此,拥有“王鈇”的成鸠氏可以判断为是良渚文化集团王者。又者,所谓的“王鈇”,现在学者们通称为“玉钺”。1986年,良渚文化反山12号大墓出土的所谓“玉钺王”,应该就是“王鈇”,12号大墓主人应该就是成鸠氏。再者,《鶡冠子·度万第八》曰:“法也者,守内者也”。根据此说,可以判断《鶡冠子》所论及的“法制”,其应用范围,仅仅限于成鸠氏古族,也就是良渚文化集团(或其区域),而非天下所有地区和人民。对天下其他的古族和地区,成鸠氏似乎采取了“无为而治”的策略。《艺文类聚》引《春秋命历序》:“天地初立,有天皇氏,十二头,淡泊无所施为,而俗自化。”《开辟传疑序论》:“荣氏曰:五龙以降,天皇兄弟十二人,分五方为十二部,法五龙之迹,行无为之化。”

㈢“成鸠氏”这一名号反映出成鸠氏古族是一个崇鸟古族。分析“成鸠氏”名号与鸟的关系,也可以使良渚文化集团王者现形。环太湖地区田野考古发掘出来的良渚文化陶器,其造型多为鸟的形象,其纹饰也多为鸟类。有关这一地区的古代乡土文献,也多有古越先民崇鸟的记载。据此,当今学者们普遍同意,古越族是崇鸟民族。良渚文化玉器中的鸟(圆雕作品或刻符作品),据良渚文化专家蒋卫东判断,是“鹊、鸽之类”的鸟(蒋卫东《神圣与精致——良渚文化玉器研究》第252页,该书由浙江摄影出版社在2007年10月出版)。而在现代鸟类学中,鸽与鸠同属鸠鸽科。良渚文化的鸟形象,可以认定就是鸠鸽。而“成鸠氏”名号中恰恰含有“鸠”字。因此,根据“鸠”字可以判断成鸠氏是良渚文化集团王者。

㈣鶡冠子本人是战国时代楚人。在《鶡冠子》中,与鶡冠子对话的学者叫做庞子。《鶡冠子·世贤第十六》记载了庞子与赵卓襄王的对话。注解者陆佃指出,赵卓襄王就是赵悼襄王。查阅战国王年表,可知赵悼襄王于244 BC至236 BC年间在位。而包括杭州良渚、瓶窑地区在内的太湖流域在306 BC之时已经因楚灭越而并入了楚国版图。也就是说,良渚文化集团祖居地的历史和文化在鶡冠子在世时已经可以算作楚国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因此,《鶡冠子》记载良渚文化社会的往事,本属记述本国历史和文化的行为,虽然鶡冠子时代距离成鸠氏时代已经有约2350之久年了(这相当于我们与鶡冠子时代的距离)。另外,顺便指出一点:鶡冠就是鸟冠,带有崇鸟的意味或崇鸟的历史传统。秦军的将领均头戴鶡冠,而秦王室是少昊的后裔,而少昊本人,则是天皇的直系后裔。见拙作《三皇五帝三代王年简表》的考证。头戴鶡冠这个事实反映了一种与“崇鸟”文化相关的历史传承。

综上所述,成鸠氏就是天皇,他是良渚文化集团王者,他的首都就是新发现的良渚古城。因此我们现在可以放心地展开讨论《鶡冠子·王鈇第九》记载的良渚文化社会的组织(行政单位)和运行机制问题,而不必担心张冠李戴。

问题一,《鶡冠子·王鈇第九》记载的良渚文化社会的组织(行政单位)

《鶡冠子·王鈇第九》记载的以成鸠氏为首的古族,有六级社会组织(行政单位):“家”为最基本的社会单元(据《遥远的村居》一书的作者,良渚文化考古学家王宁远研究,在良渚文化社会里,一家的人数一般是5人:一父、一母、三孩)。五家为“伍”(5家,约25人),设伍长一名;十“伍”为一“里”(50家,约250人),设里长一名,曰“有司”;四“里”为一“扁”(200家,约1,000人),设扁长一名;十“扁”为一“乡”(2,000家,约10,000人),设乡长一名,曰“师”;五“乡”为一“县”(10,000家,约50,000人),设县长一名,曰“啬夫”。十县为一“郡”(100,000户,500,000人),设郡长一名,曰“大夫”。也就是说,良渚文化区域(太湖流域)古越族的社会组织(行政单位)共有六级,用汉语汉字来表示,分别称为:“伍”、“里”、“扁”、“乡”、“县”、“郡”。各级长官的名称从基层往上依次是“伍长”、“里有司”、“扁长”、“乡师”、“县啬夫”、“郡大夫”。鶡冠子把这套社会组织系统叫做“天曲”。我国秦汉时代的军队实行“部曲”编组。“部曲”的底层部分也叫做“伍”,其长官也称为“伍长”。“部曲”很可能由“天曲”发展而来(“天”是“顶端”之义,转义为“最早”。例如成汤别号“天乙”,《山海经》有“天虞”,此二例中的“天”,均为“顶端”、“最早”之意。故“天曲”可理解为“最早的部曲”)。换句话说,良渚文化社会的组织,是一种类似于后代满清“八旗”那样的兵民合一的组织。郑玄注《周礼》云:“五人为伍,二五为什。”又云:“两,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师,二千五百人;军,万二千五百人。”另据郑玄注《诗经》云:“五百人为旅,五旅为师。”《说文》亦云:“旅,军之五百人为旅”,“师,二千五百人为师”。对比:成鸠氏古族“五家为伍”,若战时每家出兵一人(父亲),就是军队“五人为伍”的情形了。成鸠氏古族一乡合2000家,每家出兵一人,则一乡出兵2000人,数量接近《周礼》一师的人数(2500人),且成鸠氏古族一乡之长恰称为“师”,同时“乡”(可能)又被称为“乡曲”(《鶡冠子·道端第六》),相信这些都不是凑巧。成鸠氏古族一县合10000家,每家出兵一人,则一县出兵10000人,数量接近《周礼》一军的人数(12500人)。后世的黄淮流域也有类似的组织制度。《路史》云:“黄帝制井,以塞争端。八家为井,旁开四道,乃井其中。”又云:“……故其对(唐)太宗曰:臣按,黄帝始立丘井之法,因以制兵。故井分四道,八家处之,其形井字,开方而为九,五为阵法,四为正地。所谓数起于五而虗其中,大将居之,环其四面,诸部连绕,是所谓终于八,则黄帝之法也。井田之义:居则为邻,出则为伍,垦其地可以足食,联其民可以足兵,辨其疆理可以习军礼,治其沟洫可以修阻固。九军之制,井之员也;五军之制,井之方也;四头八尾,井之啚也;四庐在内,沟洫在外,井之固也;安存同福,危亡同忧,井之义也;耒耜服勤,戈戟之象;服牛乘马,车骑之象;合耦于锄,用众之象。凡此皆五帝三王之制,寓夫于井。”《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鸠薮泽。”孔颖达疏引贾逵曰:“薮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而当一井也。”这里,虽然黄帝(2337 BC-约2307 BC)、少昊(约2307 BC-约2277 BC)创造的“八家为井”的制度与天皇(2607 BC-约2578 BC)实行的“五家为伍”制度形式略不同,实质却是一样的,都是出于“居则为邻,出则为伍,垦其地可以足食,联其民可以足兵”的考虑,是一种“寓兵于民”、“兵民合一”的制度设计。“九夫为鸠”中的“鸠”是指“移民”(所谓“鸠占鹊巢”,鸠相对于“昔日的鸟”的巢穴来说,当然是新移民。我意“鸠”犹言“九鸟”,“九”来自于“九夫为鸠”的编组制度,“鸟”指良渚文化先民。少昊是天皇的后代,他当然有良渚古族的文化标记——“鸟”。据《左传》昭公十七年,少昊家族是凤鸟氏,其下尚有“五雉”、“五鸠”等部属(他们应当是移居黄淮流域的良渚文化集团成员)。《拾遗记》言少昊父母“刻玉为鸠”。另据考古学家严文明说,良渚地区的先民本身也是大批地有组织地从外地迁来的,他们当然是移民——“鸠”。故“成鸠氏”一名中含有的“鸠”字也表示“移民”,虽然他本身没有移民,但他的后代都移居到了全国各地。另外,“成鸠”一名中的“成”,应该与“成汤”一名中的“成”同意,都是成功建立王朝的意思,也就是成鸠氏成功地建立了三皇之朝,成汤则成功地建立了商朝。)参考:据已故学者吕思勉先生介绍,燧人氏时代的社会组织是:“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吕思勉读史札记(上)》401页,该书由上海古籍出版社于2005年12月出版。该引文的原始出处尚未查到,暂列在此,聊作参考。)根据我的《三皇五帝三代王年简表》,燧人氏在位的时间是2430 BC~2400 BC。

在良渚文化田野考古实践中,已经发现了“伍”的存在。前不久,良渚文化考古专家王宁远先生出版了他的专著《遥远的村居》(浙江摄影出版社2007年10月出版),专门考察和论述良渚文化社会聚落考古问题。在该书第40页,作者详细叙述了他亲自主持发掘的仙坛庙(中期)遗迹情况。该遗迹位于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农丰村9组(仙坛庙自然村),时代在菘泽文化末期到良渚文化早期,即距今5300年左右。在该书第43页的图3-1“仙坛庙中期遗迹平面图”上,作者标示出了五座小土台(编号为1-5),见下图。

作者指出:“小土台本身显然是作为房屋基址而兴建的”,“各小土台顶部面积大致在50-60平方米之间,参照普安桥的F3,推测其上的住宅面积当在20-30平方米左右。在此面积下,可能存在的血缘组织只能是一对配偶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通过上文对死者年龄的分析,推知当时的核心家庭人口在4-5口人左右”,“这些独立运作的土台却严格按照某种规划有序地布列成两排,而两排间又形成南北对称的格局,显示存在有级序型的组织结构”,“仙坛庙中期聚落布局所表现出的严格的级序型结构,必然是某种社会组织关系的反映”,“位于(南排)中部的土台2是所有土台中营建最为考究、级别最高的一个”。

很显然,仙坛庙中期遗迹的南北两排共5座小土台对应五户人家,即鶡冠子所谓的“天曲”之“伍”,土台2对应的那户人家的家长,就是“伍长”。(王宁远先生在其书的第91~92页上,指出浙江平湖庄桥坟遗迹也有和仙坛庙(中期)遗迹一样的五座小土台。)

至于更高级别的良渚文化社会组织,即比“伍”更高级别的社会组织的存在,在田野考古学上也是有迹象的。在王宁远书第13页上,作者写道:“有学者将整个良渚文化区视为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将不同的区块视为其不同级别的结构组织。其中,早、中期和晚期最发达的良渚遗址群和寺墩,被视为该实体(原始的国家组织)前后期的‘都’,其他区域中心则被视为次级组织,相当于‘邑’,遍布各地的基层聚落就相当于‘聚’,从而形成金字塔结构的聚落级序模式。……在各聚落群内部,有迹象显示其等级结构可能还可进一步细分。……所以,在以区域标准划分后,应该还可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这就意味着良渚聚落的等级结构比我们目前所了解的更为复杂,只是目前尚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去深入探讨。”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更高级别的良渚文化社会组织的探寻,也就是对大遗址的发掘,在田野考古学上存在客观困难,一时无法施行。王宁远:“因为良渚文化(先民居住址及其附属)墓地多以高出地面的土墩形态出现,在太湖流域的平原地区,这些土墩往往是各类基本建设的施工对象,所以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基本建设热潮,许多土墩被推平”,“在平原地区,高出地表的台墩遗址往往是各类基本建设的破坏对象”,“长期以来环太湖平原地区是人口密集、农桑兴盛的鱼米之乡,人类聚居于高墩之上的居住模式长期不变,持续的生产生活使史前人类遗迹易于破坏。相对于深埋地下的墓葬,主体部分高出地面的居住类遗迹被破坏的几率和程度都要高得多,居住面和灶坑、柱洞等相关迹象很可能已荡然无存。保存状况如普安桥般完好者,估计数量不会太多”,“相同的发掘面积,于大遗址可能只揭露出百分之几,而小遗址则可以揭露出百分之几十”,但百分百揭露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多遗址,或者说许多大遗址的绝大部分面积,都被压在现代人类房屋下面,迁移居民面临许多困难。对于聚落遗迹的考古发掘,通常不能像重要墓地发掘那样引起社会轰动,重要墓地发掘者多有一举成名的机会。一般而言,重要墓地发掘所需时间和经费较少,聚落遗迹考古需要较多的经费、时间和人力。这些因素,都在妨碍聚落考古的展开,也在妨碍我们对良渚文化社会发展程度的认识的深化。

良渚古城发掘者刘斌先生指出:“想得到才能挖得到”。反过来说,想不到就挖不到。由于我国学者目前对良渚文化社会发展水平估计过低,一般认为它只是一个酋邦社会,一个相对简单的社会。所以,如果没有《鶡冠子》的记载,以及本文作者对“成鸠氏”的辨别和揭露,我们绝对不可能从地下发掘到“郡”、“县”、“乡”、“扁”、“里”、“伍”这六级行政组织的遗迹,或者即使挖到了相关遗迹,也无法将它辨认出来。田野考古学家们早就坦承:手铲挖不出国家。这很实事求是。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要通过主动的田野发掘,来验证《鶡冠子》的相关记载。

《鶡冠子·王鈇第九》记载的以成鸠氏为首的古族,生活于2600 BC时代,而仙坛庙遗迹属于3300 BC时代,那是先于天皇登位之前700年的时候,是属于“天皇氏之先”(或《鶡冠子·王鈇第九》所谓的“素皇内帝”)统治良渚文化区域(太湖流域)的时候。也就是说,天皇时代的“天曲”制度,系由天皇氏的祖先所创设。天皇家族就是凭着这一独特的寓兵于民、兵民合一的氏族组织,用了约700年时间,在历史上第一次统一了中国。鶡冠子说:“泰上成鸠之道,一族用之,万八千岁有天下,兵强,世不可夺,与天地存久”。按,古文献提供的年代数据多不可信,成鸠之族,也就是良渚文化古族(古越族),它“有天下”的时间并不长,实际是从2607 BC到2338 BC,九皇累世相继,一共271年(=2608-2337),绝非18,000年。但说该族“兵强”,当是事实。参考:①《汉学堂》引清河郡本《春秋命历序》:“天皇出焉,号曰防五,兄弟十三人继相治。乘风雨,夹日月以行。定天之象,法地之仪,作干支以定日月度,共治一万八千岁。”庄案:陆佃所谓的“传曰……其治万八千岁”或本此。②关于“九皇”问题。《鶡冠子·天则第四》:“九皇之制”(《文子》同)。《鶡冠子·泰鸿第十》:“故九皇受傅(陆佃注:受教于傅)”。“九皇殊制”。“泰皇问泰一曰:天、地、人事三者,孰急?(陆佃注曰:泰皇盖九皇之长也。)”《鶡冠子·泰録第十一》:“泰一之道,九皇之傅”。董仲舒《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文王)以轩辕为黄帝,推神农以为九皇”。庄案:引文云周文王以黄帝为五帝之首,以神农为九皇之末,则可见九皇在五帝之前,九皇时代与五帝时代的衔接点在神农、黄帝之时。九皇时代也就是三皇时代。“九皇”是就三皇时代实有皇者人数(九人)或世数(九世)而言,而“三皇”是以天皇、地皇、人皇三位的名号作为时代名称,因为天、地、人三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盖天宇宙模型(同样,“五帝”也不是实指五帝时代实有的帝王人数或世数,而是因为“五帝”一词中蕴含的东南西北中五个方位也构成了一个盖天宇宙模型,在模型中苍天的五个方位对应大地的五个方位。我国古人喜欢以盖天宇宙观来命名或标志重要事物)。《封禅书》:“高世比德于九皇”。《殷本纪》:“(伊尹)言素王及九主之事。”[索隐]:“或曰:九主谓九皇也。”庄案:《殷本纪》的“素王”应即《鶡冠子·王鈇第九》所谓的“素皇”或“内帝”,是指天皇氏的祖先。《殷本纪》的“九主”宜即《鶡冠子》所谓的“九皇”(庄案:主即王、皇。古有“主不虚王,臣不虚贵”之说),也就是天皇、地皇、人皇、提挺、通姓、有巢、燧人、伏羲、蚩尤。这九位皇者当然是父死子继的关系,因为古人有“天子之位不可旷年”的观念。这样,若设九位皇者每位在世30年(“一世三十年”),则九世共积年270(=9*30),与前面的计算结果一致。

问题二,《鶡冠子·王鈇第九》记载的良渚文化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

⒈成鸠氏古族为各级社会组织(行政单位)的负责人建立了退居二线的制度。

《鶡冠子·王鈇第九》云:“郡大夫退,修其属县。啬夫退,修其乡。乡师退,修其扁。扁长退,修其里。里有司退,修其伍。伍长退,修其家。”这是说,官员退职之后,还可以在次一级的岗位上工作。这种情形有点儿像现在的官员退职制度,级别高的,从政府岗位退职之后,可以进入人大、政协工作,级别略低的,可以进入政府部门下属的工商行业协会工作,只不过不是退到下一级政府岗位。

⒉成鸠氏古族为居民和官员建立了对调制度。

《鶡冠子·王鈇第九》云:“若有所移徙、去就,家与家相受,人与人相付,亡人、奸物,无所穿窜”。即是说,一户人家若要迁徙到外地去,那么他必须与要迁入地方的某户人家相互对调。同理,地方官员若要去外地任职,也必须和欲迁入地的某一同级官员相互对调。这样,社会组织就能保持其严密和完整,其秩序就不会被扰乱。

⒊成鸠氏古族为居民之间建立了邻里文化,以树立淳厚民风。

《鶡冠子·王鈇第九》云:“事相斥正,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伺)。父与父,言义;子与子,言孝。长者,言善;少者,言敬,旦夕相薰,芗以此慈孝之务。”此言居民之间,有相互监察的责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大人之间,必须多讲义气;小辈之间,必须多谈孝道;长者要引导少者积极向上,少者要对长者尊敬有加。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就可以像香草薰物那样,慢慢地培养出良好的社会风气。

⒋成鸠氏古族为各级官员规定了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的责任和相应的罚则。

《鶡冠子·王鈇第九》云:“伍人有勿故不奉上令、有余不足居处之状,而不辄以告里有司,谓之‘乱家’。其罪伍长以同(同坐伍人之罪也)。里中有不敬长慈少出等异众,不听父兄之教,有所受闻,不悉以告扁长,谓之‘乱里’,其罪有司而贰其家(连坐,下同)。扁不以时循行教诲,受闻,不悉以告乡师,谓之‘乱扁’,其罪扁长而贰其家。乡不以时循行教诲,受闻,不悉以告县啬夫,谓之‘乱乡’,其罪乡师而贰其家。县啬夫不以时循行教诲,受闻,不悉以告郡,善者不显,命曰蔽明;见恶而隐,命曰下比,谓之‘乱县’,其诛啬夫,无赦。郡大夫不以循行教诲,受闻虽实,有所遗脱,不悉以教(告?)柱国,谓之‘乱郡’,其诛郡大夫,无赦。柱国不政,使下情不上闻、上情不下究,谓之‘絿政’,其诛柱国,灭门、残疾。令尹不宜时合地,害百姓者,谓之‘乱天下’,其轸(车裂也)令尹以徇。”这段记载中,又出现了两个以楚国官制命名的成鸠氏之国的高级官名:“柱国”和“令尹”。《辞海》:“柱国,官名。战国时楚国设置,原为保卫国都之官,后为最高武官,也称上柱国。其地位仅次于令尹。”“令尹,官员。春秋、战国楚国最高官职,掌军政大权。”从《辞海》的释文,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成鸠氏之国最高级官职的设置情况。同时,用楚国高级官名来称呼成鸠氏之国的高级官员这一古今不分的做法,暗示了成鸠氏之国的领土正好位于鶡冠子时代的楚国版图内,暗示了鶡冠子时代的楚人在观念上完全把自己认同为成鸠氏古族文化的继承人。另外,楚国的柱国一职只授予一个人,其初始的职责是保卫国都。那么,成鸠氏之国专职保卫国都的官员的存在,就表明该国建有首都,新发现的良渚古城应该就是由“柱国”负责保卫的成鸠氏之国首都。

⒌成鸠氏之国建立了一套社会信息的汇总和反馈制度。

《鶡冠子·王鈇第九》云:“天用四时,地用五行,天子执一,以居中央,参于两间,调以五音,正以六律,纪以度数,宰以刑德,从本至末,第以甲乙。天始于元,地始于朔,四时始于历。故家、里用提(提,零日也),(伍、扁)长用旬(旬,十日也),乡师用节(节,节气也,如惊蛰、芒种之类,合十五日),县啬夫用月(月,三十日),郡大夫用气分所至(二分、二至之类,合四十五日),柱国用六律(合六十日)。里五日报扁,扁十日报乡,乡十五日报县,县三十日报郡,郡四十五日报柱国,柱国六十日以闻天子。天子七十二日(五分三百六十日得七十二日)遣使勉有功、罚不如。此所以与天地总——下情六十日一上闻,上惠七十二日一下究”。即各级社会组织(行政单位)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按照规定的时间段逐级上报情况,最后汇总到天子(成鸠)处,成鸠氏根据下情汇报作出赏罚决定,并派遣使者去各个组织层级实地宣布之和执行之。鶡冠子把这套社会信息汇总反馈制度称为《日术》。

我们从《日术》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成鸠氏古族有着“天人合一”的思想观念。曾经有人论述说:天文学对于中国古代礼制和社会组织的建立、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等有深刻的影响。的确如此。从成鸠氏古族案例来讲,天文学对良渚文化社会组织的影响,可能表现在“伍”这一级组织上,即以伍长对应木星,其余四家的男主人对应木星的四大卫星。天文学对良渚文化社会组织(行政单位)运行机制的影响,则明白地体现在《日术》之中。而《日术》这一套东西,田野考古学恐怕是无力发掘的。我国浩如烟海的历史文献,它们的价值,由于疑古观念作祟,至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发掘。战国文献《鶡冠子》关于良渚文化社会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的重要记载,直到良渚文化发现70周年后的今天才由本文加以介绍,这实在是一件憾事。因此,严文明教授认定良渚文化于史无载的意见不妥。至于林华东先生自诩“很全面”的《良渚文化研究》,却只字不提天文学与良渚文化关系,让我们看不到良渚先民的“天人合一”思想。这样的良渚学专著,显然没有必要重印,除非补足相关内容。

以下从《辞海》摘录的参考资料,反映了成鸠氏之国,或曰良渚文化集团,对我国历史和文化的深刻影响。

《辞海》:⒈里,①古时居民聚居的地方。《诗·郑风·将仲子》:“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毛传:“里,居也。二十五家为里。”《汉书·食货志上》:“在野曰庐,在邑曰里。”按毛传乃举《周礼》为例,古代另有五十户、一百户等说。今称在城市者为“里弄”,在乡村者为“乡里”。②旧时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单位。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二:“以县统乡,以乡统里。备书之者,《史记》‘老子,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人也。’”⒉里人,同里的人。⒊里门,乡里之门。古制,聚族列里而居,里有里门。⒋里正,古时乡官。《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颂声作矣。”何休注:“一里八十户……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隋畿外二十五家为里,置里正;百家为党,置党长。唐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置里正一人。见《通典·食货三·职官十五》。至明代改为里长。⒌伍,古代兵士五人或居民五家之称。《周礼·夏官·诸子》:“合其卒伍。”郑玄注:“军法,百人为卒,五人为伍。”《管子·立政》:“五家为伍。”⒍伍长,古代军制以五人为伍,户籍以五家为伍,每伍有一人为长,叫“伍长”。见《周礼·夏官·序官》及《管子·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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