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22蒋四金考前几页纸【刑诉法】

值班律师【必考】

1.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

2.没有委托辩护人 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才适用(有了辩护人就不适用);

3.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不是法律援助,不是本案辩护人);

4.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约见提供便利(没有侦查机关);

5.值班律师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6.值班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法律帮助申请表或者法律帮助通知书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考】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1.讯问应告知:诉讼权利 如实供述可从宽 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皆有告知义务】2.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1.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 同意量刑建议 程序适用的,应当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②无需签署: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注意:这些人不签署具结书,但认罪认罚的依然可以从宽

2.应当听取相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3.自愿如实供述 重大立功或案涉国家重大利益 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案/检可不起诉

4.自愿认罪认罚 没有辩护人: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虽然认罪认罚,但属于国恐黑的首犯、主犯,犯罪特别严重、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性侵未成年,罪行较轻但具有累犯、惯犯等情形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依法不予从宽【新增】

6.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 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新增】

7.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没有委托辩护人 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签署具结书时→ 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 在具结书上注明【新增】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

1.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2.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不是应当)→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采纳量刑建议)

3.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检察院应当建议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建议【新增】

4.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同上述第3项处理【新增】

酌定不诉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作(法定)不起诉决定。

2.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酌定)原不起诉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酌定)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法定不起诉

显著轻:不立案 、撤销、不起诉、【宣告无罪】

过时效:不立案 、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

特赦:不立案 、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

告诉:不立案 、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

死亡:不立案 、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有证据证明无罪的:缺席审判宣告无罪)

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价值只是影响构造,不是决定构造)

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与案件是为了还原案件真相,不负担控诉、辩护、审判职能

检察院立案管辖【必考】

1.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可以立案】

2.公安机关管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重大犯罪案件 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

3.注意:都是可以立案,不是应当,因为职务犯罪监察委也可以管

4.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①应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②可归监察,可分别管;③沟通情况上报上一级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停止侦查

5.监察机关调查中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以监察机关为主,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新增】

中院级别管辖:1.安、没有黑社会】、期、刑、收违法所得、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一审由中院管的案件仅限于贪污贿赂 国恐类疾病死亡类基层法院也可一审

2. 刑诉级别管辖不可违背,唯一例外是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可不移送,由基层少年法庭审理,其他只要有任何涉及到可能是中院管辖的范围,都要全案移送到中院,绝对不能由基层审理

回避:

1.证人、辩护人、代理人无需回避

2.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由组织决定【审委会/检委会(公检)】

3.其他人员→由“长”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

4.属于回避法定理由,但被驳回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回避的人员不能复议)

5.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6.回避申请的审查期间:应暂停工作,但侦查人员除外;复议期间不暂停

7.先前行为效力:效力待定(谁决定他回避,谁决定先前行为效力)

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可剥夺(速裁程序也不能剥夺),不可替代(法定代理人也不得代为陈述)、不可省略(简易程序不可以省略)

法定代理人:①当事人有的权利,原则上法定代理人就有,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最后陈述(可以补充陈述);②可以违背被代理人意志,可以不经过被告同意上诉。

被害人的权利

1.对公安不立案:可以向公安申请复议、复核;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公诉转自诉】

2.对检察院不起诉: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公诉转自诉】;

例外:对附条件不起诉不服,不能自诉

3.对未生效判决不服:不能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4.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人权利

1.可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别被害人)

2.一审不服可以上诉(区别被害人)

3.可和解、撤诉、可以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不可调解)

辩护人有独立地位(不是代言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可以违背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但出发点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 诉讼权利)

诉讼代理人不得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委托辩护人时间

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是,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自诉案件:随时

阅卷权:

1.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批准/许可;2.范围——所有案卷材料;3.不得限制阅卷时间次数;4.法检可以派员在场协助;5.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但可以了解涉嫌的罪名和主要事实);6.值班律师也有阅卷权(只可查阅,但不可复制

会见与通信权:

1.律师拿三证即可(委托书或法援公函、律师证、律所证明);2.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许可);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3.国、恐案件、在侦查期间,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不需要经过许可);4.看守所应当在48 小时内安排见到;5.核实有关证据: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只能会见、不能核实证据);6.会见不被监听,不能派员在场(可以监视,不能听)

自己调查取证权:

1.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2.向其他人取证:需要经过被取证人同意3.向被害人一方取证:同意 法/检批准;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申请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非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可在场),同意申请,法院检察院自己去调查取证(不是文书让律师去,区别于律师自己取证)

辩护人义务:1.无罪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机关;2.罪轻的证据→不需要告知;3.原则应当保密,例外:正在实施国安、公共、人身犯罪→应当及时告知机关(已经结束的应当保密)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人、死、无期、死复核、死缓故意犯、强医疗(法律帮助)、缺席审判

拒绝辩护:①以上强制法律援助类型的被告人,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第二次不得再拒绝;②其他人不需要正当理由,被告人可以拒绝两次,第二次拒绝后自行辩护

最高法死刑复核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3年以上 刑辩执业经历)为其提供辩护【新增】

高院在送达死刑裁判文书时应书面告知被告人在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在10日内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书应当随案移送【新增】

刑事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检法(扭送的主体是公民,所以不是强制措施);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可以是所有当事人,所以不是强制措施)

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没例外】,对比:传唤可以口头;不得以连续传唤方式变相拘禁(两次间隔不少于12小时,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

基本逮捕/有裁量逮捕【应当逮捕】:证据(有证据 证明是这个人 部分查证属实) 刑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危险(可能危害社会、毁灭证据、自杀、逃跑)

无裁量逮捕【应当逮捕】:①有证据 10年以上,应当逮捕;②有证据 徒刑以上 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应当逮捕

转化逮捕【可以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变更可以变更:病;孕、哺乳自己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应当变更或立即释放:非拘禁刑/可能会羁押超期/折抵超期

不符合基本逮捕条件,就可以取保(不是应当,因为还可以监视居住):1.管制、拘役、附加刑(逮捕的刑罚要件不符合,有期以下);2.有期/病/孕/ 无危险(逮捕的危险要件不符合);3.期限届满未办结

不可以取保: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自伤、自残(孕/超期的除外)

保证人/保证金(不可并用),保证金交银行统一账户,保证金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当地经济水平】

取保候审的酌定义务(可以附加这些义务,不是应当):上交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没有身份证】、不得出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予以逮捕情形:故意犯新罪、弄证人被害人等、弄证据、自杀逃跑

监视居住:①住所>指定居所(无住处可指定;国、恐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批准可指定)【不能在办案和羁押的场所,免费】;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外,24 小时内通知家属(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不需要通知家属)

监视居住的法定义务(应当附加):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区别取保,这里是应当,不是可以,是法定义务,这里有身份证】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1.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2.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 4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这段时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3.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执行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羁押必要性审查【必考,背细一点】

蒋四金法考主观题讲解(2022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1)

物证与书证的区分:1.思想内容/物质属性2.物证、书证可能同体,关键看用什么去证明案件事实;3.二者都属于实物证据;4.载体不改性质的例外(物证拍下来的照片属于书证)

证人证言包括书面、口头、音像资料【载体不改变性质】

1.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2.书证、勘验、检査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

一定要看清楚,这个证据用什么去证明案件,才能确定证据的种类,例如,用录像的内容证明讯问过程合法,就是视听资料(不是供述),用一封信的笔迹去证明案件,这封信是物证(不是书证)。

原始证据是第一手,原件、直接的见闻,二手的属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单独就能证明(人 行为)或否定人、否定行为,其他属于间接证据。

证据规则:1.自白任意性规则——自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2.传闻证据规则——非亲身经历不可、要求证人出庭;3.意见证据规则——不猜测、评论;4.最佳证据规则——原件,一手是最佳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排除标准:

1.应当排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刑讯逼供及暴力等其他达到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一般的威胁、没有严重的暴力、引诱不排除)/以暴力威胁或以犯罪嫌疑人、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

2.受刑讯逼供影响的重复性供述:原则应当排除,例外:(1)换人 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自愿供述的(注意要换人) (2)换阶段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期间) 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自愿供述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标准: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

物证、书证的排除标准: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的才应当排除,否则不排除

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线索(否则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提供后启动排除程序,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只能听意见,不能做处理(原则上开庭后才可以处理,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程序性事项可以在庭前会议后开庭前处理);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控方。

法庭【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一审:1.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2.排除后,如果案件依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做无罪判决。

二审:1.二审法院应当审查非法证据的申请;2.一审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属于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注意,如果当事人一审没申请,二审申请,则不属于应当发回,属于可以发回)。

证明责任:1.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2.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3.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证明责任的承担:1.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不一定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需要承担不利后果)2.由控方(检察院/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所有犯罪都是,没有例外;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辩方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不是证明责任;4.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立案监督

1.被害人对不立案不服——公安复议、复核/检察院申诉/法院自诉(无先后顺序

2.检察院监督:【说理前置】要求公安 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

a.应当立案的:收到通知立案书之日起15日内立案;

b.不应当立案却立案的:通知立即撤销;

c.公安机关不服:同级检察院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讯问犯罪嫌疑人:1.无期徒刑、死刑、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录音录像;2.已被羁押:不得带离,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24 小时以内讯问);3.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则让其陈述,否认则让其辩解;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没有沉默权);4.未成年人:合适的成年人在场;5.女性 未成年人: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勘验、检查:1.勘验由侦查人员持证进行【不能是非侦查人员】;2.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3.勘验——场所、物品、尸体;4.检查——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6.尸体可以解剖【不需要家属同意,但要通知到场】。

搜查:1.法院没有搜查权;2.应当出示搜查证,例外:在执行逮捕、拘留时 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对比】拘传要出示拘传证,无例外;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不能由医生,因为搜身和医生无关)。

辨认:①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 人;②单独原则:辨认应当单独进行;③混杂原则:公安:人(7人/10人的照片);物(5物/10物的照片);检察院或监察机关:只有物的照片是5不同,其余同公安④防止预断:辨认前禁止预先见到;⑤禁止暗示: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技术侦查措施:1.只能在立案后;2.范围:a.国、恐、黑、毒;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b.追捕被通缉或者被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4.一次批准只能在3个月内有效,每次延长不超3月;5.变更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批准;6.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不核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侦查羁押期限:2 1(复杂或期满未结、上一级检) 2(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检) 2(10年以上,省检) X(最高检报全常)

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检察机关备案即可)

身份不明:从查明身份时间起计算(不停止侦查)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内

审查起诉补侦:1.经过1次补充侦查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继续补充侦查;2.经过第2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3.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4.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审判阶段补侦:1.审判阶段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不能退回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2.法院不能主动退回和建议,例外: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主动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是已经有的自首、坦白、立功证据材料,而检察院没移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3.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需要补查补证的, 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注意决定权在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不起诉的救济:

1.公安机关:先同级检察院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2.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自诉(没有顺序限制);注意: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能自诉、只能申诉

3.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只有酌定不起诉可以申诉】;注意: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法代不服:①原则上应当起诉;②若辩称无罪,有证据的,应当(法定)不诉;③撤回异议,仍可(附条件)不诉

直接言词原则——亲自、口头、出庭

集中审理原则——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未成年

商业秘密申请:可以不公开

无论审理是否公开,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审委会:1.死刑、抗诉案件——应当交审委会;2.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署合议庭的名)

陪审员:1. 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发回重审、再审按照一审);2.最高院一审和二审不可以;3.参加3人庭(权利=审判员):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4.参加7人庭(权利≠审判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刑诉撤回公诉,对附带的民诉:调解,不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以另行提起民诉)

刑诉审完,无罪,要对附带民诉一并判决

附带民诉的原告:①被害人死了(近亲属以自己名义起诉,自己做原告);②被害人没死,变成无行为能力人,近亲属依然以自己名义起诉

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1.犯罪行为引起的【注意因果关系】实际、必然的物质损失;2.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一般不赔偿。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用提起民诉)

以下情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提起,法院亦不予受理的(会在诉讼中主动查明退赔或不属于民事诉讼,属于国家赔偿):1.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不能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除外);2.可期待收益损失不能提;3.赃物、赃款不能提;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职务犯罪)不能提;

5.物质损失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能提

二审提附带民诉——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庭前会议

1.是可以开,不是应当开(包括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是可以开)

2.程序性问题可以处理(回避等)

3.实体问题只听建议,不能处理(非法证据排除属于实体问题)

4.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调解

二审全面审查——没有例外(审查不一定要开庭),问二审要不要审查,都要审查,没有例外

上诉不加刑:1.自诉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可以加刑;2.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即使有错,只能维持后通过再审纠错;4.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也不得加刑;一审重审后检察院抗诉了(第一次没抗诉),也不得加刑。

二审应当开庭抗诉、死刑、要调查事实证据的

二审判决: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改可发回,只能发回一次;2.程序错——应当发回,可以多次发回;3.事实清,但法律或量刑错——应当改判;

自诉案件二审:

1.二审才提反诉:告知其另行起诉【不调】

2.二审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应当、自动撤销】

3.二审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 撤销一审裁判

附带民诉二审(全面审查、分开生效)

1.刑上诉/抗诉(不生效)、民未上诉(期满生效):①民有错:再审;②刑不受影响继续二审

2.民上诉/抗诉(不生效)、刑未上诉(期满生效):①刑有错:再审;②民受影响,不二审,去参加再审

3.新增民事的请求或反诉: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

1.原则上有问题的都是发回

2.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

3.如果是量刑错误,原则是发回,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未成年人程序【必考】

少年法庭:犯罪时未满18周岁,立案时未满 20周岁

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未满18周岁 5年以下(数罪并罚在5年下的也可以,累犯也可以,只要在5年以下)

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 1 年以下 符合起诉条件 悔过,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应当】

刑事和解程序适用条件:

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犯罪 3 年以下;过失犯罪 7 年以下(渎职过失除外);【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刑事和解的和解协议:

1.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则不能分期履行,例外:被害人同意 有效的担保

2.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分期履行

3.对比:附带民诉赔偿的和解协议——可以分期履行,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缺席审判【必考】

蒋四金法考主观题讲解(2022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2)


02:2022蒋四金考前几页纸【行政法】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1.机构设置:去高去低存中间,中间全找国务院

(1)最高: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编方案→国务院总理提请→全人大/人常决定

(2)最低:处级内设机构,可自决→中编办备案

(3)中间: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议事协调机构,中编方案→国务院决定;司级内设机构,行政机构提方案→中编方案→国务院批

2.编制管理:

(1)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减编,中编方案→国务院批

(2)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单独确定编制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撤、合、变):级政府提方案→一级办审一级政府批准→人常备案(变不备案)

2.机构职责划分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一致→本级编办备案;不一致→本级编办提意见→本级政府决定

3.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级政府提出→中编办审国务院批

4.同区不同级调配编制→中编办审;同区同级调配→级政

公务员:

1.录用制:试用期1年(不可短/长),期满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取消录用

2.聘任制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专业性/辅助性职位(涉密岗位适用)

签协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定期限【1-5年,可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 议工资【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先仲裁(后民诉)

3.公务员交流:只有调任(外到内)和转任(内到内),不包括挂职锻炼

4.考核不称职:降低1个职务/职级层次 不享受年终奖金;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予以辞退(要连续 2年)

5.公务员受处分后现有待遇:

(1)警告、记过、记大过期间不影响现有的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档次

(2)降级期间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

(3)撤职期间撤销职务、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

6.公务员受处分期间待遇:

(1)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除了警告其他都不可以涨工资

(2)降级、撤职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级别

抽象行政行为常见名称:

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令、条例、办法、暂行办法、规定

2.规章(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制定):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不含条例

3.其他规范性文件(任何行政主体都可制定):意见、通知

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定程序【必考】:

蒋四金法考主观题讲解(2022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3)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必考】:

1.行政性:行政主体 行政依据 行政行为内容都具备

2.处分性:主观有目的 客观有结果

3.外部性:基于公民、法人等身份作出

4.特定性:约束对象特定 不能反复适用

行政许可程序【必考】:

1.申请:必须书面申请一般来说许可都不能收费(有例外),但格式文本绝对不能收费

2.受理:材料有误→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符→当场告知/5日内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收到之日视为受理

3.决定符合条件→准予许可 书面 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符合→不予许可 书面 不公开

4.期限(工作日):原则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一个机关:20 10多个机关:45 15

5.延续:期满30日前申请;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监督:

1.撤销违法取得/行政机关违法决定(许可行为本身有问题)→赔偿(违法取得不赔)

2.吊销(行政处罚):合法取得 实施许可时严重违法

3.撤回/变更:合法取得 客观情况变化(双方都没过错) 造成损失→补偿

4.注销(过程性行为):内部手续,撤销、撤回、吊销后都需要注销

行政处罚程序【必考】:

1.一般程序:

(1)调查2人以上 出示证件

【证据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 负责人批7日内决定

(2)法制审核非必经):①重大公益;②关系当事人/第三人权益听证;③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注意】未经审核/审核未通过,不得决定

(3)一事不再罚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4)处罚时效2年;涉及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

2.简易程序:警告/公民200元以下或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3.当场收缴:(1)简易程序 罚款10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2)交通不便地区 缴纳确有困难 当事人提出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1.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2.处罚时效6个月

3.一般程序

(1)传唤:适用于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用通知);一般需传唤证→现场发现可口头传唤

(2)询问:询问受害人/ 证人,可到其单位/住处(公安机关以外应出示工作证件);也可通知其到公安机关(必要时);不超过8小时,可能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3)检查22证(立即检查时2人1证);检查住宅必须2证

(4)送达当场,不能当场的2日内;向受害人抄送处罚决定书副本

4.简易程序: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当场(不是当场收钱)

5.当场收缴:(1)罚款50元以下 无异议;(2)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3)交通不便地区 缴纳确有困难 当事人提出

处罚与许可听证程序对比【必考】:

蒋四金法考主观题讲解(2022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4)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必考】:

1.一般程序:

(1)报批:原则上实施前应报批,情况紧急时例外:限制财产——24小时向负责人报告 补批;限制人身——立即报告 补批 通知家属

(2)人员2人以上 执法资格 出示证件(禁止临时工执法)

2.查封扣押程序:

(1)不得查封扣押:①与违法行为无关;②个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③已被查封

(2)实施程序当场交付决定书 一式两份清单

(3)期限:30日 (经负责人批准)30日

(4)保管:①不收费,行政机关承担费用;②保管不善的赔偿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必考】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县级以上政府(强拆违建)

直接强制执行程序【必考】:

1.前提: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有自行执行权

2.步骤催告【必须先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无效)

3.限制条件:(1)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情况紧急除外)执行;(2)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水、电、热、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

4.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公告限期自行拆除→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才可强拆

间接强制执行程序:

1.执行罚:加处罚款/滞纳金

(1)前提: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行政决定 逾期不履行 告知加处标准

(2)限制:加处数额不得超过本数

(3)结果:加处满30日 经催告仍不履行→拍卖/划拨

2.代履行:

(1)一般代履行: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义务 催告不履行 已经/将要有现实危害→送达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二次催告】仍不履行→代履行【行政机关自己/委托第三人履行】

(2)立即代履行:严重现实危害需立即清除 当事人不能履行→立即代履行【无需催告】

(3)费用合理费用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设定权与规定权对比:

蒋四金法考主观题讲解(2022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5)

行政公开范围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应当不公开(其他应当不公开都是错的)

行政公开程序【必考】:

1.申请:

(1)可书面可口头,无需说明用途(2)内容不明确指导释明 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2.费用:原则上不收费;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要求说明理由 收取信息处理费

3.期限(工作日):原则当场答复;不能当场:20 (经负责人同意)20

4.答复:

(1)涉及他人利益: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15个工作日内提意见);第三人逾期不提出意见→行政机关权衡判断是否公开;第三人不同意公开 合理理由→不予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益造成重大影响→可公开,并将公开内容与理由书面告知第三人

(2)区分处理:提供可公开 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行政公开诉讼:

1.举证责任:

(1)被告:拒绝提供→对拒绝依据 履行过法定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况举证;拒绝更正→对拒绝理由举证和说明

(2)原告:主张被告拒绝更正违法→已申请过更正 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确实有误

【注意】原告无需对其申请的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的相关性举证

2.判决:

(1)支持原告诉求:

①【不予公开错误】撤销/部分撤销决定 限期公开;尚需调查、裁量→限期重新答复;可以区分处理→限期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②【公开错误】公开信息涉及商密/隐私→确认违法 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赔偿;信息尚未公开→判决不得公开

(2)驳回原告诉求:

①【不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信息不存在、依法不公开、不属于被告公开

②【没有不作为】行政机关已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选择【必考】:

1.被申请人是省部级单位,复议后(原级复议)可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最终裁决)

2.复议前置:(1)纳税争议(反倾销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除外);(2)认为行政确认 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 自然资源权属

3.复议终局: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省级政府特定决定(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被告/被申请人【必考】:

1.临时组建的机构——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2.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看名义【谁的名义告谁】;复议看实质【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3.内设、派出机构:种类越权——告所属机关幅度越权/无越权——告内设派出机构

4.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改变告复议机关【原机关列为第三人】,复议维持共同告【告漏强制列共同被告】,复议不作为选择

5.授权实施的告授权组织;委托实施的告委托机关

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必考】: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同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

2.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上一级政府

3.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原级复议

4.派出机构——设立该机构的部门/部门同级政府

被告型第三人【必考】:

1.假共同行为中的非行政组织

2.共同行为中未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复议维持强制列共同被告】

3.复议改变案件,原机关为第三人

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60日):可书面、可口头、不收费、可委托

2.受理:复议机关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材料不全5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后受理

应受理但不受理的,申请人可向其上级申请,由上级督促其限期受理,仍不受理的,责令受理/直接受理

3.审理:2名以上人员书面审理

4.决定≤60日):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此处命题人认为60日=2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可少不可多);案情复杂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诉讼管辖【必考】:

蒋四金法考主观题讲解(2022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6)

起诉期限【必考】:

1.诉作为:

(1)知行为 诉权——(应)知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2)知行为 不知诉权——(应)知诉权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1年内

(3)不知行为——(应)知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4)复议后诉讼——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2.诉不作为:

(1)明确拒绝之日起6个月内;未明确表态,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无履行期——履行期视为2个月,届满后6个月内;紧急情况立即起诉

(2)复议后诉讼——复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

起诉与受理:

1.起诉方式:可书面口头

2.受理:

(1)符合起诉条件→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 载明理由

(2)当场不能判断先接收起诉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无法判断,先予立案

(3)起诉材料欠缺→给予指导释明 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

(4)救济:

①裁定不立案——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②不立案 不裁定——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立案、审理,也可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③受理瑕疵(不接收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 对负责人给处分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必考】:

蒋四金法考主观题讲解(2022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7)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1.针对作为的判决:

(1)一般违法(不满足合法性要件)——能撤销判决撤销不能撤销判决确认违法

(2)明显且重大违法(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判决确认无效

(3)处罚明显不当款额认定有误——可变可撤(其他情况不能变更判决);变更不得加重,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2.针对不作为的判决:能履行判决履行,不能履行判决确认违法

3.复议维持违法的判决:

(1)原作为行为 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 判决原机关重作

(2)原不作为行为 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复议决定 判决原机关履行/给付

4.复议改变违法的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判决复议机关重作/恢复原行为效力

5.判决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的,可同时判决责令补救 赔偿损失

行政诉讼二审:

上诉只能书面(和民诉一致);【全面审查】一审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首长出庭制:

1.原则负责人(正、副职、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可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机关的人要来)

2.违反出庭制: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向有关机关提司法建议以及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出庭情况

证据制度:

1.被告:

(1)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视为没证据,应撤销行政行为;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证明被诉行为合法性后,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不得在诉讼中补充证据;例外:原告/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新的理由/证据 法院准许

(3)不得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原告/第三人可申请)

2.复议维持:

(1)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2)复议决定的合法性,由复议机关单独承担举证责任

(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 原行为合法的依据

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

1.审查条件:

(1)对象:只能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的不能附带审查

(2)关联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

(3)附带性: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请求附带审查(不能直接单独起诉)

2.审查不合法:

(1)不适用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2)建议 抄送: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同级政府 上一级机关 监察机关 文件备案机关

(3)司法建议: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司法建议

(4)备案: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层报最高院、高院备案

行政协议概述:

1.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 目的(公共) 内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意思(协商一致)

2.只能民告官,不允许反诉民,可以调解

3.范围:

(1)肯定属于行政协议:①政府特许经营协议;②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③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④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⑤符合条件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2)肯定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

4.管辖:一般遵循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可以协议管辖,书面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同民诉)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行政协议诉讼:

1.诉讼时效:

(1)适用民法时效3年:协议没问题,履行问题(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

(2)适用行政起诉期限6个月协议有问题(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2.举证责任:

(1)原告:主张撤销/解除的,对相关事由举证

(2)被告:对职权 职责 程序 行为的合法性举证

(3)对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方举证

行政协议案件裁判:

(一)履行方面:

1.被告违法/违约不履行:能履行判决继续履行;不能履行→判决采取补救措施 有损失赔偿

2.原告不履行:因国益、公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遭受损失,请求补偿→应予支持

3.被告变更/解除:

(1)合法:判决驳回诉求 有损失应补偿

(2)违法:需履行→判决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有损失赔偿;不能履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 可责令重作

4.原告请求解除:符合法定/约定情形 不损害国益、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判决解除

(二)效力方面:

1.确认未生效:经批准生效的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批(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未履行,原告可请求赔偿)

2.确认无效:无资格/无依据/重大且明显违法(无效事由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可确认有效)

3.撤销: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三)判决转换:诉违约,经审理无效——法院向原告释明;根据变更后的诉求判决确认无效,释明后拒绝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赔偿范围【新法新修】:

1.应予赔偿范围: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不作为、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损害合法权益)

2.不予赔偿范围: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当事人自损/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且机关已审慎

行政赔偿请求人【新法新修】:受害的公民、法人、组织

公民死亡→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人/支付医疗、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以自己的名义】;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终止→权利承受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新法新修】:

1.原则:谁作的谁赔

2.共同侵权:共同赔(坚持诉其中一部分,未被起诉方列为第三人),委托侵权委托机关赔,授权侵权被授权组织赔

3.经过复议: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按份责任);原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坚持只诉其中一个,另一个列为第三人

4.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申请机关赔;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法院赔

5.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作赔偿义务机关→所属机关赔

行政赔偿责任【新法新修】:

1.连带赔偿:(1)共同侵权;(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

2.按份赔偿:(1)复议加重,复议机关只赔加重;(2)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已审慎审查,无责);(3)第三人致损且无力担责/下落不明,行政机关未尽保护、救助、监护等义务→行政机关根据作用力大小确定责任

行政赔偿程序【新法新修】:

蒋四金法考主观题讲解(2022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8)

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新法新修】: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对损害结果无法举证——被告举证

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损害——被告否认因果关系的,被告举证

司法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错拘、错捕、错判、违法打人、打人等【注意】无罪关了就要赔

2.侵犯财产权:违法强制措施、违法罚没财产

3.不赔范围: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当事人自损/免罪(判决生效前的关押不赔,判决后羁押的要赔)/未实际身自由(只赔偿被完全剥夺自由期间,不赔偿取保候审、缓刑、管制等)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1.错拘/错捕→谁决定谁赔;错拘 错捕→决定逮捕的机关赔

2.一审法院赔:(1)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2)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①一审改判无罪;②检察院撤诉;③一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

3.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再审改判无罪

司法举证责任: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赔偿程序:

蒋四金法考主观题讲解(2022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9)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新法新增】:

1.人身权受损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等)

2.推定原则:实施侵犯人身权行为的机关依法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推定该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除有证据证明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

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赔严重后果和特别严重后果【新法新增】:

1.一般后果(除以下两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严重后果:(1)无罪/终止追究刑责的人被羁押≥6个月;(2)轻伤以上/残疾精神障碍/精神残疾 与侵权行为有关;(3)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 与侵权行为有关

3.特别严重后果:(1)无罪被羁押10年以上;(2)死亡;(3)重伤/残疾1至4级 生活不能自理;(4)严重精神障碍/精神残疾1至2级 生活不能自理 与侵权行为有关

4.赔偿标准:≥1000元;请求少于1000元 应赔 释明不变更→按其请求数额支付

5.与有过失:受害人有过失,可根据过错程度减少/不予支付


03:2022蒋四金考前几页纸【民诉法】

总论部分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行为一方必是法院(法院内部行为不是;没有法院的不是)

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不审争议:①不能上诉,不能再审,不能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错了,有自己的纠错程序;②不适用辩论原则

2.非诉(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 执行(可和解) 身份关系确认(不是离婚)→不能调解,其他能调则应当调

3.基本原则

在线诉讼原则【新增】:①须经当事人同意;②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诉前→执行)都可以处分

辩论原则只适用于诉讼程序,非诉和执行程序不适用

4.基本制度

合议制与独任制【修改】

独任庭适用于:①简易程序(民诉不区分,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②部分普通程序(基层一审 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③部分二审程序(中院二审 一审为简易或不服裁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④特别程序,例外:选民资格/担保财产超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其他重大疑难,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⑤督促程序;⑥公示催告,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法院调解与调解组织调解

法院调解:(1)应当制作调解书,例外: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能够即时履行可以不制作调解

注意:二审、再审中调解结案,一律需要制作调解书,没有例外

(2)不能制作判决书,例外: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②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的,可以作判决书

调解组织调解【修改】

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①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达成了新的合同(不能就原纠纷、只能就协议内容起诉);②申请法院确认后,才有强制执行力;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管辖问题: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5.反诉

(1)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2)二审提: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除外)

(3)再审提:不予受理,符合条件告知另诉(再审不审新诉求)

(4)本诉撤诉等不影响反诉的存在(独立性);区分反诉与反驳:如果没有本诉,是否能独立起诉,如果可以,就是反诉,否则就是反驳

管辖【必考】

1.中院级别管辖:①重大涉外港澳台,海事、公益、仲裁(国内仲裁保全在基层,其他仲裁相关案件都属于中院管辖);②知产可能在基层,也可能在中院;③中院管辖的案件要往下交基层,需要经过高院批准

2.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参照适用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则,其他不动产合同并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则,属于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

3.协议管辖:实际联系的地点 不限于合同纠纷(包括同居或解除婚姻、收养后发生的财产纠纷) 书面(口头无效)

4.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蒋四金法考主观题讲解(2022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10)

5.移送管辖:①已经受理(受理前发现没有管辖权,可以不受理;受理后发现,移送管辖<如确定>) 发现自己【无管辖权】 未取得应诉管辖权 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②受移送法院不能再移送,认为自己不能管的,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③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移送

6.管辖异议:①提交答辩状期间提;②第三人均无权提管辖异议;③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④异议被裁定驳回,可以在10日内上诉(小额诉讼管辖异议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第三人

1.有独三: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①主动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原告有的权利有独三也有(除不能提管辖权异议);②一审未参加,属于遗漏当事人,二审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无独三:依申请/依职权参加诉讼;基本没有诉讼权利,例外:①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才有上诉权;②调解需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经其同意并签收调解书,否则调解书不生效

第三人撤销之诉【必考】

1、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有错 损害其民事权益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向生效判决法院提

2、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判决可上诉

3、不能再审的案件,也不能第三人撤销之诉,如非诉程序,婚姻无效、离婚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4、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当然中止执行(可以去提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VS第三人撤销之诉VS再审【必考】

蒋四金法考主观题讲解(2022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11)

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种类(多个独立可分的法律关系);由同一法院管辖并适用同一程序;法院 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2、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只有一个标的,一个法律关系】;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3、区分:如果多个人可以分开起诉,出现多个不同赔偿金额的判决也没问题,就是普通共同诉讼;否则就是必要共同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①可必要,可普通;②只能推选代表人;③选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①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②代表人确定:推选>法院与当事人协商>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③不服指定代表人:另行诉讼

共同诉讼人行为效力(如自认、承认对方请求等):

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3、代表人诉讼:①一般行为,直接有效;②实体权利处分(变更、放弃或者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前财产/行为保全:应当责令提供担保;只能依申请;48小时内裁定

诉中财产/行为保全: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可以依申请 依职权;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裁定

证据保全:可依申请 依职权(诉前只能依申请);仅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只能依申请;只有诉中,没有诉前

仲裁中财产保全:当事人找仲裁庭,仲裁委转交法院(当事人不可以直接找法院);仲裁前,当事人想保全,可以直接找法院(和诉前保全一致)

送达【修改】

1、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才能用留置送达(人不在不可以留置送达);

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调解书有反悔权,如果拒绝,则调解失败)

2、委托送达:委托其他法院(如果不是委托法院,不属于委托送达)

3、转交送达:对军人、被监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4、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适用电子送达(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制作);送达时间以到达特定系统为准

5、公告送达:支付令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公告送达;国内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单位证据:单位负责人 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盖章 单位印章;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不是负责人)

公文书证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证明力

证据提出命令:对方控制证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提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控制证据的当事人:①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对方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②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行为,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当事人出庭,法院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应当要求其签署 宣读保证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或宣读保证书 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证人出庭【必考】

1、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应当出庭

2、双方当事人同意 经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

3、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①可书面作证(签署保证书);②还可以通过视听方式作证(签署 宣读保证书)

4、证人出庭的,应当签署 宣读保证书(无/限行为能力人除外)拒绝签署或宣读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证人出庭费用的补偿:①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刑诉没误工费,民诉有】;②先由申请方垫付(法院依职权通知的,由法院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鉴定人【必考】

1、鉴定人应当签署承诺书(鉴定人不用宣读,当事人和证人要签署 宣读)

2、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可另行委托 退还鉴定费用

3、鉴定意见:①鉴定人签名 机构盖章(鉴定人必须签名);②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鉴定,有不同意见,须注明(鉴定意见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都需要写明)

4、鉴定人出庭: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程序:当事人书面异议鉴定人应当解释、说明、补充→当事人仍有异议,当事人预交出庭费 法院通知出庭)/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②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处罚 退还鉴定费用;③出庭费用原则上由异议方预交,败诉方最终承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有瑕疵需要出庭的,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

5、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要撤销鉴定:①无正当理由:准许 退还鉴定费用 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 承担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②有正当理由:准许 退还鉴定费用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①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②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视为当事人质证意见;③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意见;④不适用回避【刑诉要适用回避】

侵权证明责任的三个倒置:

1、过错倒置:民法中过错推定的情形

2、因果关系倒置:环境污染

3、侵权行为倒置: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举证期限(证据和证据有关的事项,都要适用举证期限,如申请出庭等):①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②一审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日;③二审有新证据:不得少于10日;④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得超过7日

逾期举证后果:

1、客观原因/对方未提出异议:视为未逾期

2、一般过失逾期:法院应当采纳 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3、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不予采纳;例外: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 予以训诫 罚款

证明标准【必考】:

1、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较大可能性(低)

2、一般证明标准:高度可能性(中)

3、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排除合理怀疑(高)

自认【必考】:

1、只有“于己不利”的事实,方能适用自认的规定

2、自认后,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比刑诉:对没争议的程序事实免证,但实体事实不免证】

3、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 不承认不否认 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和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视为承认

4、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不需要特别授权),例外: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5、自认的撤销:法庭辩论终结前 对方同意/胁迫或重大误解 法院准许

接收起诉状后,受理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可上诉)

注意:受理前没有管辖权→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如确定)

一事不再理【必考】:

1、一事=前后当事人相同 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求实质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

2、不再理=已经经过实体处理的案件,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可再次起诉);一审撤诉后可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3、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维持收养关系/离婚中撤诉的:①被告可以随时起诉;②原告6个月后才可以起诉(新情况/新理由随时可以诉)

简易程序案件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第一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院依职权适用

2、其他类型——开庭前协商自愿选择 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

小额诉讼【修改】:

1、适用情形:①符合简易程序条件 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②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约定适用

2、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②涉外;③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④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⑤当事人提出反诉;⑥其他不宜适用的案件

3、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转为普通或简易程序(可以转普通,也可以转简易,不是应当转普通)

注意:程序转换的启动方式→①法院依职权转换;②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转换

4、一审终审(包括判决、管辖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也是一审终审),但可以再审(管辖异议裁定除外)

5、小额诉讼再审:①合议庭审理;②以不应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作出的再审裁判【可以上诉】;③其他理由申请→作出的再审裁判【不得上诉】

撤诉:

1、原告可以撤诉;反诉原告可以撤回反诉;有独三可以撤回有独三之诉

2、一审撤回起诉:可再次起诉

3、二审、再审撤回起诉:不可以再次起诉

4、原告方(原告/有独三):未交费/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5、被告方(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独三/反诉被告)和申请撤诉未获批准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

当庭宣判:应当在10日内发给书面判决书

定期宣判:应当当庭发给书面判决书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可以再审

管辖异议的裁定可上诉,但不可再审

其他裁定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再审

上诉:

1、民诉上诉必须书面(口头上诉无效)【刑诉可口头上诉,行政也要书面】

2、上诉地位的列明:①上诉的为上诉人(双方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②对谁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③没上诉又没被上诉的→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3、二审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对于裁定的上诉/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四种情形,如果经过调查、阅卷和询问当事人 没有提出新事实、证据或理由 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可以不开庭

注意:一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没有例外,只是可以不公开开庭

二审判决

1、原判决、裁定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改可发回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

注意: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撤回起诉:①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准许(不是应当);②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③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二审撤回上诉:①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②自二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起,(上诉期满 无其他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不得再次起诉、上诉)

二审、再审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没有例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

一审漏人/漏请求: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即使双方同意,二审也要发回,不能审)

二审提反诉/新请求: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由二审法院一并审

一审不离,二审认为应当离婚,对子女财产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由二审法院一并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步:找法院;原则:向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 上一级法院申请;都申请,原审法院优先;原则上向谁申请谁来审,高院/最高可自己审,可交下级

第二步:找检察院(不能直接找检察院,应当先找法院,法院驳回/不作为/再审后还觉得有错,才能找检察院)

注意:先法后检;找法院只能一次,找检察院也只能一次;检察院处理后,当事人就没有救济途径了(防止缠诉)

法院启动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再审和审查期间不停止,但启动再审后要中止执行)

再审不审新诉求,再审中提新诉求/反诉,不予受理,符合条件告知另诉

公益诉讼【必考】

1、主体:①环保: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连续【5年】以上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②消费:中国消协和省级消协;③上述组织不提,检察院(补充起诉)也可以提

2、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作为起诉的前提条件

3、公益诉讼由法官 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审理

4、为了充分维护公益,法院可以向原告释明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只能释明,不能依职权】

5、公益诉讼可以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公告(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①不违反公益→应当出具调解书;②违反公益→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6、公益诉讼的撤诉

①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要制作调解书/判决)

②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

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当准许

督促程序

1、债务人异议的条件:债务人、15天、书面(口头异议无效)、向发出法院提出、针对实体债权关系(缺乏清偿能力、延缓清偿期限、变更清偿方式、向其他法院起诉不构成这里的异议)

2、形式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申请人不同意的除外)

3、生效的支付令有错:应当由发出支付令的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撤销支付令的裁定 一并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不是再审)

公示催告【必考】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才适用,票没问题,基础合同有问题不适用(走普通诉讼程序)

2、法院受理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3、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庭审理;期满无人申报/申报被驳回,需要单独额外再申请,才会启动除权判决阶段

4、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庭审理(无陪审员)

5、除权判决作出前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只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应当裁定终结程序;不符合条件→驳回申报

6、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救济:①不能再审;②只能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执行担保(向执行法院担保)

1、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不超过1年)

2、不履行→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和解

1、执行阶段不调解,但可和解

2、和解协议达成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3、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终结执行,不能申请恢复执行(因为已经履行完了);履行中有延迟、瑕疵等,可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不履行和解协议:

①选择1: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不是和解协议)

②选择2: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起诉的内容是不履行和解协议),由执行法院管辖

只能二选一:恢复执行后,就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起诉后,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已采取的保全,【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代位执行(甲欠乙钱,乙欠丙钱,丙强制执行乙的财产,乙没财产,丙可以代位找甲):

1、甲不异议,也不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不得再代位执行

2、甲有异议,可口头提出,法院对异议形式审查(不实质审查),异议成立:对甲不强制执行

注意:没有履行能力或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

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2、仲裁条款独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唯一),不管名称是否准确,只要能确定是唯一的即可,如果不是唯一又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有仲裁协议:

1、受理前发现——不予受理

2、受理后发现/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应当驳回起诉

3、受理后没有发现 对方应诉答辩——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4、开庭后——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有多数意见,按照多数意见)


今年必过!我在主观题考场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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