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乙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东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判决结果未达预期,吴某甲提起上诉。2021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吴某甲向东阳法院纪检组信访反映案件情况。在纪检组的监督下,法院职能部门核查了案件,未发现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吴某甲一方在收到法院核查情况反馈后,依旧对结果不满。2021年9月6日7时40分许,吴某甲的丈夫吴某乙伙同他人驾驶皮卡车停在东阳法院西大门内的审判庭前,并在后车厢预先设置的铁架四周安装印有“承办法官涉嫌枉法裁判,请求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的4块大型展板,然后将车辆遗留现场,乘坐预先在附近等候的另一辆车离开现场。此时正值周一上班高峰,4块展板引起了许多到法院等待开庭的当事人以及众多路人围观、拍照。整个事件持续2个多小时。吴某乙捏造不实言论抹黑法官,严重扰乱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吴某乙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收缴了4块展板。该事件发生后,东阳法院相关领导及时对受诬告的法官开展谈心谈话,打消其思想顾虑,并通过媒体、公众号公开澄清该事件始末。

典型意义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院工作秩序,对裁判结果不服,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正当权益。本案中,吴某乙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法院工作秩序,发布对法官不实言论,其行为是对法律尊严、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公然挑衅。依法对吴某乙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打击了少数当事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认知,对企图以闹压法、以访压法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当前法官的工作强度高、压力大,当法官面对不实举报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作为,为担当者担当,为实干者撑腰,为忠诚履职的法官注入继续干事创业的“强心剂”。

陈某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在原告陈某与被告信宜市某门窗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2019年12月23日,陈某到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后,因不服判决,当场将民事判决书撕毁并撒在地上,态度蛮横,还不听办案法官及司法警察劝阻,在诉讼服务中心辱骂咆哮,严重影响法院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后法官对陈某进行批评教育,陈某非但不反省悔过,反而更变本加厉,抢夺法官手中的司法拘留决定书意图撕毁,被在场的法警控制。随后,办案法官向陈某宣读了司法拘留决定书,对陈某执行拘留。

处理结果

在宣判过程中,陈某弃法律尊严于不顾,公然撕毁民事判决书,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法治尊严。2019年12月2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信宜法院依法对陈某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情绪激动、脾气暴躁、不懂法都不能成为妨碍公务的借口。本案中,陈某视法律为儿戏,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在办案法官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撕毁法律文书并辱骂咆哮,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悔改。陈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践踏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法院依法对陈某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保障了司法人员的履职权益,有力捍卫了司法权威。

陈某某冲击法庭殴打当事人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大寺人民法庭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陈某某到法庭后并没有进入法庭参加诉讼,而是偷偷骑走黄某某的电动车。黄某某联系陈某某后,陈某某冲入诉讼服务中心,对黄某某及法庭工作人员进行大声谩骂,扰乱法庭秩序。被制止后,陈某某退回到法庭门前广场入口处,法庭庭长和法官随即上前释明,劝其保持冷静并依法表达诉求。陈某某置之不理,还辱骂法庭工作人员,寻机冲入诉讼服务中心,夺下黄某某的诉讼材料并用其击打黄某某头部。法庭法警立即制止,但陈某某仍未停止,还与法庭工作人员发生拉扯、推搡,大声辱骂、威胁法庭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随后,陈某某被法庭工作人员和在场群众控制并及时制止其滋事行为。事发后,法庭立即报警,并向院党组汇报。陈某某被传唤到大寺派出所接受处理。

处理结果

接到法庭汇报后,钦北区法院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派出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和教导员带队到大寺镇与大寺派出所一起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看现场录音录像,听取旁观群众和法庭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进一步确定陈某某的违法事实。最终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

典型意义

家事类案件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矛盾冲突往往也最尖锐与激烈。本案依据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派出警力与当地派出所联合开展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了与公安机关建立的联动机制的作用和社会综合治理的效用,有力地保障了依法履职法官的合法权益和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维护法庭秩序最终目的还是要保障当事人权利,通过合法的程序查明事实,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

代理律师黄某违反法庭纪律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互联网法庭视频在线审理陈某与河北某茶叶公司淘宝电子商城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某委托律师黄某代理诉讼。因对案涉网购茶叶购买人、购买目的、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存在争议,法官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陈某本人有必要到庭就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庭审中,法官正在向陈某询问案件事实时,代理律师黄某直接指示陈某离开庭审现场。陈某经黄某催促,未经法庭允许擅自退出法庭,脱离在线视频画面。法官多次宣读在线庭审的法庭纪律,要求陈某继续到庭接受询问。黄某谎称陈某自行离开,并表示无需陈某本人到庭。之后庭审过程中黄某未按照庭审顺序发言并多次打断法官,态度轻蔑傲慢,经法官提醒后拒不改正,严重破坏庭审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庭审结束后继续捏造、虚构事实,拨打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电话举报法官。后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核查,黄某举报不实。经教育,黄某承认错误。

处理结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作为从业多年的执业律师,公然无视在线庭审法庭纪律,擅自指示诉讼参与人退出法庭,多次打断法官,态度轻蔑傲慢,后捏造虚构事实违规举报,其行为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依法对黄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黄某承认错误,未提出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中,黄某作为从业多年的执业律师,本应恪守执业素养,维护司法权威,在庭审中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传递法治正能量。但黄某无视在线庭审法庭纪律,擅自指示诉讼参与人退出法庭,多次打断法官,态度轻蔑傲慢,后捏造、虚构事实进行不实举报,不仅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在线庭审作为审判方式变革和创新实践,给诉讼参与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体现审判活动的严肃性,法院依法对黄某违反在线庭审法庭纪律予以处罚,切实维护了审判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胡聪颖 彭秋香 刘婕 李钦城 陈管文 陈晓 | 编辑:李高凯 陈冰

法官的保障(保障法官合法权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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