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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咖啡违规(减肥咖啡危害身体健康)

减肥咖啡违规

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正义网发出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

经查,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孟某某、徐某某通过微信组建销售网络,生产、销售添加药物成分“西布曲明”的燃脂瘦身咖啡,涉案金额达197万余元。经检测,该燃脂瘦身咖啡中含有的“西布曲明”成分,曾被用于减肥药,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风险,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张某、孟某某、徐某某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药物成分“西布曲明”燃脂瘦身咖啡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院积极发挥刑事 公益办案合力,公益诉讼部门受理案件线索后,经初步审查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于2022年2月25日对张某、孟某某、徐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予以立案。在围绕公益是否受损、受损程度及涉案金额、因果关系、责任主体等方面补充公益受损相关证据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我院于2月25日发出诉前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后,如无适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将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身体健康。我院将坚持把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摆在重要位置,落实到每一起“小案”中,充分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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