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逃避监管罪(广州中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因未如期报送房屋租赁信息被罚)(1)

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州中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因促成房屋租赁交易后,未向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该房屋租赁信息,违反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处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经查明:该企业于2010年7月14日促成了承租人范露向出租人陈小敏承租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73号604房出租屋,未向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该房屋租赁信息。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2010年10月2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相对人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

二、责令该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公司自2009年1月1日以来未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广州中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1998年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始终专注服务于房地产代理行业,具有专业代理资质以及优质的服务经验和一定社会知名度。公司积极拓展多元化的地产关联业务,配合未来市场需求。经营范围包括:住宅、商铺、写字楼及专业市场的租售策划代理、代理交易过户、继承赠予、抵押抵款、住改商用等范畴。近年来该企业荣获羊城“十佳阳光服务中介公司”及“阳光中介房改房专家”称号等荣誉。

房地产企业逃避监管罪(广州中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因未如期报送房屋租赁信息被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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