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主要实行的制度是什么?商朝的官吏制度是什么样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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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国几千年历史长河中,商朝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朝代,不论是后世的历朝历代还是一些考古学者,都对商朝有浓厚的兴趣。

自公元前1600年商朝建立开始,到公元前1046年的周武王灭掉殷商结束,商朝一共延续了近千年。

在这将近两千年的时间里,商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尤其是商朝的官吏制度更是后世学习、借鉴和沿用的楷模。

那么商朝的官吏制度是什么样子呢?笔者将从行政系统、政治权力分配以及官吏队伍建设三个方面来对其做简要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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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的设置

在商朝的中央行政系统中,“有商王,则有四岳、六牧、九侯、十元”,也就是说在商王之下设有四个“岳”和六个“牧”。

四岳分别是:太岳、少岳和泰岳,六牧分别为:大牧、小牧和东侯;九侯分别是:九侯、东侯和西侯,十元则是商王八卿。

而在商王之下,商王还设有百官,即:宰、尹、百工(即手工业者)。

此外,根据《尚书·多士》中“有虞夏后氏……惟尔四牧……”的记载可知,在商王朝时期还设有一个“商”,它是商王的一种封地,在“商”之下设有“四牧”。

此外,商朝还设有掌管财政、掌管军事的官员,以及“典乐(即音乐)、司汤(即管理盐铁的官员)、司寇、大监(即掌管司法的官员)”这八大职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典”和“刑”都是商王通过分封诸侯来任命的。而在商朝时期,还设有专门管理祭祀活动的官员:“典”和“宰”。

另外,在商王的统治范围内,商朝还设有五个方国,分别是:鬼方(今河西走廊西北一带)、羌方(今青海东部至四川西部一带)、方国(今甘肃东南一带)、舌方(今新疆北部至内蒙古河套一带)和土方(今甘肃西北部一带)。

需要注意的是,这五个方国的首领并不是商朝中央的官员,而是方国的最高统治者,其行政级别也和商朝一样都是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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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的称谓

在商朝,“王”的称谓很多,尤其是在帝辛之后,出现了“殷王”等。

如《史记·殷本纪》:“帝(纣)乃使武王伐东夷而王之。……东至于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于空桐,登鸡头,达于九疑。南至于江,登熊山,及彭蠡之口。北至于河。”

这里的“王”指的就是帝辛之后的商朝国王。

在商朝,帝王之下的诸侯国有几百个,但能够被称为诸侯国的也只有几个而已。

而且这些诸侯国中也并不是每一个都能被称为诸侯国,因为每一个诸侯国中都有一个最强的君主担任国君,所以在商朝这一时期没有一个诸侯国能够被称为诸侯国。

商王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君主,更是各诸侯国的君主。

所以说商朝时期“王”的称谓是非常广泛的。

在商朝时期各个诸侯国中还有一个等级制度:士、农、工、商四个等级和百姓中最卑贱者称为“民”,其余人等则称为“庶”或者“民”,士一级的最高等级为“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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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职

商朝的官职设置比较复杂,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卿、大夫和士。

卿和大夫是商王朝最高权力机构的重要成员,相当于现在的总理或副总理,他们主要负责国家大事和政务管理。

比如在《诗经·商颂·殷武》中就有关于“将相卿士”的记载:“将相与国俱……以万民命。”卿掌邦家,大夫掌其民。”

卿、大夫相当于现在的国家部长,负责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各项事务。

不过商朝并没有实行严格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而是“天子建德,因事而制礼,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德为本。”

所以说,卿、大夫只是商王朝中的高级官员,他们没有实权,没有对国家政治进行干预。

但是他们与君王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在商朝这种君权至上的社会背景下,卿、大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国之柱石”。

《左传·昭公元年》中记载:“诸侯(卿、大夫)之君以国事听相决定。”《孟子·梁惠王上》中记载:“大夫修举之。”

士则是商王朝基层官员,主要负责地方事务管理。在《诗经·商颂·玄鸟》中有记载:“天命玄鸟,降而生商。”这里的“玄鸟”指的就是商汤。

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帝曰:‘予欲有问,将何告?’帝命有司曰:‘毋敢不告!’”

由此可见,商汤死后,商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商汤就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神职人员。

所以说,商朝的官僚体系是相当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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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侯”和“大夫”

在商朝的政治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诸侯”和“大夫”。

当然,这里所说的“诸侯”并非指诸侯国的国君,而是指贵族阶层,即贵族的首领。

商汤建立商朝之后,为了让自己的统治更加巩固,就分封了很多诸侯,而这些诸侯也就成了商王朝的实际统治者。

据史料记载,商汤分封在东南地区、东北地区的共十四个诸侯国都是商朝重要的组成部分。

不仅如此,商汤还建立了一个强大的“方国”,并以这八个方国为基础建立了商王朝最早的宗教性国家。可见商汤不仅是个聪明人,还是个很有远见且目光长远的统治者。

此外,根据《史记·殷本纪》记载:“殷纣为人多淫乱而好内斗。”

商王朝在建立之初就陷入了这种内乱之中,虽然纣王最终还是被周武王打败并杀掉了殷商最后一位统治者。

但商朝后期也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内乱,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商朝宗教性国家结构下的政治不稳定。

在商朝的官僚制度中,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大夫”阶层,这种“大夫”阶层属于世袭的贵族。其中有一部分人是商朝中央的官员,有一部分是商朝的“大夫”。

所以说,在商朝,官僚机构实际上是以“大夫”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大夫”也因此成为了商王朝重要的政治力量。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这些贵族在商朝政治体系中拥有很大的影响力,但他们依旧是受国家官僚体制管理的,而不能完全掌控自己国家中的官僚队伍。

也就是说,虽然他们是朝廷官员,但也无法完全掌控自己的国家。因为在他们心目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我”即我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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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的地位及作用

在商朝,“士”也就是贵族之家的子弟是可以通过科举考试成为官吏的。而且这些被选拔出来的“士”在仕途上也是有很大优势,这一点与后世历朝历代的科举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在商朝,“士”除了可以通过科举考试成为官吏外,他们还可以在朝中担任要职。例如商王之弟武乙,就曾担任过殷商的重臣。

而武乙之后的商代君主伊尹,其虽然没有担任过官职,但是他曾经担任过一位名叫“师尚父”的职位,这是商朝“士”中最重要的职位。

虽然此时商朝已经衰落了,但是“士”作为政治经济活动中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依然有着不可替代性。

“士”在商朝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群体,他们往往掌握着一些重要权力,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朝时期所采取的官吏制度对于后世朝代也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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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王对臣下的义务和权利

上文提到,在商王和臣下的关系中,商王处于主动地位,因此可以要求臣下做到的事情,商王则会尽可能地做到位。

同时商王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例如,在国家大事上,商王要听取臣下意见、正确处理臣下事务;在人事方面,商王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提拔和任用一些优秀人才。

除了履行一定的义务之外,商王还有对臣下的一些权利。

例如,商王可以根据情况在必要时剥夺臣下的人身自由,商王可以用各种手段对臣下进行打压,在必要时,可以强制令臣下服从,商王可以处罚臣下等等。

除此以外,商王还拥有对臣下的“监督”权利,例如,要求臣下保举、考核臣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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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商朝的官吏制度虽然不同于夏商时期的制度。但是对于商朝而言,官吏制度还是较为完善的。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延续到了商朝灭亡。

从上面的梳理中可以看出,商朝官吏制度的特点有三个:

一是在政治上,政治权力分配较为均匀,有利于维护中央和地方关系以及中央和官员关系。

二是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分级管理、分工合作以及集权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三是在人员选拔上,采取“择优录用”的原则。

其中,官员选拔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从平民中选拔官员,二是通过分封诸侯或者禅让方式获得。

这些特点一方面使商朝能够比较有效地保证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使商朝的统治能够稳定有序。

除此之外,商朝对官吏队伍建设方面还有一些要求,例如注重人才培养和人才选拔,注重教育以及制度建设,注重官员选拔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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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总体来看,商朝的官吏制度是比较成熟的,尤其是官僚队伍建设方面,其内容不仅在行政系统中得以体现,而且在政治权力分配过程中也被反复应用。

这也是后世学习、借鉴和沿用商朝官吏制度的重要原因。

在商朝,官僚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是与政治权力分配紧密相关的。

首先,商朝政府通过层层任命的方式将权力分配给各级官吏,然后再由各级官吏对各自负责的事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同时,商朝政府还通过各种制度来规范、约束各级官吏和臣民。其次,商朝政府对官僚队伍也进行了有效的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官员的行为、约束臣民,这一点在后世也有延续。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商朝对官僚队伍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

一方面,殷商统治集团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往往会“轻罪重罚”。

另一方面,由于官僚队伍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甚至是混乱现象而造成官僚队伍腐化。

因此,尽管商朝是当时社会发展水平比较高的一个朝代,但其官吏制度和建设过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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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刻在甲骨上的文明——商朝》

《殷商史》

《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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