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约定试用期未给予转正通知(试用期出勤未达到约定标准)(1)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单位举证证明员工试用期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约定的业绩考核标准以及未达到规定的出勤标准,并按照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确认书》中约定的内容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故对于员工违法解除赔偿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6日,唐某入职天津某房地产公司处,岗位为金管家。双方签订期限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唐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唐某月基本工资为3150元,月度绩效考核详见《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每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签订时,唐某在天津某房地产公司制作的《录用条件确认书》上签字,该确认书内容为:“在入职伊始,新人应阅读《录用条件确认书》。其中的相关内容和标准作为新人进入公司后考核其是否胜任该岗位的相关标准,遇到未达标者,公司可做解聘处理。……二、试用期考核标准(一)业绩考核(入职50天内必须完成):天津城市毛收入10950元。……若试用期内未达成以上(一)业绩考核或……标准,视为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任何补偿金。……三、其他事项:3、本人知悉《考勤与请休假管理规定》、《员工关系管理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试用期内豁免权外迟到累计3次或旷工1次及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3天或病假累计超过7天,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

唐某入职50天无业绩,未完成规定的业绩标准,且唐某试用期内旷工1次、事假累计4天、病假累计7天。天津某房地产公司依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唐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员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驳回员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超过约定试用期未给予转正通知(试用期出勤未达到约定标准)(2)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试用期内一定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安排员工签字确认,否则无法在试用期内明确客观的考核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2、提示用人单位试用期内不易明确员工不得请休病假等事项,但用人单位从合理的角度,可以约定该员工合理出勤率(90%),并明确出勤率是该岗位持续工作期待的必要标准。如员工确实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该出勤标准,建议及时在试用期满之前作出单方解除。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试用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也要有严格法律程序,如劳动者并没有签署具体的试用期内录用条件,而用人单位仅以主观评定而不予转正,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鉴于试用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属于双选的过程,且处于“磨合期”,不同地区对于试用期内被违法解除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有不同裁判情形,比如北京地区可能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信赖基础薄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倾向的不支持员工继续履行诉讼请求,建议劳动者在选择诉求时谨慎。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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