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被代理人窃取(在外包装盒上印制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号将构成何罪)(1)

典型案例

【案例来源】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郑某某在未经专利授权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某负责生产经营以及销售、采购仿冒包装盒等业务,被告人郑某某负责财务管理并提供银行账户收发货款等,二人在其经营的位于天津市静海区砖垛村加工厂以及在山东省乐陵市张桥乡设立的加工点内仿造德州市德城区菁英坊床用水循环加热器厂生产的“眠尔康”牌养生床垫,并在采购的外包装盒上印制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号ZL20112005××××.6,后将假冒的专利产品销售给金某、储某等人,经查被告人张某、郑某某销售假冒专利床垫金额达1658806元。

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郑某某与德州市德城区菁英坊床用水循环加热器厂(全权代理人张生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郑某某赔偿了德州市德城区菁英坊床用水循环加热器厂所受损失,该单位对被告人张某、郑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判决结果】

为打击犯罪,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张某、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观点】

假冒专利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行非法使用,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关于假冒专利罪的认定问题

1、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

2、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二、何为“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手段恶劣、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专利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如果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不能构成该罪,但是有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和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也需要法律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因此,对于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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