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胆小怕事而放弃权利,即使作为单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但如果把它上升到一种处世观,法本身将遭到破坏。”

——《为权利而斗争》

事情要从一杯小小的柠檬茶说起。

9月17日,长沙某柠檬茶店内,一女子在购买柠檬茶时要求去冰,商家做成了少冰的,女子交涉一番后,直接将盖子打开,把柠檬茶尽数倒进了操作间的地板上,扬长而去。

奶茶店冰块柜冰块满了怎么停止(商家未按要求去冰)(1)

从画面角度来看,视频来自于店内监控;

从报道内容来看,仅有商家单方面说法。

因此有网友猜测,是商家将视频画面发到网上,并向媒体曝光,试图获得舆论支持。

奶茶店冰块柜冰块满了怎么停止(商家未按要求去冰)(2)

网友合理怀疑,我们假设这个猜测是成立的,那么商家是否如愿受到了舆论的支持呢?

奶茶店冰块柜冰块满了怎么停止(商家未按要求去冰)(3)

“活该”“避雷”……想必屏幕那头的商家看到这些评价会百思不得其解:

明明是那个女子言行粗暴地把柠檬茶倒了,为什么网友反过来指责我们呢?

今天,“法度law”就从法律角度,给商家讲明白,为什么你们会不招网友待见。

先抽象一下这件事里的民事法律关系。

女子向商家购买奶茶,订立的是买卖合同。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合同成立且有效。

按合同约定,标的物是“一杯不加冰的柠檬茶”,女子需按市场价格支付对价。

但是现在,女子支付了价款,商家交付的却是“一杯加了冰的柠檬茶”。

虽然商家强调是少冰,但多冰与少冰并不重要,合同约定的是“去冰”。

人家愿意跟你订立这个买卖合同,建立在信任你能够交付一杯去冰柠檬茶的基础上。现在你加了冰,甭管多少,哪怕就一豪克,也是你商家违反了合同约定。

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法律不会不分青红皂白。既然合同标的物是柠檬茶而不是冰,那加冰并不会被认为是“根本违约”,仅构成“瑕疵履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女子有权要求商家把冰块去掉,重新做一杯去冰的,或者退还相应价款。

这是女子的合法权利,也是商家的应尽义务。

视频里,女子接连发问:“你现在是拒绝操作吗?”“你单很多和去冰有什么关系啊?”

视频对话不知为何隐去了店员的声音,但从问题我们可以推知:

  1. 女子提出了重做一杯或者把眼前少冰的这杯冰块去掉的诉求,但被店员拒绝。
  2. 店员对违约行为的辩护,疑似是因为“店里单很多”。
  3. 在女子反问“你单很多和去冰有什么关系啊”后,店员没有回应。

随后,女子开盖倾倒柠檬茶。

事后,店员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补充说明,“当时单子比较多外卖员已经等了20多分钟,也跟女子说了给外卖员打包后给她做去冰,女子不愿意等。”

好像商家还觉得挺委屈的。

但问题是,女子凭什么要等?

女子给了你们履行合同的合理时间,是你们交付了一杯不合格产品在先。

女子提出了受法律保护的合理诉求,是你们不履行违约责任在后。

“单很多”,是理由吗?

你们开店做买卖是给自己赚钱又不会分给女顾客,你们一边赚钱一边要求女顾客继续支付时间成本来为你们的违约行为买单,合理吗?

从现实角度看,好像商家只是忘记了顾客的需求多放了几块冰而已。

但知道法律会怎么评价这件事吗?

你们损害了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可能有网友觉得,就算商家违约在先,女子把柠檬茶倒了一地的行为也有点过激。

是否过激先搁置一边,就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女子该如何促使商家履约?

报警吗?

打了电话说:“喂,这里有人给我的柠檬茶多加了两块冰。”基层民警要面对的日常警情千头万绪,就算警察叔叔好意思出警,你真的好意思报警吗。

固定证据留待以后告上法庭维权吗?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监控是店家装的,女子该如何证明自己一开始点的是去冰柠檬茶?又该如何证明店家交付的是少冰柠檬茶?毕竟这个天儿没一会儿冰块就化完了。就算这些证据都齐备,写诉状、申请立案、等待开庭、应诉、等待判决、判决下来了等待履行……

一套流程走下来花费的时间精力,可能都够女子挣出买100杯柠檬茶的钱了。

所以女子选择:打开盖子,把手探进操作间,把杯底杯口掉个头,哗啦,洒一地。

体面吗?不体面。舒坦吗?很舒坦。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女子支付了十几块却得不到合同约定的产品,导致商家需要支付几分钟打扫被弄脏的店铺。

所以女子倒完水,放弃继续主张权利,扭头大步走出店铺。扯平,over。

更何况,真的有那么不体面吗?

在商家选择违约并延迟履行违约责任时,“规则”在这个情境下就失效了。需要自己承担规则的成本时,无视规则;在别人也把规则抛到一边时,又跳出来讲规则。莫非“规则”是你家的一块砖,哪里需要往哪搬?

真正不体面的,是那些看起来文质彬彬、斯文有礼,却践踏“规则”的人。

很多时候,这个社会不需要太多的文明与体面,只需要大家都遵守规则、履行约定。

可能还有人觉得,这个女子有点小题大做了,不就是几块冰,犯得着置这么大的气吗?

问一句题外话:你在火车上消费,要过发票吗?

没有要过的话,下次可以试试。只要你提出要求,就可以要到发票。

说这个是因为,这件现在在大家看来稀松平常的小事,并不是那么“天经地义”。

奶茶店冰块柜冰块满了怎么停止(商家未按要求去冰)(4)

2004年9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郝劲松乘坐北京铁路局列车出差时,在餐车上用餐消费了100元,他向餐车工作人员索要发票,却只得到一张收据。

郝劲松认为,北京铁路局作为经营者不开发票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郝劲松败诉,但并不是因为支持铁路局不开发票的做法,只是认为郝劲松未能提供证明自己索要发票的证据。

同年,铁道部向全国各铁路局发出《通知》,要求必须给车上用餐和购物的消费者开具发票,欢迎乘客索要和监督。

在此之前,郝劲松还曾因花费1块钱上地铁公共厕所却要不到发票,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地铁公司应向郝劲松出具两张面值为五角的发票。

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在平淡无奇的地方,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地方,权利变成了诗歌——因为为权利而斗争,实际上是人格的诗歌。”

奶茶店冰块柜冰块满了怎么停止(商家未按要求去冰)(5)

当我们的权利不被尊重时,往往会有强烈的屈辱感。从这个意义上讲,物质权利是精神人格的外化和延伸。

我们所争的并不是眼前的区区物质利益,而是这背后所代表的,应受尊重的权利。

比如这个事件中,十几块钱的柠檬茶而已,真要那么在乎的话女子也不会直接泼洒在地上了。

女子争的,是自己的权利,她在“为权利而斗争”。

商家显然没看懂这一点,还以为真是几块冰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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