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逐鹿,老刘对前妻的现任男友怀恨在心,认为张某破坏他的家庭,偷偷潜入地下车库,将他的汽车前轮螺丝拧松,再将螺丝帽扣好。老刘49岁,两年前,因为与妻子感情不和,协议离了婚,办手续时,妻子罗某(化姓)说,对于婚姻已经心灰意冷,再也不会嫁人了。可是,没多久,罗某就和老同学张某生活到了一起。这件事对于老刘打击很大,觉得被前妻骗了,一定是张某在背后搞鬼,破坏了他的家庭,日思夜想,老刘无法放下这件事,总想找机会报复张某。杀人,他不敢,打架,未必打得过,想来想去,老刘找了个损招。这天下午,他带着套筒扳手和改锥,进了前妻和张某居住的小区内,找到张某的汽车后,将两个前轮的螺丝拧松,再把螺丝帽扣好,完事儿以后,他把改锥和扳子扔了。张某开车时,听到两个前轮有异响,连忙把车子开到修理厂,修车师傅检查发现,车前轮的螺丝松动,右前轮的一条螺丝已经丢失,师傅告诉张某,这种情况非常罕见,人为的可能性很大,幸亏张某发现的早,否则很可能会前轮脱落,引发事故。张某闻听,急忙回到家中,查看小区的监控,果然是自己“傍尖儿”的前夫刘某搞的鬼,便发微信告诉老刘,他已经看过监控。老刘做贼心虚,不敢和张某正面接触,也不接张某的电话,通知中间人解释,自己是一时糊涂。张某同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老刘写一份悔过的保证书,拿到保证书后,张某报警。(案例来源:河北省逐鹿县法院)【@法网人生】如何从法律层面评判老刘的行为?老刘是否构成犯罪?老刘为泄私愤,蓄意报复他人,明知车辆为张某日常驾驶,故意破坏其驾驶的汽车,但因为被张某及时发现,没有造成车毁人伤的事故,一种意见认为,老刘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老刘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119条规定,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从老刘的犯罪对象来看,其破坏的是张某日常使用的汽车,属于“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从破坏程度来看,老刘的行为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程度,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虽然老刘的行为是针对张某,但是,其行为危害的客体不只是张某一个人的生命和健康,车辆一旦发生事故,车辆的其他乘坐人,甚至包括其他车辆和行人都可能受到危害,老刘明知自己的行为很可能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为了达到报复张某的目的,采取放任的态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划伤汽车表面,砸碎汽车玻璃等损坏汽车的行为,是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案中,虽然张某及时发现车辆被破坏,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只要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危害后果是否发生不影响老刘犯罪的成立。因此,老刘的行为已经达到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犯罪已经是既遂状态。法院最终判决,老刘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发信息威胁能否构成寻衅滋事(老刘为泄私愤蓄意报复他人)(1)

来源:法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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