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知新坐标#战国时,各诸侯国陆续形成国君之下将相分职、文武分权的中央官僚体制。相,又称相邦、宰相,是百官之长。将,又称将军,是武官之长。秦国于武王二年(前309)开始设丞相一职,丞相中最尊贵者称相邦,最高武职初为大良造,到秦昭王时才设将军。楚国一直以令尹为最高官职,柱国或上柱国为地位稍次的最高武官。各国次一级的武官为尉,或称国尉、都尉。国君的秘书称御史,并有监察之任。郡县的设置更为普遍,逐渐形成以郡统县的格局。原来,官吏世袭,各有封地。战国中期开始,国君对各级官吏改为给以一定粮食作为俸禄,或赏给黄金、钱币。同时形成玺符制度,任免官吏以玺为凭,调动军队以兵符为据。从而将一切权力集中于国君之手。县以下,有乡、里、聚的组织。乡有三老、廷掾,里有里正。聚是村落,其下有伍、什的编制,五家为一伍,有伍长,十家为一什,有什长。

官制

• 中央结构

战国各国都吸收春秋时君权下替的历史教训,建立新的官僚体制以纠过去宗法贵族把持国家大权之失。

战国时中央最高的官吏为相邦。相邦是百官之长,治理朝中百事,对大小官吏有赏罚之权。各国都置此官,但名称上略有歧异,有些国家借用太宰、冢宰、令尹之类的旧名。有的国家称为宰相,秦有时不置相邦,而设左、右丞相。

较相邦为低并分掌各种具体职务的官吏,有主管民政、军事和工程事务的司徒、司马和司空(见三有事),有管理刑罚和辞讼的司寇或司理。还有专管农业、手工业、山林资源的司田、工师、虞师等官。

• 地方机构

地方上一般都分成若干县,以替代过去贵族的封邑,秦商鞅变法后,全国共设四十一县,《战国策》说魏有百县。县也称都,古书中常将县都连称。在县以下有乡、里。有的国家在乡、里之间还有州。里之下又分成若干个什、伍,伍是五家,什是十家。县的主管官吏为令,秦或三晋,也称县令为大啬夫。在令之下有丞、尉、御史以及县司空、县司马等官。乡、里设三老、里典、伍长等。县置于君主统治之下,君主的政令可通过地方小吏一直贯彻到乡、里,中央集权制比过去大为加强。

各国在边境地区或新占领的地方,往往设郡以统县。如魏在河西设上郡,秦灭蜀后设蜀郡,赵打败林胡、楼烦后建立云中、雁门等郡。战国时的郡都比较大,韩的上党郡有十七县,赵、燕的代、上谷郡都各有三十六县。郡的主管官吏为守,也有称太守者。设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地方的军事防御能力,故郡守除治民外,还掌握兵权,可以率兵自卫或出击敌人。

从相邦到地方的守、令,都由国君来任免。在任命官吏时要授予官玺。官吏有了官玺才能行使其权力。在免官时君主又要将官玺收回,当时称为“收玺”或“夺玺”。君主通过所谓的“上计”,考核官吏治绩。官吏不称职或有过失者,君主可收其玺而免其官。《荀子》说:“相邦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相邦为百官之长,如君主对其不满,随时可被免职。可见当时对官吏的考核是比较严格的。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大都能保持较高的行政效率。

• 任人唯亲

春秋时实行任人唯亲,官吏主要由公子、公孙担任。战国时任人唯贤比较流行。虽然像齐、楚等国任用宗族的现象仍未断绝,但多数国家都主要从平民中擢用有用人才,甚至像申不害、范雎等出身于贫贱者也能被破格任用。秦多用外来的客卿,广揽天下的英才。秦能最强于天下,与此不无关系。官吏人才多通过大臣或名流之推荐和保举。如果推举者徇私,则将受到一定的惩罚。如秦国对于“凡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官吏一般都是领取实物为俸禄。高官可以食禄千钟,甚至到三千钟、万钟。稍低的俸禄为一千石,依次而下为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一百石、五十石。更低者为斗食。按照秦制,六百石以上者皆属高官级别。官吏有特殊功勋者,国家往往赏赐田地。如《商君书》曾说:“得甲首一,赏爵一级,益田一顷。”

封爵仍有,但和春秋之制有较大区别。如属宗室或有功之大臣,可获得君或侯之称号,有封邑或封地,主要食租税,仅有一定的治民权。这些封君多终身或传数世,很难长期世袭。稍低者为卿或大夫,一般是奖励给功臣或名贤。秦的爵制,级别较多,从侯到大夫、士。其中的低爵,获得者为平民或士兵。

法律

战国初,各国变法进一步使法律系统化。魏国李悝所编《法经》,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盗法治偷窃,贼法治杀人。囚法和捕法是对盗贼侦查和逮捕的处理程序。杂法是对盗、贼以外犯罪的惩罚规定。具法是根据情况对犯罪予以减轻或加重处罚的规定。秦国本来就有族诛之刑。商鞅变法,设连坐之法,更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顶、抽肋、镬烹之刑。其它各国也竞相制定严刑酷法。如齐有烹、杀、酝、金刀等刑,楚国有戮、肢解、烹、贯耳、鞭,笞、刖、宫、梏、砾、灭家、夷宗、三族等刑,燕有截、刳腹、系狱、劓等刑。

战国时各国都用严刑峻法以治国。为此而制订出一批新的成文法典。魏有李悝的《法经》,最为有名。赵有《国律》,燕有《奉法》。但这些法典都早已亡佚。秦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编订而成,也已不复存在。但1972年出土的云梦秦律和其他有关材料,其中大部分都应是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条文,是了解秦或其他国家法制状况的宝贵资料。

秦律将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放在首要的地位,如对犯盗窃罪者处罚极为严酷。凡参与分赃或窝赃者,则将和盗窃者受到同样的惩罚。窃贼盗窃所得,其价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就要被处以次于死刑的重刑。如盗窃别人的桑叶,其价值不到一钱,也要服苦役三十天。

其次,法律对官吏的违法行为颇为重视。秦律中有多种的官府法规性质的内容,如有《置吏律》、《效律》、《军爵律》等,还有和生产有关的《田律》、《工律》和《金布律》。官吏在执法时忽于职守者为“不胜任”,对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不胜任”和“不直”都构成犯罪。“不廉洁”的官吏为“恶吏”,也为法律所不容。

战国时刑罚残酷。刑罚有死刑、肉刑、徒刑等类。肉刑分髡、黥、刖、劓等。徒刑是使罪人长期服苦役,三晋称这类罪犯为胥靡,秦称刑徒城旦或鬼薪、隶臣。秦徒刑中以城旦为最重,犯人髡发穿赭衣,颈中戴铁钳,脚上戴铁釱。同时还要处以黥、劓等肉刑。城旦在严密的监督下服长期的苦役,实际上成为罪犯奴隶。肉刑在战国时已成为前一时代的残余,而徒刑则变为一种重要的惩罚手段。较轻的刑罚有迁刑、笞刑和罚金、罚徭。迁刑是把犯人迁徙到边地去服役或戍守。犯人的家属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法经》中的三族刑,即犯人的父、母、妻的亲属也要受株连。秦律中所谓的“收”,也是指籍没罪人的妻孥。

诸侯

春秋一百多国,经过不断兼并,战国初年,约有十几个国。大国有秦、魏、韩、燕、赵、齐、楚,即“战国七雄”。此外还有越国一个较为强大的国家。小国有宋、鲁、卫、中山、滕、邹等。另外还有不少少数民族分布在四周,北与西北有林胡、楼烦、东胡、仪渠,南有巴国、蜀国、闽越。至秦统一,通过列国的兼并战争和自发的经济、文化交流与迁徙,这些少数民族多与中原民族融合,有些则保持了原有的民族风貌,部分如匈奴则与中原成对立姿态。

战国时期最有实力的是齐、楚、燕、韩、赵、魏、秦,人称“战国七雄”。

战国前期,“七雄”形成,各国将精力用在内部整理上。各国招贤才能,励精图治,像李悝、吴起、商鞅等人的变法维新就发生在这时期。

战国中期,就是大战的时候。真是:“国无宁日,岁无宁日”,“邦无定交,土无定主”的混战局面。各个国家为保持自己的生存和扩大国土的势力,君主们都相继称王,独霸一方。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改革图强,加强军备;另一方面,在外交上频频争取别国的“合纵”、“连横”。

战国后期,秦昭襄王用范雎为相,采用了“远交近攻”之计,破坏了各国的“合纵”,加强了秦国的国力、军事,成了战国时期的第一强国,削弱了各国的力量

变法

• 李悝

魏文侯(前445年-前396年在位)任用李悝进行改革,尽地力之教,建立武卒,重用吴起、西门豹等人治理地方,发展经济,成为战国初期第一个强国。

变法内容:

⒈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建立郡县制官僚制度。按着“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根据功劳和能力选拔官吏,削弱贵族特权,建立郡县官僚制度。

⒉推行尽地力之教。

⒊实行平籴法。

⒋作《法经》。

• 吴起

楚国衰落,楚悼王用吴起变法。吴起(约前440年-约前381年),卫国人,在卫国谋求发展不成,投奔鲁国,在曾参门下学习,取齐田居儿为妻,因未回家奔母丧,曾子中断了师生关系。鲁穆公用他为将,他杀妻求将。到魏后参与李悝变法。前383年,魏武侯时,吴起受魏相公叔痤排挤,离魏至楚。周安王二十年(前382),楚悼王任用吴起进行变法,裁减冗官,废除贵族的世卿世禄,明法审令,禁止私门请托,也日益强盛了起来。但楚国旧势力太强,楚悼王刚死,吴起就被乱箭射死。

变法内容是:

制定法律并将其公布于众,使官吏民众都明白知晓。

凡封君的贵族,已传三代的取消爵禄;停止对疏远贵族的按例供给,将国内贵族充实到地广人稀的偏远之处。

淘汰并裁减无关紧要的官员,削减官吏俸禄,将节约的财富用于强兵。

纠正楚国官场损公肥私、谗害忠良的不良风气,让楚国群臣不顾个人荣辱一心为国效力。

禁止私人请托,统一楚国风俗。

废除“两版垣”,改为四版筑城法,建设楚国国都郢(今湖北省荆州市西北)。

• 邹忌改革

魏惠王将国都迁至大梁,招徕士人,发展水利,对外用兵,图谋吞并以濮阳为都城的卫国,引起周围国家的不满。这时,齐威王任用邹忌等人进行改革,大力整顿政治,鼓励臣民进谏,制定法律,招抚流亡,经济迅速发展,成为实力仅次于魏的大国。周显王十六年(前353年)的桂陵之战和周显王二十八年(前341年)的马陵之战,齐国以田忌为将军,孙膑为军师,用奇计打败了魏军,从此,齐国成为中原最强的国家。为了满足对人才的需求,齐宣王扩建位于齐都临淄的稷下学宫,对前来稷下的学者,给予士大夫的优厚俸禄和舒适的生活待遇,让他们专心学术,培养弟子,促进了学术的进步和繁荣。

• 商鞅

周显王十三年(前356)和十九年(前350),秦孝公任用商鞅进行的变法最为彻底。商鞅变法鼓励人口增殖,重农抑商,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军功,编制户口,实行连坐之法,使秦国成为战国中期以后最为强大的国家。虽然后来商鞅发动叛乱失败被杀,死后被车裂,新法却并未废止。

主要内容:

⒈废井田,开阡陌封疆。

变法强秦的商鞅

阡陌,是耕地的田界,原来每人有份田,都没有固定的田界,因为休耕地是大家的公田,耕地也常要重新划分。商鞅变法鼓励人民扩大耕地面积发展生产,开阡陌,就是对人民扩大了的耕地,设立阡陌作为固定的田界,这就对土地使用者提供了有利的保证。封疆,是天子、诸侯国境上及贵族采邑上或大田上的疆界,在疆界上聚土为封,封上又植树以为标志,称为封疆。开封疆,就是对当时贵族私有田宅设立的界划。开阡陌封疆,就是破除旧的封疆阡陌,重新规划,不得私自移动。这样维持了封建土地私有制,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⒉奖励军功,禁止私斗

奖励军功,凡是有军功的,均可以得到赐爵、赐地、赐官的奖赏。杀得敌人甲士一人,并取得其首级的赐爵一级、田一顷、宅九亩、庶子一人,可当五十石俸禄的官。制定了军功二十等爵:⑴公士;⑵上造;⑶簪象(又称谋人);⑷不更;⑸大夫;⑹官大夫;⑺公大夫;⑻公乘;⑼五大夫;⑽左庶长;⑾右庶长;⑿左更;⒀中更;⒁右更;⒂少上造;⒃大上造;⒄驷车庶长;⒅大庶长;⒆关内侯;⒇彻侯。按爵位高低授予种种特权、减刑、服饰、坟墓。严格禁止私斗,违犯的各以轻重施刑大小。以此鼓励人们为国家作战,并产生了大批的自耕农和地主,形成了“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的局面。

⒊重本抑末,奖励耕织

当时把农业称为本业,是国富兵强的基础,而把商业和手工业称为“末业”。商鞅对努力经营农业的免除赋役,而对从事商业或怠惰以致交不起租税的,没收为官奴婢。这对发展农业生产有好处。为了增加税收,鼓励一家一户的生产,规定家中有两个成年男子结婚后必须分家,另立门户,女子到一定年龄必须出嫁,否则,多交纳赋税。在客观上促使了一家一户小农经济的发展,从而成为封建经济的重要特征。一家一户成为生产经营单位,分家析产,使阶级经常在变动当中。

⒋推行县制

秦孝公以前存在县一级行政机构,但不普遍。商鞅变法普遍推行县制,万户以上县设令,不满万户的设长,俸禄由三万石到一千石不等,在县令、长以下设丞等,官吏领取国家俸禄,国君有权任免。这一套机构有利于中央集权,成为中国郡县制国家机器的雏形。

⒌颁布法律,实行连坐。

⒍徒木为信,申明法令。

⒎迁都咸阳。

⒏改革赋税制度。

⒐革除戎狄风俗。

• 申不害

魏惠王称霸之时,韩国国力尚弱,臣子申不害劝说君主韩昭侯依附魏国,承认魏国霸权,同时对内以法治国,实行进一步改革。[7]

前355年,韩昭侯任用申不害为相,在韩国实行变法。

申不害除了与其他法家人物一样讲法治外,主要强调君主的统治之“术”,即任用、监督、考核臣下的方法。他认为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们是否名副其实,工作是否称职,言行是否一致,对君主是否忠诚,再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进行提拔和清除。“术”的提出,对于当时建立官吏的任免考课制度,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第一步是整顿吏治,加强君主集权统治,稳固了韩国的政治局面,而且使韩国实力大增。与此同时,大行“术”治,整顿官吏队伍,有效提高了国家政权的行政效率,使韩国显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局面。又进行严酷的军事训练、极力主张百姓多开荒地,多种粮食并重视和鼓励发展手工业,特别是兵器制造。[7]

申不害相韩15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帮助韩昭侯推行“法”治、“术”治,使韩国君主专制得到加强,国内政局得到稳定,史称“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8]

• 胡服骑射

赵武灵王是战国时赵国的一位奋发有为的国君,他为了抵御北方胡人的侵略,实行了“胡服骑射”的军事改革。改革的中心内容是穿胡人的服装,学习胡人骑马射箭的作战方法。其服上褶下絝,有貂、蝉为饰的武冠,金钩为饰的具带,足上穿靴,便是骑射。为此,他力排众议,带头穿胡服,习骑马,练射箭,亲自训练士兵,使赵国军事力量日益强大,而能西退胡人,北灭中山国,成为“战国七雄”之一。

战国七雄灭亡顺序(战国历史)(1)

战国七雄灭亡顺序(战国历史)(2)

战国七雄灭亡顺序(战国历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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