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2021##普法行动#,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拐卖女人团伙头目?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拐卖女人团伙头目(陕西一男子以买衣服)

拐卖女人团伙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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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手上缺钱花,就想到这种法子…”,陕西渭南,发生一起令人嘘嘘不已的拐卖妇女案件:嫌疑人刘某(化名)平时不学无术,常年在外务工,但是手上钱并不多,由于缺钱花,某天便心生计策,将目光盯向了妻弟媳妇韩某(化名),之后便以许诺给她买衣服、请吃饭后,将韩某从白水县家中诱骗至蒲城县某镇上的某宾馆,在控制其人身自由之后,便以5000元的价钱卖给其工友原某某…(素材来源于澎拜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1.道德呢?伦理呢?嫌疑人刘某就是就是丧心病狂,为了搞钱,竟然想到拐卖妇女这种丧尽天良的“点子”,就连亲戚都不放过,真的是突破了底线,没有人性了…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嫌疑人刘某以出卖为目的,用买衣服、请吃饭的手段,诱骗被害人韩某至某宾馆,以5000元价格将其卖给工友原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在评价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本罪,首要,要关注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与此同时,主观上也需要具有故意,尤其是具有出卖的目的。

当然,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举个例子,张三 为了报复他人而贩卖妇女、儿童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并且,出卖目的不限于永久性的出卖目的,即使行为人打算出卖一段时间后再买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使被害人回原住所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刘某为获取被害人信任,先后用买衣服、请吃饭的手段,诱骗被害人韩某至某宾馆,在此之后,以5000元价格将其卖给工友原某某,可以得知,嫌疑人刘某具有出卖的目的,因而已经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了。

3.可能有不少网友提出,案件发生至今已经15年了,而嫌疑人刘某直到现在才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那么,其行为是否已经超过了追溯时效?

其实,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就不再受追溯时效限制。

而在本案中,嫌疑人刘某涉嫌拐卖妇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构成拐卖妇女罪,面临的基本刑期将是5至10年有期徒刑,因此,单纯从时间来看,本案追诉时效为10年,15年前的案件现在追究刑事责任确实已经超过了追溯时效。

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如果相关部门立案或者被害人家属报案等法定情形后,刑事案件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介入之后,即使嫌疑人刘某想尽办法潜逃的,过去了十年,二十年甚至再长时间,还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本案中,需要考虑量刑情节如下:

第一,嫌疑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案发后,嫌疑人刘某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

其实,正如最近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丰县事件”,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由于触及人伦情理,不仅该给予道德谴责,也应当予以严惩。

当然,对于被害人韩某来说,其实教训也是深刻了,为了贪点小便宜,结果沦为这种局面,实在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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