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乱罚款(澄城县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职人员行为)(1)

1.必须解放思想创新工作,严禁因循守旧无所作为

必须吃透政策,勇于创新,摒弃习惯性等待的路径依赖。不准消极抵触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搞变通、打折扣;不准言行不一致,对已出台的政策和作出的承诺要积极兑现。

2.必须落实“放管服”政策,严禁擅设门槛、擅增审批事项、拖延审批时限

必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助企纾困,激发市场活力。不准实施或变相实施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与验收事项;不准擅自设立或变相增加许可、审批、监管、验收事项及延长审批与验收时间;不准随意增设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对已划转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的审批事项,不准“体外循环”,不准进驻授权不彻底,随意延长办理时限。

3.必须秉持公平公正监管,严禁滥用权力、违反程序执法

各执法单位必须力行简政之道,为企业营造宽松环境,帮助企业成长壮大,良性发展。不准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不准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徇私枉法和执法犯法;不准简单“一刀切”,随意责令停工停产停业。

4.必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禁推销指定商品、强制推行服务、摊派捐赠捐献

必须以服务企业为主旨,充分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发挥企业自主选择权。不准强行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产品和指定经销商;不准向企业摊派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不准强令企业或个人参加规定之外的会议、培训、研讨会,讨论、庆典,考核、表彰、评比达标等活动。

5.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借用占用资产、增加企业负担

必须加强法治学习,严格行政权力依法行使。不准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乱收费、乱罚款,不准以罚代管。不准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不准向企业索要赞助或者借用企业资金;不准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不准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对企业乱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

6.必须树立“保姆式服务企业”观念,严禁为官不为、态度冷漠、刁难服务对象

必须树立“营商环境1%的短板,落到谁头上就是100%的责任”观念,“保姆式”服务企业。不准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不准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准无端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7.必须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接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娱乐健身等服务

必须把党的政治纪律挺到前面,恪守法纪,廉洁从政。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要求企业报销应由政府单位支付的费用。

8.必须规范招投标,严禁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工程、干预经济活动

紧盯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塑政商关系,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发展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限制或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9.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严禁言而无信、轻诺寡信

深入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准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或无法落实、超出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不准搞虚假承诺或言而无信,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不落实;不准新官不理旧账,该办的事情拖着不办。

10.必须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严禁包庇侵害市场主体的行为

坚持打击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经济秩序、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各类破坏营商环境的不法行为。持续保持对强买、强卖、强占、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禁包庇纵容各类欺行霸市、破坏营商环境、“村霸”“沙霸”等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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