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法律应如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现行文物保护法隐含了一种思路,如果要保护一个不可移动文物,就应当把它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那么在普查当中发现的大部分文物,应当叫什么?这涉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保护制度。2020年11月,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新增的第17至19条结合在一起,就是一个相对系统完整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制度,明确了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备案程序和保护措施。例如,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二款建议规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鼓励、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巡查看护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我们时不时会听到,在生产建设过程当中发现古墓葬,对此如果不加规制就容易造成文物破坏。但现行文物保护法第31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这条规定与该法第32条结合后恐出现一种解读,如果在生产建设过程发现了文物,必须马上停止生产建设活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由该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决定开展抢救性考古挖掘的,费用就由建设单位来承担。这一理解固然有几分“戏说”,但该法条确实难以有效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履行文物保护义务。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拟将现行法规定修改为:“将所需费用列入相应的政府预算”。

不可移动文物法律障碍(法律应如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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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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